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廣告法有哪些處罰?對違法廣告的處罰是: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廣告業增值稅抵扣憑證問題1、納稅人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證明。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2.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發票代碼和號碼不符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3.壹般納稅人廣告服務增值稅抵扣壹般納稅人在作為小規模人經營期間(申請新增營業增值稅的壹般納稅人確定受理審批期間除外)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並取得普通發票(購買農產品除外),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納稅人在核定月份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新核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除外),不得抵扣稅額。
法律客觀性:
隨著微信用戶群體的迅速增加,越來越多的商家開始將目光轉向微信營銷模式。結果不知道從什麽時候開始,我們的朋友圈就時不時被微信商業廣告刷屏,煩死人了。但根據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新廣告法相關規定,刷朋友圈廣告是可以索賠的。廣告法解讀:朋友圈刷廣告的告誡被認領。“收到微信紅包的朋友,請幫我轉發廣告。”關註微信群裏搶紅包。紅包經常請領紅包的朋友幫忙轉發廣告。收紅包要快,但幫助轉發廣告要“三思”。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處長謝告訴記者,從9月1開始,新廣告法的實施,不僅對溫州的企業、商家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也限制了我們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中的廣告轉發。"新廣告法大大拓寬了廣告客戶的範圍."謝告訴記者,以前的舊廣告法規定,廣告發布者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時,發布者與商品經營者之間有壹個支付“費用”的前提條件。但在新《廣告法》中,無論單位還是自然人是否收取費用,只要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就構成廣告行為。如果發布的廣告內容虛假,對消費者造成欺騙和誤導,那麽廣告發布者就可以成為索賠的對象。據了解,朋友圈購物流程是這樣的:壹般是賣家在網上發布商品信息,買家看中某商品後向賣家下單,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然後賣家發貨。賣家大多靠熟人的信任來經營。市民林麗麗(化名)搶紅包幫轉廣告卻引發糾紛,人脈很廣。她微信上有上百個微信好友,卻因為熱情而陷入困境。不久前,她的壹個朋友在賣口罩。有壹次,朋友在閨蜜間發微信紅包,林麗麗搶到了壹個紅包。但隨後,她的朋友半開玩笑地讓搶紅包的朋友幫她轉發面膜廣告,還把面膜廣告直接發到群裏讓朋友轉發。林麗麗告訴記者,她當時沒有多想,直接把廣告轉發到了朋友圈。過了壹會兒,林麗麗收到了另壹個朋友的投訴。“我朋友打電話說買了我轉發的面膜。她用了之後發現是三無產品,皮膚嚴重過敏。她拿我撒氣,說我也要承擔責任。”只搶到0.3元紅包的李滿腹委屈。最後,林麗麗只能自掏腰包買禮物安撫朋友,讓這個朋友圈的廣告風波平息下來。但這件事也讓林麗麗對在朋友圈轉發廣告持謹慎態度。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興起,微博微信開始普及,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中的廣告也越來越常見。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裏發紅包,請搶紅包的朋友幫忙在朋友圈發布廣告。搶紅包的人雖然只搶到“幾毛錢”,但礙於面子,只能幫忙轉發廣告信息。但這種隨意轉發廣告引發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在這些矛盾糾紛中,公眾有很多疑惑:收取“小紅包”幫助轉發朋友圈廣告,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收取任何費用,幫助轉發廣告、推廣產品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自然人應當承擔自媒體廣告的責任。北京東源(深圳)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長期關註新媒體廣告的法律責任問題。昨天,趙波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新廣告法將於9月1,2015日實施。在新《廣告法》第二條中,廣告發布者的範圍從舊《廣告法》規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擴大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說,新《廣告法》規定自然人也屬於廣告發布者。如何定義朋友圈發的信息是廣告?趙波說,根據新舊廣告法的規定,“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妳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屬於廣告行為。如果貨代幫別人發布廣告信息不收紅包或者其他費用,算不算廣告?新廣告法刪除了舊廣告法中“收費”的前提。所以自然人是否收費,並不會影響其發布的信息,屬於廣告性質。如果公民的主要身份屬於廣告發布者,確實發布了廣告,應該承擔哪些責任?趙波進壹步解釋說,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如果廣告主不能提供廣告來源的基本信息,因其廣告購買的產品而遭受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主索賠。趙波提醒,在信息社會,每個人都是媒體人,可以在朋友圈分享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但對於不熟悉的廣告信息,還是要謹慎轉發。法律人士:維權請參照新消法。“淘寶的漏洞還是很多的,更何況微信交易沒有第三方擔保,僅靠朋友的信任,難免會有以次充好的產品進入微信平臺。如果在朋友圈購物被騙,應該如何維權?”有微友發出了這樣的疑問。對此,法律人士認為,可以參照新消法保護網購權益。“經營者通過互聯網、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特殊情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自行承擔退貨運費。”但也提醒公眾,目前微信不實行實名登記制度,交易行為也是私密的,缺乏消費憑證,不像實體店有大量抽查,監管難度大。據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工作人員介紹,如果沒有賣家的真實信息,工商部門很難受理此類投訴。但根據屬地原則,消費者可以向所購商品實際地址或手機號碼所屬的工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