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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建設文明宜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規範與倡導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重點治理與整體推進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壹領導和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文明行為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推進文明行為。

森工集團及其林業局公司等單位應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六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 * *黨員、* * *共青團員、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教育工作者和公眾人物都應在倡導文明行為中起模範作用。第二章規範和倡導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社會責任、規則,誠實敬業。第八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壹)熱愛家鄉,宣傳家鄉,做文明禮貌的宜春人;

(二)註重家庭教育方式,相互尊重,孝敬親人,鄰裏和睦;

(3)尊師重教,以德育人,培養優良的校風、教風、學風;

(4)全民閱讀、文明閱讀、終身學習;

(五)文明行醫、文明就醫,維護和諧醫療秩序;

(六)文明辦網,文明上網,誠信用網,不造謠,不信謠,抵制不良信息和網絡暴力;

(七)誠信經營、公平競爭、貨真價實、禮貌待客;

(8)遵守公共禮儀,舉止得體,著裝得體;

(九)使用禮貌語言,不吵架,不罵人;

(十)移風易俗,破除婚喪喜慶的陳規陋習;

(11)鼓勵分餐,使用公匙公筷,文明用餐,適量點餐,踐行“光盤行動”;

(十二)不吸煙、不勸煙、不喝酒、不勸酒;

(十三)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十四)踐行健康環保的生活方式,低碳出行,減少汙染,節約資源;

(十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人員讓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十六)咳嗽或打噴嚏時掩住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戴口罩;

(十七)其他文明行為。第九條公民應當樹立良好的生態價值觀,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維護小興安嶺生態平衡。

禁止非法捕捉、傷害、獵捕依法保護的野生動物。不放牧,合理采摘藍莓、松果、榛子、五味子等林藥產品,不在非采收期通過剪枝方式采集興安杜鵑、刺嫩芽等植物。

自覺遵守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第十條公民應當文明健康出行,遵守景點秩序,維護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

本市市民應當增強城市自豪感,對外國遊客禮貌友好,主動介紹本市風土人情和優秀旅遊資源,耐心熱情解答詢問。第十壹條公民應當增強國家領土意識和國家安全意識,樹立國防觀念,遵守外事紀律,自覺維護邊境地區社會秩序。第十二條各民族同胞應當情同手足,互相守望,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重視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保護。尊重鄂倫春族、朝鮮族、回族等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第十三條發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優良傳統,尊重和關愛軍人及其家屬。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慈善事業、誌願服務活動、見義勇為行為、募捐行為。

鼓勵獻血和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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