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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刑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分別體現在《刑法》第3條、第4條和第5條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

刑法適用上人人平等,犯罪的人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有罪與刑罰應當與刑罰的輕重相適應,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擴展數據:

第壹,合法性原則:

1,基本意思:沒有明文規定不犯罪,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處罰。

2、基本內容

法律規定的對犯罪的書面懲罰:排除習慣法。刑法的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犯罪實體的法律規範。此外,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也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在中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和單行刑法。

法律規定的對犯罪的事前懲罰:禁止事後法律。只有在行為發生時已經存在並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為產生影響。禁止不利於行為者的事後法律,但允許有利於行為者的事後法律。溯及既往問題中的“從舊到輕”原則表達了這壹思想。

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禁止壹切不合理解釋。允許有利於演員的類比解釋。

罪刑法定:刑法規範的適當性。

第二,犯罪與行為相適應原則

1.基本含義: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當。

2.註意事項:

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感的法律思想,是由罪刑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根據這壹原則,在適用刑法時,刑罰的輕重應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性有機統壹。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貫徹於刑罰、量刑和執行的各個環節。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1,基本意思:

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應得到平等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2.主要內容:

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應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包括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和言論權。

如果憲法法律只規定權利而沒有切實措施保證每個人都能平等享有,那只是空中樓閣。

每個人的權利都應該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平等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都應該受到憲法和法律同等程度的保護,不應該區別對待。

同樣的違法行為應該受到同樣的法律制裁。法律既平等保護合法權益,又平等查處違法行為。無論是誰,只要有違法行為。

無論職務高低、貧富貴賤,都應當依法平等追究,不能有法外之刑、法外之恩,更不能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四、責任原則:

1.罪責自負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誰犯罪,誰負刑事責任;懲罰只針對犯罪者,而不針對無辜者。

2、責任原則的基本要求:

(1)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不能定罪;

(2)處罰的對象只能是犯罪人本人,與犯罪人只有親戚、朋友、鄰居等關系而沒有參與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五、主客體相統壹的原則:

主客體統壹原則的含義和要求。主客觀相統壹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要求主客觀兩方面有機統壹。

也就是說,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被告人,在故意或者過失危害社會的心理控制下,客觀上實施了壹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構成嚴重威脅或者已經造成現實侵害。

沒有任何主客觀條件,就不能成立犯罪,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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