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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我同在”的演講稿怎麽寫?

我希望妳能使用:

人類理性的壹切發展都依賴於法律!

人類法律的壹切發展都來源於生活!

教師和學生:

妳好!

今天,作為壹名教學老師,我想和妳談談法律問題。希望同學們能進壹步提高法制觀念,對學法、知法、守法有所幫助,做壹個守法的好學生。同時結合這幾年學習法學的壹些經驗和認識,就這個問題和大家談壹談。同時由於本人知識能力有限,時間有限,準備不足,不合適。人類法律的壹切發展都來源於生活!

根據我國憲法1999憲法修正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揮法治的重要作用,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因此,作為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的壹項基礎性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哲學家盧俊曾感嘆:“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其實所謂的鎖鏈,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隱喻。

如果世界上沒有法律規則,就會出現兩種極端情況。壹個會實現* * *資本主義,社會資源按需分配。屆時,國家、監獄、軍隊、警察等壹系列暴力機構將不復存在。當然,法律會因為失去了保證其實施的強制力而逐漸消亡。整個社會進入了理想化的狀態,個人的情感和道德約束已經超越了法律。在第二種情況下,有可能世界將陷入混亂,人們的基本權利,如生命、財產、健康、性自由等。,將得不到保障,整個社會終將因為規則的缺失而崩潰,人類也將走向滅亡。兩者相比,或許在現階段,第二種狀態有出現的可能。因此,我們的國家和我們的人民仍然無法擺脫明確的社會規則。

法律是規則和原則的統壹。法律首先是規則。法律總是表現為壹條又壹條的規則,這是法律最基本的形式。但由於規則本身的滯後性和局限性,規則要與原則相結合,要深入挖掘規律背後的相似性,從而全面把握規律。第四,法律應該是百科全書。學習法律不僅需要學習法律規則方面的知識。而且需要掌握非常豐富和廣泛的與這些法律規則相關的知識。壹個人的任何知識和經歷,對他的法律理解和執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為規則,法律應該規範人的行為。我覺得有必要先研究壹下這個“人”是什麽。經濟學假設“人”是“經濟人”,倫理學假設“人”是“道德人”,法學也假設“人”是“壞人”。在我看來,法律假定人是“壞人”。霍布斯曾經說過壹句名言:“

法律作為人類行為的規則,必然涉及人性的基本假設,法律的“壞人論”假設人性惡,意義重大。

正因為人性本惡,是壞人,會做壞事,為了禁止壞人做壞事,讓壞人做不了壞事,所以我們需要制定各種法律規則。人若會奸詐,就要規定誠實信用;妳會反悔,所以簽合同;會損人利己,所以要規定損害賠償;從這個角度來說,人性惡是法律的基礎和源泉,有壞人才有法律。從根本上說,法律是壹套對付壞人的規則和制度。

另壹方面,也正是因為有各種法律規則禁止壞人做壞事,比如背信棄義,就會受到“上帝”的懲罰;違反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害人利己,就要賠償損失;殺人盜貨會被當作犯罪來懲罰;諸如此類。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會背信棄義,違反契約,傷害他人,竊取他人的商品。於是,人們棄惡從善。可見,法律是戰勝人性惡的工具,法律促使人向善。正是因為有了法律,人才成為好人。

如果法律假設人性本善,把人當成好人,不會背信棄義,那麽什麽是誠實信用?如果不反悔,就沒必要簽合同;不損人利己,那就談不上損害賠償;如果不殺人不偷貨,刑法是幹什麽的?總之,如果妳是個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規則。好人雖然會有矛盾糾紛,但也只是修修補補,對法律來說還不夠嚴重。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對好人的不尊重。從這個角度看,人性善的假設和好人論往往會導致法律虛無主義。

另壹方面,正是因為假設人性本善,好人不會做壞事,不需要法律規則和法律,所以人奸詐而不受“神”的懲罰;違反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損人利己,不損賠償;殺人盜貨不會作為犯罪處罰;等壹下。既然如此,人們為什麽不背信棄義,違反契約,損害他人利益,殺害他人呢?於是,人們拋棄善惡,好人變成了壞人。這就是所謂的“聖人不死,賊不停”。如果沒有法律,每個人都可能是壞人。

當涉及到個人事務時,實踐“壞人理論”或“好人理論”是非常不同的。如果妳相信人性本惡,有壞人,妳就會做壞事,所以妳就會警惕,提防壞人,妳就不會被騙,就會有那麽多問題。相反,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問題都是因為相信人性本善,誤以為是好人,好人沒事,輕信他人,放松警惕,結果就會上當受騙。要分清好壞,“小人先於君子”不是“小人先於君子”。害人是必要的,防人也是必要的。這是生活的態度,也是法律的態度。好人往往缺乏法律意識。所謂法律意識,就是壞人的意識。我們要時刻意識到壞人會做壞事,這樣才能知道如何防止壞人用法律保護自己。

大到國家制度,比如國家政權,實踐“壞人論”或者“好人論”也會有不同的結果。比如在西方國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是“利維坦”,是“兇猛的野獸”;洛克認為國家是“必要的惡”;潘恩認為國家是“洪水猛獸”。他們不是在濫用國家,而是深刻認識到國家是壹個強大的組織,任何私人的暴力都是無與倫比的,這是侵犯公民權利、破壞社會自由的最大危險。他們認識到“壹切權力都容易被濫用是永恒的真理”,“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正是基於對國家政權上述弊病的認識。於是提出了“三權分立”、“權力制約”的政治制度設計,提醒人們“三權合壹,壹切就完了”。實踐證明,正是由於對國家權力的不良認識,才導致了西方國家的憲政法治和民主自由。這是壹個壞的起點導致好的結果,可以說忠言逆耳,死必有來生。相反,如果妳相信國家是非凡的,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沒有私利,權力是從人民手中取來的,那麽就不需要權力制約和權力監督。導致國家高度集權,獨斷專行,腐敗成風,國家真的成了“利維坦”。權力異化,侵犯公民權利,破壞社會自由。這是壹個好的起點,卻導致了不好的結果。歷史壹再證明,通往地獄的道路往往是美好願望鋪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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