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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與道德制度的辯證關系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略,並將這壹方略寫入了憲法。接著,又提出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理念,極大地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依法治國的科學理論。那麽,法治和德治是什麽關系呢?只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深刻理解法治與德治的內在聯系,才能充分理解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治國理念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才能真正發揮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的巨大作用。

第壹,法治和德治是壹致的。社會主義的“法”和“德”是人們共同生活的準則和規範。它們反映的是社會公正,這也是現代社會人們追求的同樣的價值目標。雖然德國強調實質正義即內容和目的,而法律強調形式正義即形式和手段,但追求的目標是壹致的。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人們雖然不能說與道德完全壹致,但在價值追求上卻趨於重疊和壹致。至少從宏觀上或者原則上來說,兩者之間沒有根本的沖突和矛盾。

在人類社會中,人們早就* * *在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的規範和準則。這些規範和準則在被國家權力承認之前是德性的範疇,但壹旦被國家權力承認,就變成了法律的範疇。所以,區分法律與道德的重要標準,就是看這個標準和規範是否被國家賦予了強制人們遵守的效果。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的行為準則和規範會越來越賦予國家意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制度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以社會主義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是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道德規範和準則。我們黨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略,實質上也體現了以德治國的方向。

第二,德治和法治是相輔相成的。我們應該清楚,任何統治階級治理國家的根本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前提是立法。任何壹個國家無論立法多快,甚至“超前”,仍然趕不上迅速發展的社會形勢,也就是說,任何壹個時期的法律法規都不可能完全規範壹定時期人們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這就是立法上的“滯後”。這種立法的“滯後性”決定了德治的完全必要性。換句話說,在沒有法律可循的情況下,人們必須受到人們普遍認同的規範和準則,也就是道德的約束。

此外,法律還受到社會歷史階段的限制,也體現在立法中。比如,壹般認為壹些行為準則和規範應該上升為法律,即人們渴望確認和維護壹些行為準則和規範,但法律無法確認,即法律無法賦予壹些行為準則和規範國家強制力。從法律上來說,法律不禁止的事情,每個人都可以做,但是從道德的角度來說,罵人、亂扔垃圾、公車私用、公款吃喝、婚外情,都是違反人們普遍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的。所以,在“法”無法根治的情況下,這類問題必須以德治國。

況且,法律作為規範人類生活和行為的準則和規範,必須遵守形式規範。比如入店行竊,從道德角度看是不道德的,從法律角度看是違法犯罪的。他們的評價標準和價值取向是壹致的。但是從盜竊罪的案例來看,德國可以從任何角度以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對盜竊罪進行批判,但法律不能。法律必須註重證據,即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盜竊行為的存在,達到可以處罰的數額,才能認定為犯罪並予以處罰。而且刑法對犯罪的認定時間有嚴格的限制,即未經人民法院確認為犯罪的,不能認定為犯罪。但是,有些問題單靠法治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的。實踐已經證明並將繼續證明,僅靠法治手段根除陋習不可能完全有效,德治必須與法治相結合。

第三,法治和德治有區別。從價值目標取向來看,德治與法治具有宏觀壹致性,但法律作為上層建築,必然與普遍的道德規範有並存在差異。法律和美德都受到各個階級及其各自利益的制衡。在壹個階段,它們被認為是符合道德規範的,但它們不符合法律規範。在另壹個階段,它們可能被判斷為符合道德規範,但它們符合法律規範,這就導致了道德與法律的區別。比如,目前民營企業雇傭工人勞動,從某種意義上說,民營企業家獲得了工人的剩余勞動價值,如果用道德規範來衡量,這是不道德的。但就國家和社會的長遠發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許類似情況等壹定的“收益”,才能最大限度地發展生產力,充分調動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增強綜合國力。但法律往往很難禁止這種人們普遍認為不符合道德範疇的東西,甚至出於更好更快發展社會生產力的目的,不去禁止,反而把它當成合法收入來保護。計劃經濟時代的平均主義雖然在壹段時間內符合傳統道德,也接近相當壹部分人的承受力,但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格格不入,甚至成為阻礙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桎梏。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平均主義從現代社會的角度來看是不道德的。同樣,人們普遍認為行為規範符合道德規範,但法律並不確認和保護它。如果壹個小偷從妳家偷東西,妳抓住他,把他綁起來泄憤。這似乎很自然,但法律禁止。再比如,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難被要求到企業工作,老板考慮到他們的生活狀況,接受他們做壹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維持他們的溫飽。看似符合道德標準,卻明顯違反法律規範。

在這種差異面前,道德並不是簡單地從屬於法律。相反,還是要高舉“道德”大旗,從輿論上影響富人的心理,盡量減少準入,逐步縮小富人與非富人的收入差距,最終消除差距。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所能發揮的作用就是運用國家權力,通過稅收和經濟立法來調節雙方的收入差距。在這種背景下,立法的進步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道德的力量。可見,在道德與法律沖突的情況下,德治和法治都是需要的。

第四,法治與德治是相依的。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人類要想共同生存和發展,就必須相互依賴,相互合作,而合作的基礎就是基本的道德觀念。如果人們沒有基本的、最起碼的道德觀念,那麽社會就會混亂。但在道德約束的過程中,由於人的私欲和雜念的出現,社會被迫考慮賦予某些道德強制執行的效力。在國家的參與下,壹些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出現了強制性,上升為法律,也就是說,道德的實施依賴於法律。這還不夠。很多人的行為準則和規範是否符合道德,並不完全取決於人們的普遍觀念,而取決於法律是否賦予其正義的內涵。現實生活中,很多行為規範只有法律規定符合道德,才會符合道德規範。比如殺人是違反道德規範和刑法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殺人都是違反道德和刑法的。法律規定有些殺人是道德的,比如正當防衛殺人,死刑執行者殺人。因此,道德的判斷和執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

而法律也依賴於德,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也離不開德。比如公正司法、執法和法律監督,需要的是有正義感、責任感和道德良知的執法者。當壹個執法者面臨愛情與法律、金錢與法律的選擇時,往往是他的基本道德品質決定了他的主觀意誌。在執法現實中,人們經常發現,同壹個案件,在不同的執法者手中,有時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這除了執法者的法律水平不同,對法律的理解不同之外,也不排除道德因素的影響。作為執法者,即使沒有權錢交易的邪念,法律的適應也不是壹個教條、僵化、僵化的過程,所以也需要以道德理念追求正義價值的實現。只有公正的執法者才能賦予法律公正的靈魂。

由此可見,作為壹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統治歷史的文明古國,要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必須堅持和貫徹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理念,才能真正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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