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專用章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印章壹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印章可以認定為法人的簽名,法人簽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壹種形式。合同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這份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標誌著雙方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認合同經雙方協商成立,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
二、合同效力的基本要素
1.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有全權代表法人單位訂立合同。簽訂合同時,法定代表人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等。)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依法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對被代理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確定代理人是否有資格簽訂合同的唯壹依據是授權委托書(委托證明),但實際操作中註重能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文件,如介紹信、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但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壹種關系,起到壹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它是人們交流的媒介,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征和內容,很容易被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
2.當事人的意誌是真實的,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相互訂立合同的外在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表達的真實意思。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內容表示了真實意思,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因此,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強迫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利用合同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沒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或者必須經過公證、認證、批準、登記的合同,只有符合特定形式或者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發生效力。
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簽訂合同時,我們都需要蓋章。如果我們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蓋章,合同效力待定。這時候壹定要註意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