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及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B/T 3730.1)中定義的汽車,是指未在中國註冊登記的新車。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專屬、經濟、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加快建設城鄉壹體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第五條在中國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配件的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和召回的規定,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向接受境內生產企業銷售環節權益轉讓並分銷的經銷商或經營者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取得汽車資源並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後服務者,是指汽車銷售後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法規,指導、協調和監督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和培訓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第二章銷售行為規範第九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產品。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的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者收取額外費用。第十壹條經銷商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明示消費者需要了解的質量保證、保修服務等售後服務政策,銷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第十二條經銷商銷售未經供應商授權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汽車時,應當向消費者進行書面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授權終止,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三條售後服務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後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範。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制消費者的住所,不得限制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供應商和售後服務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但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代為提供車輛登記等服務。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驗明註冊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如實開具銷售發票。第十六條供應商和經銷商應在交付車輛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確保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壹致:
(1)國產汽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國產底盤改裝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合格證或進口汽車產品專項認證方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的中文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後服務者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時,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同等質量的配件、再制造件、回收件等。,並明確標明生產廠家(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用型號等信息,並在向消費者銷售或提供原裝配件以外的配件時進行提醒和說明。
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配件,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於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以外,應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加貼認證標誌後,方可在售後服務經營活動中銷售或者使用。
本辦法所稱原廠配件,是指由汽車生產企業提供或者認可,使用汽車生產企業品牌或者其認可的品牌,按照汽車總成零部件的規範和產品標準制造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質量相當的零部件,是指未經汽車生產企業認可,由零部件生產企業生產的,性能和質量符合原廠配件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制造零部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再制造技術和工藝生產後,其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產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再生零部件,是指可以從報廢汽車上拆卸下來或者被可以繼續使用的車輛替代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