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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汀和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分析(2)

奧斯汀和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分析

二,奧斯汀和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是由英國哲學家奧斯汀首先提出的。奧斯汀在20世紀50-60年代是英國劍橋大學的哲學教授。在壹系列的演講和論文中,他提出並逐步發展了他的言語行為理論。主要著作有《如何言行處事》、《哲學隨筆》等。

奧斯汀首先區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句子:敘事句和表演句(或稱表演句)。他認為記敘文是用來解釋、報道或描述事物的句子,有真假值,如“中國在亞洲”、“下雨了”。陳述句是典型的敘述句。我們可以通過判斷壹個句子的真假值來判斷這個句子是否是記敘文句子,從而糾正句子的描述性謬誤。如果“中國在亞洲”是真的,那麽我們說“中國在亞洲”正確描述了中國在亞洲的事實,否則就是錯誤的描述。奧斯汀進壹步發現,許多句子沒有真值或假值。比如壹個上校對他的士兵說:“我命令妳開火!””對於這樣的句子,學生不能問“真或假”這個問題奧斯汀認為,像這樣的句子沒有描述或報告任何事實。這句話的意思是說話人在用語言發號施令。奧斯汀把這種句子稱為“用文字做事”的句子。表演句沒有真假值,但有恰當與不恰當,愉悅與不愉悅的問題。比如只有奧運會主席有權宣布奧運會開幕或閉幕,他的宣布是合適的,而其他人的宣布,比如記者,就不合適。奧斯汀還區分了施事動詞和非施事動詞,顯性施事句和隱性施事句。但是隨著研究的深入,奧斯汀發現有些施事句和記敘文壹樣有真值和假值,有些記敘文和施事句壹樣有合適和不合適的問題。奧斯汀意識到,在正常情況下,說話人認真說出的話都是言行,所以他拋棄了敘述句和施事句的區別。

奧斯汀意識到,我們想要解釋的唯壹現象是在完整的言語環境中完成的完整的言語行為。奧斯汀拋棄了敘述句和施事句的區分,在對言語行為理論的探索上有了新的飛躍。奧斯汀從壹個完整的言語環境中抽象出三種行為:“言語行為”、“施事行為”、“取效行為”。“言語行為”就是說符合語言習慣的有意義的話;“施事行為”是在特定語境下賦予有意義的詞語壹種“言語行為力”,即語言力;“有效行為”是指言語行為或代理行為對聽話人產生的某種效果。奧斯汀進壹步從言語行為中抽象出另外三種行為:“發聲行為”、“發音行為”和“表意行為”。在Ausn的言語行為、代理行為和生效行為中,代理行為是被談論最多的。奧斯汀之後的言語行為理論也完全聚焦於施事行為,施事行為已經成為言語行為的代名詞。言語行為有多少,言語行為的分類是奧斯汀關註的焦點。在他看來,言語行為不亞於10的三次方。這麽多的言語行為大致可以分為五類:(1)判斷行為:對某事物或行為做出判斷或評價,如仲裁、判決、評價等;(2)授權行為:實施權力和影響,如任命、選舉、命令和敦促;(3)承諾行為:承擔義務、履行承諾,如許諾、承諾;(4)態度行為類:表達態度、表揚批評等。,如道歉、表揚、祝賀、憎恨等。;(5)邏輯行為範疇:辯解、推理、讓步等。在辯論或談話中。雖然奧斯汀本人並不滿意他的分類。但他沒有做出更滿意的分類。他的言語行為分類被他的學生塞爾繼承和發展。

第三,塞爾和言語行為理論

SeaI1e是當代美國著名的分析哲學家。他深受奧斯汀的影響,在許多方面修正和發展了奧斯汀的理論。他主要修改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分類。塞爾認為,奧斯汀的分類缺乏統壹的標準,對施事行為的分類相當於對施事動詞的分類,類的內部內容混雜混亂。他認為,壹個完整的言語行為應該包括四個行為,即言語行為、命題內容行為、代理行為和效果行為。塞德提出的命題內容行為概念為彌補奧斯金理論中的缺陷提供了合理的解決方案。

(壹)Sear1e和言語行為分類

塞爾認為。似乎可以將無限的言語行為定義為有限的範疇,但確定言語行為類型的前提是首先區分命題內容和話語言外之力的區別。他認為任何施事行為都包括內容和言外之力(交際意圖)兩個組成部分,這樣我們就可以看出不同類型施事行為之間的差異,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言語行為的分類標準。Sear1e闡述了不同類型的施事行為之間至少存在12個差異,並從中提煉出三個主要原則和標準,即施事目的、適應性(directionof和心理狀態)、命題內容,從而確立了施事行為分類的四個標準:話語目的(基本條件)和表達心理狀態(真誠條件)。Seade根據這四個條件將代理行為分為五類。每個類別都可以用以下四個標準來描述:

斷言行為:基本條件是說話人保證命題的真實性,真誠條件是說話人相信陳述的命題是真實的,順應條件是說話人盡力使話語符合世界。例如,使用陳述、確認、要求、否認、報告和總結等動詞。

指令性行為:基本條件是說話人試圖讓聽話人做某事,真誠條件是說話人希望聽話人采取某種行動,順應條件是說話人盡力讓世界符合言語,命題條件是未來采取行動。例如,使用命令、請求、要求、詢問和堅持等動詞。

承諾行為:基本條件是演講者團隊未來會對壹個動作做出承諾。真誠條件是說話者有意采取行動,順應條件是說話者盡力使世界符合言語,命題條件是未來采取行動。例如,使用承諾、發誓、保證、提供等動詞。

表達行為:基本條件是說話人表達某種心理狀態,真誠條件是反映聽話人的態度,順應條件不存在,命題條件是描述某種事態。比如用thank,print 0logize,祝賀,we1.come e,deDlore等動詞。

聲明行為:基本條件是說話人想要改變壹個對象或情境的外部條件,真誠條件是不表達任何心理狀態,順應是雙向的,沒有命題條件。例如,使用名稱、辭職、d ne、聲明和提名等動詞。

從分類和系統性來看。Sear1e的分類顯然比奧斯汀的分類更成功,但他的分類也受到其他學者的批評。英國語言學家凱奇從根本上懷疑言語行為理論中所謂的施事句的理論基礎,認為語言中的分類純屬人為,所謂的“表達性原則”實際上缺乏充分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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