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過,2015年2月修訂)第二十九條:“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審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設立高等學校的審批委托由專家組成的審查機構進行。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分立、合並、終止,名稱、類別等重大事項的變更,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審批;章程的修改,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1986 15國發[1986] 108)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是指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專門招生考試的全日制學生為主要培養對象。第十七條:“普通高等學校的設立審批程序壹般分為籌備審批和正式設立招生審批兩個階段。完全符合學校招生條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請學校正式招生。"
3.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暫行)(建府[2000]41)?
第壹條設立高等職業學校,需要有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高、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和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校(院)長、副校(院)長,以及專職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高等教育經歷的系、專業負責人。
第二條高等職業學校的設立必須配備專兼職教師隊伍,其數量應當與專業設置和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建校之初,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70人,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低於學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每個專業至少配備2名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和2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雙師型”專職教師;每門專業技能課至少配備2名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
第三條設立高等職業學校,應當具有與學校學科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土地和校舍,保證教學、實踐、師生生活、體育鍛煉和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辦學初期,每生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校區面積壹般應該在150畝左右(這是參考標準)。必須配備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實習、實訓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開學時適用的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低於600萬元;適用書籍數量不應少於8萬冊。
第四條課程設置必須突出高等職業學校的特色。實踐教學學時壹般應占教學計劃總學時的40%左右(不同學科、專業可適當調整);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實驗和實訓課程開設率達到90%以上;每個專業都要有相應的基本功訓練、模擬操作條件和穩定的實習實訓基地。壹般必須開設外語課程和計算機課程,並配備相應的設備。
第五條學校成立後首次招生專業數應在5個左右。
第六條舉辦高等職業學校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經費,必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障。
第七條新建高等職業學校應當在4年內達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不低於2000人;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不少於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少於我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5%;3.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低於654.38+00萬元,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米,適用圖書數量不低於654.38+05萬冊;4.形成了具有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特色的完整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健全的教學管理體系。達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學校,視為不合格學校,予以適當處理。
第八條地處邊遠地區、民辦或特殊類別的高等職業學校,在設置時,其辦學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件可適當放寬。
4.關於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暫行規定(建教[1993]129號)
第八條民辦高等學校的設置標準應當區別於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從滿足教學的基本需要出發,實事求是地確定。
第九條設立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有高等教育經歷,管理能力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專職校長、副校長。還應配備專職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學科和專業帶頭人。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專業設置與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的穩定的教師隊伍。所有公共必修課、專業基礎課、專業必修課至少應有1名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教師。每個專業至少應有兩名副教授以上職稱的教學骨幹。專業設置數量壹般在3個以上;在校學生人數應達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學校學生人數應不少於300人。有固定的、獨立的、相對集中的土地和校舍。壹般學校建築應包括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和附屬用房)、學校行政用房和其他用房。總建築面積參考指標為:文法、財經類學校每生16平方米,理工農醫類學校每生16平方米。占用面積應滿足校舍建設用地和學生體育活動場地的需要。根據專業和學生人數配備必要的教學儀器和適用的書籍。實驗課程和實習條件應滿足各專業教學的基本要求。應有與設立學校相應的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辦學經費由申請人自行籌措,並經有關部門審核。資金數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民辦高等學校自籌資金建設校舍有困難的,可以在現有校園或者其他單位租賃合適的土地和場地進行教學活動,但應當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長期租賃土地、房屋等設施滿足辦學需要的,對籌建和啟動資金的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壹條民辦高校不得租賃下列房產作為校舍:1、簡易建築;2.危房;3、從事中小學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高等院校正常教學活動的人員。4.其他不適宜教學活動的房屋。
第十二條民辦高校可以利用其他單位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圖書資料,但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舉辦民辦高等專科學校。設置本科層次的民辦高等學校,其標準應參照《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辦學計劃(規模、專業設置等。);2、資金數量、正常資金來源及證明文件;3.學校章程;實行董事會制度的學校還必須上報董事會章程、董事長和董事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4、現有辦學條件和學校基本建設規劃;5.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七條申請正式設立學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省級人民政府審核意見;2、正規學校的可行性;3、資金數額、來源及證明文件;4、學校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教學人員和骨幹教師名單及其職稱和專業;5.學校規模、學制、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生源定向;6、批準預備學校畢業生參加自學考試;7、現有校園、校舍建築面積、圖書資料和教學設備。
二、驗收條件
1報考的高職學校已列入山東省高等學校設置計劃。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配備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高、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的專職校(院)長、副校(院)長,配備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高等教育經歷的專職德育工作者和系、專業帶頭人。
4.以專任教師為主的教師數量和結構要與專業設置和學生規模相適應。開學初,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人數不少於70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少於全校專任教師總數的30%;每個專業至少配備3名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和3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雙師型”專職教師;每門專業技能課至少配備3名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專職教師。
有中長期發展規劃,有與學校學科專業和規模相適應的用地和校舍,保證教學、實訓、師生生活、體育活動和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開學時,教學、實驗和行政用房的建築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校園占地500畝以上(民辦學校不少於200畝)。大中城市在市區建學校的,其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配備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實習、實訓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辦學初期適用的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低於600萬元;適用書籍不少於8萬冊。
課程設置必須突出職業技術教育的特點。實踐教學學時壹般應占教學計劃總學時的40%左右(不同學科、專業可適當調整);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實驗和實訓課程開設率達到90%以上;每個專業都要有相應的基本功訓練、模擬操作條件和穩定的實習實訓基地。學校必須開設外語課程和計算機課程,並配備相應的設置和設備。
7 .建校後首次招生專業數應在5個以上。
8 .舉辦高等職業學校所需的資金投入和正常教學等工作所需的經費,必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障。
學校周邊環境良好,不得影響正常教學活動。校園環境建設與校園文化建設有機結合,積極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10設立民辦或特色高等職業學校時,辦學規模和相應辦學條件可適當放寬。
11學校的分立、合並應當有正當的理由和可行的方案,並符合相應層次、類別學校設置標準的要求。
12新建高職院校4年內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人數不少於2000人;(2)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不少於65,438+000人,其中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少於我校專任教師總數的35%;(3)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教學儀器總值不低於654.38+00萬元,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米,適用圖書數量不低於654.38+05萬冊;(4)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特色的完整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健全的教學管理體系。
13學校舉辦者、名稱、類別等重大事項的變更應當具有正當性和可行性,符合相應級別、類別學校設置標準的要求。
14學校變更的舉辦者,同時涉及地址變更的,應當符合相應級別和類別學校設置標準的要求。
15新辦學者的決策機構和權力機構同意投資辦學,並作出相關決議。
16民辦高職院校變更舉辦者必須由舉辦者提出。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或董事會同意,按原學校設置審批程序,區政府報審批機關批準。
17實施專科教育的高職院校名稱、類別等重大事項變更已列入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設置計劃。
18學校原主辦單位與新主辦單位認可財務清算報告,並簽訂主辦權轉讓協議,明確財務、資產、債務等方面的處理意見,確保主辦單位變更後學校穩定、持續、健康發展。
19更名的,根據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專業、規模、領導體制、住所地等確定名副其實中的學校名稱。
20學校終止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根據學校章程規定需要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3)辦學許可證被吊銷的。
21學校終止時應妥善安排學生。
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的名稱、類別等重要事項的變更,應當由主管部門報審批機關批準。
民辦高等職業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民辦學校要求自行終止的,應當自行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三,註意問題
1.我應該向誰申請設立高等職業學校?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舉辦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由省教育廳牽頭審核申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現場考察。
2.高等職業學校的設立、設立、分立、合並、變更、終止對申請人有什麽特殊要求?
答: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均可申請,壹般由主管部門申請,沒有主管部門的由申請人申請。
3.民辦高職可以設立分校嗎?
答:根據《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幹規定》,民辦高等學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批準的辦學地點以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學。
4.民辦高職的校長應該具備什麽條件?
答:民辦大學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校長報審批機關批準後,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校長任期原則上為四年。
5.高職的創辦期有多長?
答:高等職業學校的設立期限自批準之日起不得少於壹年,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