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法指導思想
(壹)嚴格“法治”、“壹獎壹罰”
中國古代“刑輕於世”的傳統法律思想在三國時期受到統治者的重視。三國利用了漢末的劣勢,戰爭不斷。統治者迫切需要刑法來穩定社會秩序,樹立自己的權威。因此,三國統治者在肯定禮治對法制的指導作用的同時,特別強調了法律在治理亂世、撥亂反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按曹操的說法,治理太平盛世,統治者要致力於禮樂教育,民風淳樸;治理亂世,統治者首先要樹立法律的權威,穩定社會。這就是:“治之以禮為首;拔亂之策,以刑為先。”曹操不僅積極倡導,而且認真實踐。他的“剪掉頭發,換上人頭”的思想,實踐了他的人人都要遵紀守法,觸犯法律都要受到懲罰的思想。蜀國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推行者諸葛亮也認為,治理國家要以禮法並舉,以德為尊,主張適時立法,嚴格法治。諸葛亮“含淚斬馬謖”,多次勸誡蜀中先主不要親昵,不分等級,要依法賞罰。統治者的這些行為,鮮明地體現了法家“壹罰壹賞”的思想。東吳的君主孫權也是壹個嚴重的罪犯。宗族刑在吳棟很普遍,漢代已被廢除。孫權為嚴刑辯護說:“但我不得不聽。”。三國時期的統治者大多建立了完備的法律體系,主張嚴格執法,依法賞罰,讓百姓相信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立法和司法要“直”,文不對題,寬嚴相濟,輕重適當,罪刑相壹致。
建立金朝的司馬氏集團,是東漢末年發展起來的世家大族。他們在社會上占據特殊地位,因為他們精通儒家思想。司馬氏集團在掌握最高政權後,特別註重用法律來反映、確立和保護士紳的特殊利益。因此,儒家“尊嚴平等,有序老齡化”的思想成為金代法制的指導思想。漢代開創的禮法合壹事業在金代有了長足的發展。
金朝統治者認為“禮治”是法制的靈魂。張飛認為,法制必須“有理有據,罰得正”。所謂“直”,就是法律必須明確體現儒家思想,用儒家思想所倡導的精神和原則立法和司法。張飛在總結金律體例時,認為金律體現了“王政在上,諸侯在下,禮樂在中”的原則。所謂“王政在上”,是指君主擁有最高立法權,在立法中應處於居高臨下的地位;“諸侯從之”,即王公貴族必須遵守君主的法律,統治人民;“禮樂關懷他們”,即壹切立法和執法都要體現禮樂精神,以禮為綱。金朝統治者認為立法和執法的社會效果完全取決於“禮”。禮是法律產生和實施的基礎。統治者認為,越獄不能機械地遵循教條,而應以禮義原則判斷是非、罪與非罪。所謂“刑罰正確”,就是立法和適用法律要做到寬嚴相濟、輕重適當、罪刑相壹致,明確界定和規定各種犯罪的概念。當時官方認可的法學家杜聿認為,立法要“直白、簡單、樸素”,即法律條文要簡單,法律要通俗易懂,讓普通人知道如何守法而不觸犯刑法。
在立法實踐中,金朝統治者“納禮入法”,充分體現了禮法合壹的思想。金朝統治者將大量維護士族禮儀的禮法寫入法律,使禮法直接成為法律條文,“禮法合壹”不再是理念而是現實。制定於西晉的《太史律》是中國古代第壹部儒家法典。
(3)積極變法,重視法治,將恩賜引入刑罰。
南朝統治者的法律指導思想多沿襲魏晉的觀念,故無建樹。北朝統治者都是中原少數民族,對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中原文化充滿了興趣。他們非常喜歡中國文化,在法制方面很有成就。同時,他們自身開放豁達的民族文化特質也為中國文化註入了新鮮血液。所以南北朝時期“中原法學南衰北盛”。
北朝統治者在建立政權後,積極進行政治改革,虛心采納和學習先進的封建經濟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和以儒家禮儀為主體的漢族傳統文化,非常重視禮儀對其政權法制建設的指導作用,重視禮刑的統壹。北魏孝文帝提出了恩刑慎刑的法律思想並積極實踐。當時的統治者認為在執行刑罰時,裸體受刑是不道德的,也是違反禮儀的,於是下令改變這壹制度。此外,統治者根據“惡應止其身”的原則,修改了壹人犯罪,整門被黑的“門房刑”。只要不是叛國罪,就由壹人承擔。北齊統治者設立“重罪十條”,對違反禮儀制度的行為施以重罰。
二、法律形式和立法概況
這壹時期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概況上承秦漢,下啟隋唐。基本的法律形式仍然是作為成文法典的法律,但同時創造了壹些新的法律形式,如判例、形式,令的意義也逐漸發生了變化。為隋唐時期封建法制的成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壹)法律的演變和發展
法作為法的基本形式,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其體例不斷改進,內容逐漸豐富和充實,概念和術語也逐漸科學。三國初期,大多沿襲漢法。公元229年,曹魏政權制定新法。267年,西晉制定頒布太史律。南朝也進行了許多立法活動,如南朝的《梁法》和南朝的《陳法》。但其立法成就並沒有超過晉法,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對晉法的完全繼承。北朝在法律方面取得了許多立法成就。北魏制定北魏法,北齊制定北齊法,北周制定大法。其中以北齊法最為著名,立法成就最高。本文以曹魏、西晉、北齊、北魏的法典為例,介紹了法律的發展成就。
1.新法的制定及其特點
魏明帝即位後,陳群、劉劭等人在吸收漢代法制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新法,共18條。新法早已失傳。根據現存的史料記載,我們可以看到它內容豐富,體例科學,結構更加嚴謹。與漢律相比,它有以下特點。首先,法律在形式上被視為定型的法典,壹旦制定,就不會有單獨的法律法規。這為後代打開了代碼的基本形式。其次,增加了條數,由《漢法》的九條增加到18,彌補了以前法典的缺陷,即“缺條則缺項,缺項則缺項,缺項則漏罪。”第三,規範法典編纂體例。將《九章法》中的“居法”改為“刑名”,列在法條之首,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使法典體例更加合理科學。第三,改革刑罰,進壹步規範和文明刑罰制度。《魏律》廢除了《漢律》中的宮刑,減輕了對某些罪行的處罰,並將刑罰制定為死刑、驟刑、終刑、罰金、贖刑、罰金、交雜七種,為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創造了條件,促進了刑法文明的發展。第四,新法將罪名與刑期掛鉤,使法律更加直觀。此外,“八項意見”入法,使禮法進壹步融合,為禮法融合開辟了新的途徑。
2.太史律的制定及其特點
太史律是司馬昭命賈充、楊虎、杜預等十四人參照漢魏時期的法典制定的,共二十條,六百二十條。太史三年(268)完成,次年頒布實施。與漢魏時期的法律相比,晉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在許多方面都有自己的特點。
首先,法律概念更加規範和準確。由於法學的發展,金朝統治者對法的“理”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他們第壹次區分了法律和法令的性質,將法律確定為定罪量刑的法典,並將法律確定為各種國家制度的法典。太史律頒布後,張飛、杜預註釋,經朝廷批準,頒布於天下。它與太史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稱為張度律。張飛不僅詳細解釋了法律的含義,還區分了《晉律》中壹些類似的、容易混淆的罪名。
其次,風格設置更加合理。太史律將新法中的“刑名”壹章分為刑名和立法兩部分,置於法條之首,完善了中國古代刑法的總則,有助於人們正確理解法典中法律和其他條文的含義。
第三,禮法進壹步融合。收禮入法,禮法並重。比如,金朝統治者為了維護士紳的利益,將禮入法,設立“雜賠罪”,確立“準五役以罰”的原則,強調父不得分財於子,允許被殺者為之報仇;金朝甚至直接把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第四,在被減少的條款中,主要減少的是重罪條款。比如縮小了婦女結婚的範圍,廢除了“非官婢捕死制度”等規定。
3.北魏法律的制定及其特點
北魏是鮮卑為擴充貴族而建立的第壹個王朝。在統治者入主中原之前,既沒有文字,也沒有法律。入主中原後,他積極改革政治制度,借鑒漢族法制建設的經驗。北魏孝文帝親自主持修法,在漢、曹魏、晉、南朝法律的基礎上,於太和十九年(495年)撰寫了《北魏律》二十篇。北魏法律綜合吸收了各地儒家文化和西晉以來法學的重要成果,在禮法融合方面頗有創新,立法成就較高。比如,北魏的法律創設了《養親法》,即對於犯了死罪的人,如果其父母、祖父母年事已高,又無成年孫子女、近親屬撫養老人,法律規定可以減輕罪犯的處罰,留在家中撫養老人。保親法壹直適用到清末。
4.北齊法律的制定及其特點
北齊取代東魏後,開始制定法規,由高傳等人編撰。經過十四年的努力,武成帝鶴慶終於在564年制定了《北齊法》,共12條,949條。與金法相比,它有以下特點。首先簡化法律文本,將《太史律》中的法典從20條減少到12條。其12篇文章的標題分別是:名例、防生、家族婚姻、取笑、破例、欺騙、打官司、偷盜、逮捕、破壞、廄牧、雜法。其次,確立了“十大罪”,這是後世“十惡”的前身。第三,確立了死刑、流放、徒刑、杖刑、鞭刑五種刑罰,為隋唐時期的封建五刑制罵人、杖刑、徒刑、流放、死刑奠定了基礎。總之,它是壹部繼承漢魏法律精神,開隋唐法律先河的法典,對後世影響深遠。
(2)秩序的發展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形式變化最大的是“令”。這壹時期,“法令”不再與聖旨直接相關,而是成為壹種定型的、對稱的國家法典。該法令逐漸演變為壹項積極主動的法律規範,用於規定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在曹魏時期,定型秩序已經形成。據史料記載,曹魏制定了郡令、尚書官令、軍令、驛站等法律,總數達180余條。
西晉的立法原則是將壹些“和平應除”的臨時性法規和“實行制度,並以此為基礎設置教育”的肯定性法規法典化。268年,隨《太史律》有《金陵》40卷2306條,分為32條。職銜為戶、學、公氏、官貨、官、仆、廟、戶調、租佃、重分、封城、捕死、獄官、鞭棍、醫疾、喪、雜、騎中書門下、大臣、三司、王子、武官、將軍、官雜。其體例明顯是按照政府的行政事項和官方機構編制的。
南朝齊時,南梁也進行了大規模的法令編纂。503年,與梁同時出版了《律令》,共30卷28篇。其標題為戶、學、宮氏贈官、官貨、官、制服、神龕、戶調、公器公田、醫病、康復、關市、劫賊、捉死、獄官、鞭刑、喪事、雜事、宮衛、騎中書、大臣、三司、王子、官。陳楠編的《陳陵》,也是30卷。
自西晉以來,法條並列成為壹種習慣。北魏時期多次立法,法規往往不同時制定。所以被很多人詬病。大臣孫紹說,如果只有法律而沒有命令,大臣們將不知如何是好。可見,秩序已經成為政府機構必不可少的制度性法律規範。
北魏也制定法令。據《太平玉蘭》記載,其玉璽有21卷太和杖令。564年,北齊制定了長達40卷的敕令法典,其編纂方法不同於金代以來的慣例,完全按照帝制史中曹二十四家機構的名稱來編纂。職銜分別是:吏部、考公、爵主、滇中、壹草、三公、駕司、主客、曹圉、墾荒、起步司、左、右、左外兵、右外兵、杜冰、二千石、比比、水部、餐飲部、杜摯、倉部、左虎、右戶。北周也制定了自己的法令。
(三)主體和案件的變化
支是三國初期重要的法律形式之壹,是漢魏時期起主導作用的具有獨立地位的暫行條例,後來發展成為三國基本法典。它對當時的政權建設起到了直接而重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魏、蜀、吳建立之初,都是承襲漢制,沿襲漢法。然而,經過400多年的實施,到漢魏時期,漢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所以三國的政權往往采用“分”的形式。曹操比較重視法制建設,在吸收和借鑒漢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新科”和“甲子科”,使唐珂成為曹魏政權初期的壹種臨時性的主要法律形式。劉備定都成都後,諸葛亮、李績等人制定了舒克。“支”的法定形式在金代被廢除,但在南朝又被恢復。南朝有《梁科》三十卷,陳有《陳科》三十卷。東魏政權編纂了《麟趾歌》,在世界各地頒布,創造了以“格”為主要法律形式。
故事和風格
這個故事是司法判決的壹個例子。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始於東漢初期,但當時還沒有系統的法典。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故事開始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出現了成文法典。金朝頒布法令,同時還頒布故事三十卷,將法令以外的詔令等法律文件編成全國各級政府機關的規章和工作規則。南朝將“故事”二字改為“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發展起來的另壹種法律形式是“史”。“形式”是這壹時期具體政府工作規則的法律規範。據記載,晉代有“家居風”。大壹統十年(544年),西魏頒布了五卷本《大壹統文體》,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以“文體”為主要法律形式的法典。因此,這壹時期“風格”的內容尚不確定。但毫無疑問,“形式”已經是重要的法律形式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