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包裝進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責令工作委托人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並向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壹)發現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申報危險品的;
(二)在普通貨物或者裝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中發現的;
(3)危險品中發現有性質沖突的危險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涉及船舶航行和作業安全的相關信息及時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從事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的港口作業,應當劃定作業區域,明確責任人,實行封閉管理。作業區應設置明顯標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禁止無關船舶停靠。
第三十五條危險貨物應當儲存在港區專用倉庫和儲罐內,並由專人管理;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品應當單獨儲存,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
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等危險貨物,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儲存數量、儲存地點、管理措施和管理人員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報告向港口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備案:
(壹)危險貨物的種類、數量、裝卸和儲存方式以及相關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發生火災、爆炸或危險品泄漏,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和直接經濟損失達到重大以上的事故;
(3)周邊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港口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
第三十八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辨識重大危險源,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並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涉及船舶航行和作業安全的重大危險源信息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九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並實施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監控計劃,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第四十條重大危險源發生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可能影響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和危險程度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辨識、分級、安全評價,並修改檔案,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四十壹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定期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形成檢查和處理的書面記錄。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將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並保持體系的有效性。
第四章應急管理
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並根據演練結果修訂應急預案。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及其修訂情況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行動,消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進壹步蔓延,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體系,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和應急資源儲備,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發生事故時,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組織救援。
第四十六條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港口重大危險源風險分析,建立健全轄區內重大危險源檔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制度,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管和應急準備。
第五章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資質進行年度驗證,發現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銷其資格。
第四十八條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區域進行重點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進行檢查,查閱、復印、復制有關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
(二)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和設施、設備、裝置、運輸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嚴重影響生產安全的,責令停止作業;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當場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的;
(五)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留非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九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依法規範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
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危險貨物港口安全檢查設備,建立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具備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能力。
第五十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認真落實各類投訴和舉報。
第五十壹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專家庫。專家庫應當由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應急救援的專業人員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或者其他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時,需要吸引專家參與或者聽取專家意見的,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五十四條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壹)未在其鋪設的危險品管道上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附屬單位,或者未會同管道附屬單位制定應急預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或者管道附屬單位未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未在工作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工作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的;
(四)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儲罐未明碼標價的;
(五)危險貨物專用堆場、儲罐沒有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未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的;
(六)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境核查登記制度的。
(七)儲存無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安全標簽的危險貨物的。
第五十六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
(壹)未根據危險貨物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維護安全設施、設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定期安全評價的;
(三)未將危險物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儲罐內,或者未將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單獨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儲罐內的;
(四)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五)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儲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的;
(六)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儲罐的安全設施、設備未進行定期檢測和檢驗的。
第五十七條港口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實施情況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將其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存量、儲存地點、管理措施和管理人員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在港口危險貨物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港口經營人在港口水域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
(二)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未告知危險貨物相關港口經營人的;
(三)港口經營人未按要求檢查危險貨物包裝的;
(四)港口經營人未及時將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九條托運的普通貨物夾帶危險貨物,或者謊報、瞞報危險貨物為普通貨物托運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操作的,由港口經營人予以批評教育,並按照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和查處,情節嚴重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所列的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和助燃性,對人體、設施和環境有危害的危險化學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