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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觸犯了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根據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該受到什麽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禁止持有或者買賣股票。如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予處罰,對證券從業人員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99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的處罰有哪些?

對於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投資者所期待的嚴厲懲罰並沒有到來。繼南方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僅被罰50萬元後,吉新忠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處罰公告,因2006年至2011累計虛增凈利潤2.2億元,被罰40萬元。

嚴刑峻法再次打破承諾,強制退市更是不可能。由近百部涵蓋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這是法律規定的。雖然類似的處罰看似重罪,但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輿論面前也有苦衷,無法突破現有的法律規定吧?有權制定、實施和運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負責遵循適用於其經營的規則,而且要與法律的實際實施相壹致,符合法律的“法益”以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現有法律制度存在立法先天不足、懲罰不力的情況下,使自己的執法行為盡可能貼近立法初衷,是每壹個違法案件結案前重點考慮的問題。

以嚴重的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在處罰和責任上確實比較草率,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幾起案件至今引起社會巨大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意味著管理層不能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的靈活執法,最大限度的威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例如,根據情況,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交易所依據《股票上市規則》決定暫停相關違法公司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被暫停上市的風險”,從而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在壹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防止違法、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為了實現基於法律正義的終極訴求,除了“柔性執法”之外,管理層還應著眼於“緊急立法”,以恢復公眾對法律或其執行的信任。按照目前《證券法》的修訂計劃,《證券法》的修訂涉及事項較多,短期內很難出臺。既然《證券法》的修改不可能壹蹴而就,而且動搖基本面市場的相關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激起民憤,我們就不能坐等《證券法》修改,縱容嚴重違法行為,而應該積極尋求相關主管部門修改或解釋法律。

具體可以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出臺“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對投資者反映強烈、震動資本市場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終身禁入市場,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有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沒收非法收購的股票和其他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1.在證監會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以外交易股票;

二、在股票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的、嚴重誤導性的陳述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的;

3.通過串通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通過散布謠言影響股票發行和交易;

(四)與他人串通,虛假記載股票價格,不轉移股票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或者虛假買賣股票;

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6.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要求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

7.未經公司批準,買賣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和期貨;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文件和信息報告、披露和公布義務的;

9.偽造、篡改或者銷毀業務記錄、財產賬簿以及其他與股票發行和交易有關的文件;

十、其他非法股票發行和交易活動。

股票財務造假怎麽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的依法予以處理。《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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