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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哪些辦理程序?

第壹條為統壹和規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流程,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理養老保險跨制度銜接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業務銜接。

第四條被保險人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已分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當在申領養老保險待遇前,向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壹)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應向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所在地的社保機構申請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者延長繳費仍不滿15年的,應當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等有關規定,先確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歸集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地)負責歸集參保人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告知參保人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附件1,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第六條參保人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壹)參保人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

參保人戶籍所在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整體不同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就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住所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遞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參保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系函》(附件3,以下簡稱《聯系函》)。不符合制度銜接措施要求的,應向參保人員說明原因。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自收到聯絡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相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4),發送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3 .終止參保人在當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資金數額;

2.錄入參保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的期限和金額,按規定補繳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救助,下同);

4.合並記錄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5.通知被保險人完成。

第七條參保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的相關手續:

(1)參保人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提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領取地出具的《參保繳費證明》。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聯絡函。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要求的,應向參保人說明。

(三)自收到聯絡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征繳地社保經辦機構完成以下手續:

1.生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5),發送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3 .終止參保人員在當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資金數額;

2.錄入參保人員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 .確定重復繳費的時間和金額,並按規定予以清退;

4.合並記錄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5.通知被保險人完成。

第八條參保人在同壹年度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轉入地社保機構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期間,清退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並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期限。重復周期是指各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復繳費金額,生成並打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單》(附件6)。重復還款的還款額計算方法:

重復繳費的年還款額=(年個人繳費本金+年集體補助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

總還款額=每年重復還款的還款額之和。

(三)將重復繳費的金額退還給被保險人,並將相關信息通知本人。

第九條參保人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並通知參保人退回。參保人返回後,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後,下同)退還給他。

參保人不返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扣除,扣除後的個人賬戶余額返還給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發送《重復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書》(附件7),告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完成扣款後,將救助扣款全額劃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養老保險待遇救助扣款回執(見附件7)。

第十條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參保人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後,應當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保存和備份。

第十壹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和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障機構聯系信息數據庫,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同時,要進壹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各地社保機構要積極應用該系統開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建立全國統壹的基本養老保險查詢服務系統,加快普及全國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系統銜接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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