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有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保護專利權,維護和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時,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法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

第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

辦案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行政執法證。辦案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嚴肅。

第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假冒他人專利案件和有重大影響的假冒專利案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指導專利工作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遇到的疑難問題。

第二章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五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和具體的事實、理由;

(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範圍和管轄範圍;

(五)當事人未就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款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該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請求而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壹般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第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和涉案專利權的專利證書副本,並按照被請求人的人數提供請求書副本。

必要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權的法律狀況進行核實。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的檢索報告。

第七條請求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請求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

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請求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7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指定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7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以郵寄、直接送達或者其他方式發送被請求人,並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提交答辯書壹式兩份。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請求人。

第十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舉行口頭審理的至少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請求人按回避請求處理,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十壹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聽證的,應當將口頭聽證的參加人和聽證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辦案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所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等同特征是指以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特征。

第十三條除非當事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4)裁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寫明被申請人責令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種類、客體和範圍;認定侵權不成立的,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決定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簽名,並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十四條專利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決定或者判決後,被申請人再次對同壹專利權實施同壹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決定。

第三章專利糾紛的調解

第十五條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壹)請求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被請求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

單獨請求調解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決定書副本。

第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請求後,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以郵寄、直接送達或者其他方式發送給被申請人,並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

第十七條被申請人提交意見陳述並同意調解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立案,並將調解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並通知請求人。

第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調解專利糾紛,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調解。

第十九條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報專利管理部門備案;未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以撤訴方式結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憑專利行政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憑調解協議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管理部門出具的撤銷通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如果從請求暫停之日起1年內沒有請求延長暫停,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自行恢復相關程序。

第四章假冒他人專利和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壹條專利管理部門發現或者受理假冒他人專利和假冒專利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立案,並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假冒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有爭議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沒有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二十五條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經調查屬實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載明下列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證據、理由和依據;

(三)處罰的內容和履行方式;

(四)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第二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經調查不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以撤訴方式結案。

第五章調查取證

第二十七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的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取測量、攝影、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申請人進行現場演示。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采取抽樣的方式收集證據。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抽取涉嫌侵權產品的壹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將涉嫌按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壹部分作為樣品。取樣的數量應限於它能證明的事實。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抽樣取證記錄,註明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征和數量。筆錄應當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通過抽樣無法收集證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登記保存,並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毀或者轉移登記保存的證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制作登記保存筆錄,註明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名稱、特征、數量和存放地點。筆錄應當由辦案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壹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取證、核實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並協助調查。

第三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托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要求。受委托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協助調查取證,並盡快回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壹)侵權人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立即停止制造,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和模具,不得銷售、使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尚未銷售的產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不得使用尚未銷售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將其投放市場;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4)侵權人承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立即停止承諾的銷售行為,消除影響,不得從事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該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銷售、使用或者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進境的,可以將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六)制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決定後,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侵權人在專利管理部門作出的侵權行為成立的決定期滿後拒不起訴或者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假冒他人專利,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的,由專利管理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專利證書,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壹)在制造、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或者制造、銷售已獲專利的非專利產品的,責令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難以從產品上分離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

(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專利號,或者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或者停止散發該宣傳材料,消除影響,並交出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

(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專利號,或者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通知合同對方,更正合同的有關內容。

(四)偽造、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偽造、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責令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交出偽造、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5)其他必要的糾正措施。

第三十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成立,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定行為人的違法所得:

(壹)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其產品銷售價格乘以售出產品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

(二)訂立假冒他人專利合同的,收取的費用視為違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專利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條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第四十壹條拒絕、阻礙專利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原中國專利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被雲南趕超,面臨趕超貴州,廣西&;ampquot崛起與崛起。quot路在哪裏?
  • 下一篇:最好笑的笑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