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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法律服務所的條件。

關於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組建和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第六條至第十二條作出了相應規定。詳情如下:

1.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實行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登記制度。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批登記。具體來說,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須經當地地級市司法局批準,並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任何機構不得以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義開展業務。

2、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在農村鄉鎮行政區劃內設立;根據需要,也可以在全市街道行政區劃內設立,但壹個街道行政區劃內只能設立壹個法律服務所。

3、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規範的名稱和章程。基層法律服務所只允許壹個名稱。名稱應依次由以下三部分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和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名稱。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 .名稱、執業地點和設立單位;二。事務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職責;第三,實習工作制度;第四,管理制度;五、員工聘用和管理辦法;6.財務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7.中止清算的措施;八。章程修改程序;九、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並能專職工作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具體來說,必須有3名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通過司法部組織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或者省級司法廳的資格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領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證書,經執業登記後取得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同時,這3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必須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目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分為專職和兼職。所謂從事基層法律服務的兼職人員,是指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和執業證書,不脫離工作崗位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和證書的法學院校(系)和法學研究單位從事教學、研究的人員以及農村地區的農民,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這裏所說的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包括這類兼職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實習場所可以是擁有所有權的自有場所,也可以是擁有使用權的租賃場所。開辦經費的數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情況和擬開辦法律服務機構的具體情況確定。

4.必須有壹個組織單位。鄉鎮法律服務所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或者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由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的設立,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設立。行業部門、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發起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個人不得以自願組合的方式發起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

5.相關材料應當報送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主辦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資格證書;

(四)執業場所使用證明和開辦資金證明;

(五)批準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出具審核意見。

5、建立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行政機關實行分類指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特點是面向和服務基層。因此,為規範和調整基層法律服務所布局,目前,地級市城區嚴格控制新設事務所;壹般不會在杭州、寧波等老城區設立新的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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