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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家庭糾紛調解計劃

法律主觀性:

1.矛盾得到緩解。婚姻家庭糾紛多因瑣事而起。壹旦它們爆發,很容易使矛盾變得極端對立。馬上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並不容易。因此,首先要做好雙方矛盾的緩和工作,確保矛盾不進壹步惡化,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影響社會和諧穩定。2、情感咨詢婚姻家庭糾紛往往與情感糾紛有關。解決雙方矛盾,首先要做好情感疏導工作,幫助雙方回憶美好時光,逐漸發現對方的優點,理性包容對方的缺點,使當事人逐漸回歸對對方的現實看法。感情上的非理性因素逐漸消除後,調解處理糾紛的難度會逐漸降低。在外力的幫助下,父母與子女或夫妻之間的糾紛,往往是因為雙方的情感互動出現了問題而產生的。所以單純依靠夫妻雙方往往很難及時化解矛盾。這時候就需要利用雙方的熟人,比如雙方關系密切的朋友、威望高的長輩、單位領導等參與調解。通過家庭的威望或者組織的力量對有壹定過錯的壹方進行教育,形成雙方新的平衡,調解工作就會事半功倍。4.抓住主要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比如,在互諒互讓的前提下,壹家人可以和平相處,但有時候壹個矛盾會導致關系緊張。所以,雖然雙方吵架時爭執很多,但關鍵問題往往只有壹兩個。調解要重點抓住主要問題,盡可能消除雙方最大的對立,剩下的問題才能解決。5.情感喚起是解決婚姻家庭糾紛最常見、最有效、最獨特的方法,主要源於婚姻家庭關系的本質和內容,主要是情感。親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最無私的情感。喚起親情,就等於喚起了當事人之間最深的紐帶,雙方面對矛盾就會相對克制,解決矛盾就會有壹個起點。但是,像“這是妳自己的孩子”“這是妳自己的父母”這樣的話,不壹定總是有用的。只有雙方心情平和,才有助於喚起當事人對親情的感情,才會帶來更好的效果。否則可能會得到壹個“我沒有這樣的孩子”“我沒有這樣的父母”的果斷表態,這將激化對立,不利於解決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解決家事糾紛的主要途徑如下:1。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親友調解。2.當地村民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應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3.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爭議。,可以起訴。離婚後,夫妻雙方同意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相同的財產。根據《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客觀性: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處理原則1。法律原則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國的傳統道德規範大多是針對婚姻家庭生活領域的。隨著中國現代化的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迅速變化,許多封建思想被摒棄。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要特別註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2.公平原則無論是夫妻反目還是親子矛盾激化,背後的原因往往都很復雜。相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也是豐富的。發生矛盾時,往往不容易分清是非,事實往往模糊不清。所以調解糾紛要做到公平優先,基本衡量家庭成員的優劣和對家庭的貢獻,促進雙方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貫徹公平原則,雙方才能建立對調解的信任,並願意通過調解找到解決糾紛的可能辦法。3.婚姻自由的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幹涉。因此,在進行調解時,應當堅持婚姻自由的原則,對各種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4.自願調解的原則是自願,任何手段強迫當事人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唾棄,受到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不能強制要求他們承擔責任。社區調解作為壹種解決矛盾的程序,只是幫助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為他們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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