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南非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麽?怎麽解決?

南非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麽?怎麽解決?

論南非的國際民事司法協助

國際司法協助是指壹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另壹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或利害關系方的請求,代表其或在其協助下,實施某些與訴訟有關的司法行為。(1)司法協助涉及民事和刑事訴訟。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中國簽署的《中國與南非引渡條約》已經NPC常委會批準,而在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方面,中國與南非沒有簽署任何條約或協定,因此兩國之間的民事司法協助相關事宜只能根據國內法或其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進行。南非已成為中國在非洲最大的貿易國,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或個人赴南非經商或投資。近年來,南非頻繁發生的涉及中國企業或個人的案件日益凸顯了了解南非國際民事司法協助的緊迫性和重要性。③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壹般包括文書認證、海外送達、海外調查取證、外國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本文將討論南非在這些方面的相關規定。

壹.文件的認證

認證是指壹國外交、領事機關及其授權機構對公證機關、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認證機關在公證文書或其他公文上的最後簽名或蓋章的真實性進行確認的行為。按照國際慣例,凡是需要在國外使用的文件,壹般都要經過認證。認證程序是由文件簽發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對文件上的公證機關或其他機關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再由文件使用國駐該國使領館對文件簽發國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的簽名或印章進行認證。認證的目的是驗證壹個國家簽發的文件的真實性,使該文件能夠被使用該文件的國家所承認,並且該文件在國外的使用不會因為對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而受到影響。因此,認證系統在國際文書交流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是國際文書交流中不可或缺的環節。(四)國內文件如需在國外使用,必須經該文件使用國的使領館認證,但不必經該國有關機關認證。在南非境外制作並在南非使用的證書通常由南非領事或外交官員或外國公證人直接簽署。對於公證人的簽名,除了博茨瓦納、萊索托、斯威士蘭、津巴布韋、英國和北愛爾蘭,公證人的簽名還必須經過南非領事館的認證。

在國際交往日益頻繁的今天,大量的文件需要在國外使用,認證無疑會增加外交領事機構的工作量和文件使用者的負擔。因此,許多國家認為應簡化或免除相關認證程序。因此,海牙國際司法會議於1961年制定了《關於廢除外國公文立法要求的海牙公約》。這是壹個參加國家最多、影響最廣的海牙國際私法公約,對取消認證影響很大。(1)南非於1995年4月30日加入公約。根據公約的規定,公約的使用範圍是“在壹締約國境內制作的,需要在另壹締約國境內使用的公文”。根據《公約》第壹條規定,公文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由壹國法院或法庭相關的機關或官員簽發的文件,包括檢察官、法院書記員或司法執行人員簽發的文件;2)行政文件;3)公證文件;4)附在個人簽署的文件上的官方證明,如記載某壹天某壹文件的登記或存在的官方證明,以及官方的、經過公證的簽名證明。但公約不適用於以下兩類證件:1)外交領事機構簽發的證件;2)直接處理商業交易或海關事務的行政文件。《公約》第二條規定:“因適用本公約而需要在其本國境內制作的文件,各締約國應免除其認證程序”,即文件使用國的外交、領事機關無需對文件簽發國的文件進行認證,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免除文件認證的所有認證程序。為了保證即使取消認證後文件的真實性,公約規定了附加證書制度,即文件簽發國根據公約的規定指定壹個或幾個主管機關,並在按公約規定的格式發往外國的文件中附上證書,以證明簽字印章的真實性和簽字時簽字人的適當資格。南非加入該公約後,取消了對外國官方文件的認證要求。只要有關的外國文件符合《公約》關於“官方文件”的要求,而且文件簽發國的有關機構已在文件上附上證書,文件就可以在南非使用,無需南非使領館認證。

南非第2號法律(1995)對有權在文件中添加證書的機構有廣泛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下列機構有權在南非制作的文件中附上證書:1)任何地方法院法官或地方法院輔助法官;2)南非高等法院的任何書記官長或助理書記官長;3)司法部長指定的任何人;3)外交部長指定的任何人。

不屬於《海牙認證公約》所列“官方文件”範圍的文件,包括來自非該公約成員國的文件,必須根據《南非法院統壹規則》第63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認證,即仍須由南非使領館進行認證。

第二,對外服務

域外送達,是指壹國司法機關根據國際條約或者國內法,或者對等原則,向居住在境外的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參與人送達法外文書和司法文書的行為。就國際私法協助而言,服務是實踐中合作最頻繁的內容。(2)送達在司法協助領域具有重要意義,對法院確定管轄權、防止平行訴訟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具有重大影響。

南非《公務員對等程序法》規定了南非和指定國家的公務員對等程序。該法不僅規定在南非送達指定國家的文件,而且規定在指定國家送達在南非制作的文件。然而,由於納米比亞是目前該法指定的唯壹國家,該法在文書送達方面的作用極其有限。此外,由於南非尚未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1965年制定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件和非司法文件的海牙公約》,南非《法院統壹規則》的規定應適用於此類文件的送達。第4條規則第3條規定:"南非法院的任何文件在國外的送達應由下列人員進行:

a)由以下人員任命的任何人員:

1)南非外交團或領事團團長,以及在南非外交團或領事團或外貿機構工作的公共機構行政或專業部門人員;

2)在外國代表南非共和國送達文件的任何外國外交或領事官員;

3)外國駐南非共和國的任何外交或領事官員;或4)擔任或代表外國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並根據外國法律被授權提供此類服務的任何人;或b)第1)條和第a)條第2)項中提到的任何人,如果外國法律禁止此類服務,或如果外國沒有法律禁止此類服務且該國機構不反對此類服務。"

規則第4條規定,在澳大利亞、博茨瓦納、芬蘭、法國、香港、萊索托、馬拉維、新西蘭、西班牙、斯威士蘭、英國和津巴布韋,這種送達也可以由“律師、公證員或其他經壹國或有關國家授權送達法院文書的從業人員”進行。但是,為了對不在南非的壹方提起訴訟,必須克服以下障礙:首先,規則5明確規定,除非得到南非法院的批準,否則不得通過向南非以外的壹方提起訴訟,除非是在《民事服務程序法互惠原則》規定的指定國家。到目前為止,納米比亞是唯壹壹個由公務員程序法互惠指定的國家。為了向南非法院申請許可在南非以外的地方為當事人服務,申請人必須使南非法院相信他有很大的機會贏得最後的訴訟;其次,為了提出這種申請,必須通過逮捕被告或扣押被告在南非的財產來獲得管轄權。財產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甚至是知識產權。①南非最高法院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了外國民事文書在南非的送達。在南非送達外國民事文書,首先由相關外國機構向南非司法部提出請求,然後由南非司法部長將請求轉交南非法院登記官,再由登記官根據法院規則安排執行人送達。對於不想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南非當事人的外國當事人,可以通過在南非雇傭私人代理人的方式向南非當事人送達文件。在大多數英聯邦國家,通過代理人送達並不違反當地法律,本國政府也不認為這種方式侵犯了主權。②

第三,國外取證

民商事案件境外取證制度是國際民事司法協助的重要內容之壹,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國有關機構或人員為相關國際民事訴訟在法院所在國以外提取訴訟證據的行為。作為行使國家司法主權的壹種表現,調查取證,根據各國的通行做法,未經當事國明示或默示同意,他國不能在該國領土內進行取證,否則就侵犯了該國主權。(3)南非《外國法院證據法》規定,相關外國機構或人員在南非直接取證,在詢問證人前必須獲得南非高等法院法官簽發的命令。南非最高法院法規定,相關外國機構或人員也可以通過外交途徑在南非間接取證。根據該法第33條第1款的規定,在收到有關外國機構的調查和取證請求後,南非司法部長將把請求轉交書記官長,然後由書記官長轉交法院法官,以使請求生效。本條規定的請求書的目的是將外國法院的審判擴大到外國在南非任命的特別專員的審判,特別專員獲得的證據將成為外國法院證據的壹部分。④1997 7月8日,南非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海牙民事或商事取證公約》1970。公約於1997年9月6日對南非生效,南非根據公約規定在有關締約國調查取證。在國外調查取證方面,除《公約》外,南非國內法也有相關規定。根據《南非統壹法院規則》第3條第38條,法院可命令任命壹名特別專員“在出於公正目的方便或必要時”收集證人證據,通常是在證人不願或不能在南非作證時。規則第38條第4款規定,當專員在南非收集證據時,可以傳喚證人。南非的《外國法庭證據法》規定,可以在南非跨境傳喚某些國家的證人。目前,這種互惠安排只存在於壹些南部非洲國家之間,如博茨瓦納、萊索托、馬拉維、納米比亞、南非、斯威士蘭和津巴布韋。

四。南非法院對外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1)南非法院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free paper/international law/2006-08-24/free paper _ 20060824175926 _ 17905 . html

  • 上一篇:大學演講計劃書
  • 下一篇:電視轉播權——電視轉播權的性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