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電話:
為維護自身利益,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聘請乙方律師為其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壹致,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壹條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是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意見或出具律師意見;
2.協助起草、制定、審核或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應甲方要求,參與協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和論證;
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接受法律文書;
5.應甲方要求,對甲方已經面臨、面臨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參與非訴訟協商、協調和調解;
6.辦理雙方約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下屬單位、控股、參股子公司及異地分支機構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政、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仲裁的法律程序的專項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兼並、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乙方服務方式:1。能用電子數據完成的日常咨詢和工作,應通過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進行;2.乙方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甲方要求,前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地點提供服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壹名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協助完成上述法律事務,但乙方更換壹名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須經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第壹條第壹款所列的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根據其依法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師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後,應及時完成委托事項,並應甲方要求告知工作進展;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員工的意見;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律師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動中擔任與甲方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對方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規定或經甲方同意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應對甲方的業務進行單獨歸檔,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並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相關的各種信息、文件和資料;
2.甲方應對乙方律師處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
4.甲方應指定聯系人作為常年法律顧問,負責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變更聯系人時,應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定。甲方基於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和方案而作出的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並非因乙方律師的失職如適用法律不當而造成,應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
乙方的法律顧問費為每年人民幣元(包括正常的法律顧問費、當地交通費、當地電話費及其他法律顧問工作所必需的費用),應在本合同生效後三日內支付。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第壹條第三款所列項目代理事務和專項法律顧問事務的,應向乙方另行支付費用,乙方收取正常費用的70%。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因辦理甲方委托事項而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市外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
3.征得甲方同意後發生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以上費用由甲方向乙方墊付,乙方憑正式票據向甲方報銷。
第六條合同的終止
經甲乙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更換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由於乙方律師的延誤、失職或錯誤而使甲方遭受損失;
3.違反第二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義務之壹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項違反法律或律師執業準則;
2.甲方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況,妨礙乙方律師提供有效法律服務的;
3.甲方未能在30天內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工作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第壹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法律顧問費,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乙方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法律顧問費或工作費用,或無故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顧問費、未支付的工作費用及延期利息。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律師法》管轄。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加蓋公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1日起至201日止。
除非任何壹方在本合同期滿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本合同自動延期壹年,以後各年均按此方式處理。法律顧問費不變,甲方將根據本合同項下支付法律顧問費的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本合同期滿後,如甲方指派的法律顧問工作繼續進行,甲方應酌情支付費用。
第十壹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送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和資料,均應按扉頁所列的地址和傳真發送。如果壹方移動或變更電話號碼,應書面(或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另壹方。
通過傳真發送的,傳真發出時視為送達;郵寄的,掛號或者郵寄之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範本2甲方(雇主):
乙方(乙方):
1.甲方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批準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2.是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
3.為使甲方的企業行為符合中國法律,並以中國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甲方自願聘請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合同:
1服務期
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指派本所律師為甲方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期限從本合同簽訂後乙方為甲方提供此項專項法律服務之日起,至乙方證明項目可行並提供相應法律文件,或不可行並出具相關法律文件時止,但服務期限最長不超過個月。
2.委托原因
甲方因事件需要乙方律師提供特殊法律服務。
3工作內容
3.1提供項目法律問題建議。
3.2應甲方要求起草與本項目相關的各類法律文件,並對本項目的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見。
3.3應甲方要求,審查與本項目相關的各類法律文件,並提出修改建議。
3.4應甲方要求,參與與本項目相關的談判..
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向其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4.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真實信息,不得作虛假陳述;乙方也有權要求甲方就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和資料..
4.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從事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活動。
4.4除非乙方有重大過失,甲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
4.5乙方律師應當誠實守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審慎地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應指派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4.6乙方不得泄露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到的甲方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7乙方不得向甲方作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虛假承諾。
4.8乙方必須在甲方授權範圍內開展代理活動,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4.9乙方不得拒絕接受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辦理法律事務的要求。但甲方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虛假材料的除外。
5特別協議
5.1乙方可在不妨礙或拖延甲方指派的法律事務的前提下,承辦其他方的法律事務..
5.2合同期內,甲方發生合並、分立或名稱變更時,甲方權利義務的承繼人應享有並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利義務。
5.3乙方的律師和助理不享有甲方員工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享有的權利,也不承擔甲方員工根據《勞動法》及其《勞動合同》應履行的義務。
6相關責任
6.1甲方無合法理由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乙方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並承擔壹萬元的罰款。
6.2乙方無合法理由單方面終止本協議,無條件返還乙方收取的全部律師費,並承擔違約金人民幣10000元。
6.3甲方無正當理由超過30天未支付乙方律師報酬,且經乙方書面要求仍未支付律師報酬的,視為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6.4乙方無正當理由超過30天拒絕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書面要求仍拒絕提供服務的,視為乙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6.5如甲方有重大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中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經乙方律師提出書面異議後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協議。此暫停不視為違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6.6任何壹方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通知另壹方。
7律師費
本項目特約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元整(¥元),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壹次性支付。
8補充條款
8.1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郵寄地址和收件人的文件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變更方有義務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發送到原地址和原收件人的文件(以特快專遞方式)在發出後第三天視為送達。
8.2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訴訟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8.3本合同文本為中文,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這份合同簽訂於。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專項法律服務合同範本3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電子郵件:電子郵件: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甲方聘請乙方為其提供專項法律服務,並代表甲方處理此項工作中的相關法律事務。現根據我國《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壹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各方誠信履行。
第壹條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執業律師為甲方辦理本合同第壹條所列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在獲得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後,應及時完成服務,並應甲方要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律師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擔任與甲方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對方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所知悉的甲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各種信息、文件和資料;
2.甲方應對乙方律師辦理服務事宜提出明確、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約定的律師費;
4.甲方指定電話:乙方聯系人,負責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變更聯系人時應通知乙方律師;
第四條律師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經雙方協商壹致,采用計件收費□比例收費□方式,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人民幣元。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因辦理甲方委托事項而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市外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
3.乙方律師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第壹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相應責任。
乙方不得無故解除合同。除非甲方委托事項違法,甲方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甲方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甲方無正當理由拖欠律師費。
若甲方未支付律師費和工作費用,或在乙方律師無過錯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費不予退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費和工作費用,甲方還應按逾期金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情況的變化
乙方律師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如發現案件實際情況與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資料不符,從而增加乙方律師工作量的,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增加律師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如因本合同發生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有權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效力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委托事項完成。
第十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向對方發送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和資料,均應按主頁上所列的地址和傳真發送。如果壹方移動或變更電話號碼,應書面通知另壹方。
第十壹條補充規定
甲、乙雙方:北京時代久和律師事務所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署日期:年月日簽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