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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進價1.2元土豆以2元出售,將被罰款30萬元。農產品定價的依據和標準是什麽?

執法人員認為,王三壽經營部利用其規模優勢哄擡物價,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情節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擬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全力保障我市調控期間重要民生商品價格平穩有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持續開展執法檢查,不斷穩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防疫用品和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秩序,嚴厲打擊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1.收購價為1.2元/斤的土豆賣價從0.4元的1斤漲到2元的1斤,最高價差66.66%。經營者被罰30萬合理嗎?繼“5斤芹菜被罰6.6萬元”後,黑龍江大慶壹經營者因2元錢賣壹斤土豆要被罰30萬元的新聞再次引發。據介紹,大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農批城王三馬鈴薯經營部存在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據查,該營業部土豆進價為0.2元65438+1斤,價格從0.4元的65438+1斤漲到2元的1斤,最高差價達66.66%。

第二,與此同時,記者聯系了王三土豆在大慶市的營業部。經營者王先生表示,30萬元的罰款對自己來說不是壹筆小數目,執法人員是在店內做出這壹處罰的。他不太認可這個處罰,覺得不公平。他說現在店鋪正常經營,只賣豆子,店鋪租金壹年6萬。他曾經以2塊錢壹斤的價格賣了4000多斤土豆,現在還沒交罰款,可能準備去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交涉。根據消息,我聯系了大慶市市場監管局。關於罰款,壹位工作人員說:“他是批發商。據黑龍江省新冠肺炎疫情指揮部發布的司法公告,要確保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嚴厲打擊哄擡物價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公告中要求,購銷差價超過30%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哄擡價格行為依法處理,依法從重處罰。

3.此外,該工作人員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第六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下列促進商品過度上漲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沒收收入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處罰是合理的,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據。在病毒出現的早期,價格是被控制的,這樣人們就可以買到便宜的食物。如果他們不從源頭進攻,那豈不是要漲到中後端(價格)了?”該工作人員回應道。

批發價漲了這麽多。很多人都提到,上海病毒期間土豆5元甚至10元壹斤。在這裏,如果公司已經為上海的員工采購了大件的生活物資,應該知道上海這邊的批發價基本沒有上漲。其實上海房價上漲的很多根本原因都是交通。我們租了兩輛送貨車(壹輛冷鏈送肉,壹輛送蔬菜)。只采購2萬材料,運輸費5萬+。

第四,平時買的高價套餐其實占了很大壹部分交通費。即使不提價,價格翻倍也真的不是批發發貨的問題。(暫時不討論兩周最難熬的人。)目前已知此人土豆批發量以幾十噸見底計算,所以這個罰款真的不壹定高。符合法律法規,但是基於東北的收入情況和土豆的價值,太重了。此外,對價格欺詐的定義存在嚴重的多重標準。哄擡物價是指銷售價格超過壹定標準的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如果購銷差價超過15%,就已經是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會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哄擡物價行為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五、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制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除生產自用外,超過正常儲存數量或儲存周期,大量圍擋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知後,繼續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或過高上漲。所以,首先,1.2元土豆2元錢的所謂“哄擡物價”,甚至罰款30萬,是有法律法規支撐的,但不符合常識和事實。如果按百分比計算,壹斤土豆的價格是1.2元,高出66.67%,但按實際量計算,-斤土豆只賺1.6元,壹噸只賺1.600元。

在上海的時候,我們只能買大約10個10公斤的蔬菜袋。還有壹噸土豆是什麽概念?拉壹輛大卡車和壹輛小車就行了。然後TMD罰款30萬,30萬得賣187.5噸土豆才能賺回來。這TM還得拉60多車土豆,真的太出格了。如果說價格膨脹的話,上海病毒確實膨脹了,但是膨脹的人那麽多,最後被懲罰的也就那麽幾個人,何況兩塊錢壹斤。當時我們從TM買了10塊的土豆,也沒有看到賣這種土豆的商家被處罰。赤裸裸的雙標,我覺得應該是東北和上海的監管部門對土豆的理解不同吧!

當然,立法者也可能會感到委屈。妳們這些消費者壹開始不覺得不安嗎?我們這樣規定不都是為了妳的安全嗎?但立法者其實應該與具體利益保持壹定的距離。他們不僅要代表消費者,還要代表生產者和經營者,他們需要在各種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遵循平衡的基本原則是非常重要的。立法過於強調消費者的情緒,忽視違法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顯然是不合適的。在任何壹個社會,“重典”都是最差的政策,真的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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