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總數超過1億,個人信息保護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之壹。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為1。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於11起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和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編織成壹張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網”。中消協近日發文,敦促經營者切實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其中提到,要嚴格限制個人敏感信息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
人臉識別的便利性和潛在風險
敏感個人信息壹般包括生物特征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財務賬戶、行蹤等信息,以及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近年來,人臉識別作為人工智能的壹個重要應用,給社會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刷臉解鎖手機,可以減少輸入密碼造成的時間浪費。通過人臉識別進出大樓和小區,既節省了實體卡又避免了因卡丟失補辦的麻煩。用刷臉取代手機軟件支付,不僅省去了壹系列手動操作,還帶來了更清爽的體驗。類似的場景還有人臉識別過閘機,刷臉入住酒店。在小區、景區、商場、寫字樓等很多公共場景中。,人臉識別技術悄然推出,無疑給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與此同時,人臉識別的應用帶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
今年央視315晚會提到,壹些企業在入口處配備人臉識別攝像頭,可以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準確捕捉到消費者的面部信息。比如某衛浴品牌在全國上千家門店安裝了帶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消費者只要進入其中壹家店鋪,就會被攝像頭捕捉到,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動生成壹個號碼。以後衛浴品牌就知道客戶會去哪家店,怎麽報價,怎麽收貨。工作人員心知肚明。
《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查報告(2020)》顯示,超過90%的受訪者使用過人臉識別技術,60%的受訪者認為該技術有濫用傾向。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壹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屢有發生,嚴重損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了其人身和財產權益,破壞了社會秩序,亟待規範。
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特征信息,是社交屬性最強、最容易收集的個人信息。它是獨壹無二的,不可改變的。壹旦泄露,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甚至可能威脅到公眾的安全。
消費者應積極行使“撤回同意”的權利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如何在大力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利用好、管理好數據,保護好公民個人信息,成為眾多代表委員關註的焦點。多位代表委員就人臉識別技術的規範和管理提出建議。
政協委員、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會長譚劍鋒指出,方便不等於安全,任何技術都要適合場景。企業不能以方便之名換取無底線的濫用市場利益。
許多代表認為,數據采集、存儲、使用和處理的全過程應該標準化;要加大整治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嚴厲打擊侵犯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的行為。還有觀點認為,應明確人臉采集的使用場景,發放采集許可證。獲得許可證後,企業可以在指定場景下采集人臉。
即將正式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提到,要嚴格限制對個人敏感信息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
小區物業和經營場所沒有必要將人臉識別作為唯壹的準入驗證方式,也很難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提供其他可供選擇的驗證方法,供所有者或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不能以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信息。
中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要讓《個人信息保護法》更加有效,就要認真學習法律,主動運用法律。消費者接受個人信息條款或向經營者提供個人信息後,應時刻關註經營者的個人信息條款是否被修改,經營者是否有能力保證個人信息的安全,經營者是否存在非法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當消費者不同意經營者繼續處理其個人信息時,應積極行使“撤回同意”的權利,要求經營者及時停止處理或刪除其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尤其是敏感的個人信息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加強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符合人們的期待。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日期2信息時代,每個人都享受著信息紅利,這在過去是不可想象的,在未來是不可預知的。每個App都是壹個小世界,給不同的人帶來不同的便利。App的應用由來已久,它深深地嵌入到各種應用場景中,以至於手機異化為人們的“新器官”,演變為人與外界的“路由器”。
針不是兩頭尖,甘蔗不是兩頭甜。私自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頻繁申請和過度索取用戶權限、不遵守、從眾成為很多app的通病和頑疾。雖然反復服用重藥,但還是很難起床。“從小到大,撒謊最多的就是‘同意App的隱私條款’”,這反映了大眾對App侵權泛濫的無奈和困惑。有媒體調查顯示,92.8%的受訪者有過信息濫用的經歷,89.2%的人收到過騷擾廣告,75.9%的人收到過詐騙電話或短信。個人信息被泄露不是“信件騷擾”那麽簡單。反詐騙這根弦不繃緊,分分鐘就有掉進詐騙陷阱的風險。
《個人信息保護法》應運而生,面向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為個人信息築起壹道防護堤,為新技術、新應用更好造福社會奠定基石。法律確立原則,明確邊界,消除糾紛,為依法治理提供依據。比如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實信用原則,就很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多企業過度主張權利,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過不了這個“篩子”。比如手電筒App以任何方式訪問用戶通訊錄,都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接受的。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是走向法治的重要壹步,但要取信於民、長久不衰,必須通過司法效力來全力維護。《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後,法制教育要跟上。對於個人信息采集者和加工者來說,學法可為,不可為,降低單位或企業的違法風險;對於個人信息的生產者和擁有者,平時要多了解法律,想辦法處理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加強普法,讓法律走進百姓身邊、走進百姓心中,特別是那些重點領域、重點企業,把法律送上門。從過往業績來看,網購、醫療、房地產、教育等。都屬於個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法制教育要“特別關照”。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總數超過6543.8+0億,網站和app數量分別超過422萬和302萬。信息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之壹。對個性化推送、大數據查殺等飽受詬病的現實問題做出了針對性的規定,讓人們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充滿了期待。對於公民個人來說,如何真正實現“我的信息我做主”成為關註的焦點。
壹項調查顯示,77.8%的用戶在安裝App時“很少或從不”閱讀隱私協議。在被調查的150個app中,近三成app制造障礙、故意隱藏、誘導用戶跳過隱私協議,被調查者對隱私協議的認可度處於較低水平。被忽視的用戶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往往為侵犯或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打開大門。
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這種“產品方假裝認真告知,用戶假裝閱讀同意”的局面有望迎來重大改變。
“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由個人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表示同意”、“個人有權撤回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個人信息保護法》在規定“知情同意”這壹核心規則時,特別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告知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以醒目的方式,用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在處理包括面部在內的敏感個人信息時,他們必須獲得單獨的同意。
“個人信息的保護長期以來是壹個薄弱環節,同時又是壹個涉及6543.8+04億多人的大工程。光靠政府和機構來保護是不夠的。更多的是讓每個公民舉起法律武器,保護個人信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茲圖表示,要大力推進法律的宣傳,讓大家充分了解個人在信息保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要提高個人信息保護素養,不要輕易把自己的個人信息交給那些不知名的app。”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提醒,個人可以積極行使《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壹系列權利,如查閱權、復制權、更正權、刪除權,及時了解和掌握自己的個人信息收集和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