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是法律的壹種形式,主要涉及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是指調整教育關系的壹切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壹切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狹義的教育法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我國教育法是指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以1995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要理解教育法的含義,應該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教育法是國家幹預、管理、協調教育的法律;
(2)教育法是規定不同主體在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學過程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3)教育法是國內法,是由各種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組成的整體。
2.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壹種特殊的社會規範。
教育法是教育主體在教育活動中的行為規則體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由若幹行為規則構成的規則體系,以權利和義務的獨特表述,規定了國家、政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受教育者、社會等主體在教育活動中的行為方向,同時規定了各主體作為和不作為的活動規範,指出了行為條件和後果。
(2)教育法由國家制定或批準。
國家制定和批準教育法的主要目的是協調全社會個體教育利益和社會教育利益的矛盾,通過設定教育權利和義務來確定人們的教育活動,將教育主體的行為限制在國家意誌允許的範圍內。
(3)教育法規定了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教育主體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是教育法規賦予的受教育權,允許人們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作為或不作為壹種教育行為;教育義務是教育法規要求人們履行的教育責任,它規定了人們必須做什麽或不做什麽。
(4)教育法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教育法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以國家暴力為後盾。其中規定的所有法律主體的權利都不能被非法剝奪,他們的義務必須履行,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了各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就是這種法律精神的體現。教育政策和教育道德是規範人們行為的重要社會規範,但它們依靠先進分子的引領作用、輿論、良心等手段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從而達到調節社會關系的目的。
(5)教育法以教育關系為唯壹的調整對象。
教育關系是圍繞培養人的社會關系。與其他部門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相比,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於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具有特殊性。
(6)教育法的調整方法有其自身的特點。
首先,教育法律關系中有與其他法律關系相同的主體,也有不在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如學校、老師、受教育者、家長等。,他們的法律地位是由教育法確定的,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是由教育法賦予的。
其次,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性質和形式具有教育法本身的特征。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壹些權利義務產生於具有隸屬關系的主體之間,如教育行政機關與教育機構的關系。
第三,教育法制裁的方法有其自身的特點。教育法強制實施的力度和範圍與其他法律有較大不同,積極獎勵的規範更加突出;法律的實施有賴於社會力量的維護和公民的自覺遵守。教育關系到公民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素質的提高。利益壹致,更容易自覺遵守。在制裁方面,應綜合運用行政、民事、經濟和刑事制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