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民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簡稱。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必然會形成各種社會關系,受到各種規範的調節。其中,民法調整形成的社會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表現。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即規定某壹法律事實會產生某種法律後果,這就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壹種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系,即由民事法律規範確認和保護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法調整社會關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關系;
狹義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指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壹)、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建立的;
因為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據民法規範建立的法律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既符合國家的意誌,又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壹般是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建立的。只要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但主要是財產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法律事實為基礎的社會關系;
(4)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
民法調整社會關系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系也是民事權利和義務。
民事法律關系壹旦建立,壹方享有民事權利,另壹方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
(五)、民事法律關系的保護措施有補償性和財產性。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還表現在保障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上,即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是財產賠償,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
民事法律關系和商事法律關系有什麽區別?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依據民事法律規範建立的,通過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必然會形成各種社會關系,受到各種規範的調節。其中,民法調整形成的社會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表現。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即規定某壹法律事實會產生某種法律後果,這就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建立的。因為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據民法規範建立的法律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既符合國家的意誌,又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壹般是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建立的。只要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以民事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民法調整社會關系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系也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法律關系壹旦建立,壹方享有民事權利,另壹方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保障措施是補償性和財產性,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也表現在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責任以財產性賠償為主要內容,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商事法律關系的主要標誌是商人和商事行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並以此為常規業務的人。在中國,商人主要包括:(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2)合夥:與獨資公司相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經營,*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三)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4)關聯企業:關聯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相同或不同的企業或機構,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投資形成的經濟組織。(五)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商事行為是適用商事法律規範的營利性行為。從本質上說,商業行為是市場中正規化、專業化、規範化的行為。商事法律關系包括商事財產法律關系和商事人身法律關系。1.商事財產法律關系,包括內部商事財產管理法律關系(如合夥經營、投資入股)和外部財產交易法律關系(如商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股票交易法律關系)。2.商事人身法律關系,包括商事主體內部組織管理的法律關系(如公司內部組織管理的法律關系、分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商事主體之間的人身權法律關系(如商號法律關系、商譽權法律關系)。商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壹種特殊形式,天然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屬性和基本特征。然而,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壹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壹些不同於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這些特點如下:1 .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至少有壹個必須是商事主體,即必須是商人之間或商人與非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都可以是商人,也可以只有壹方是商人,另壹方是非商人。2.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壹種商事交易法律關系,其客體僅限於商事行為,其行為客體是具有商品屬性的有形或無形的物品。非商行為的壹般民事法律行為及其標的物不是商行為和行為的標的物。商事中的產權由商事合同規定,仍作為債務處理。3.商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商事權利和商事義務,都具有營利性,即表現為商事經營權.....>;& gt
對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認識
要把握好幾點:壹、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應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壹是能實際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二是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第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範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此外,國家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民事主體。第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構成,二者是對立存在的。第四,根據不同的標準,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分為單壹主體和多數主體、特定主體和不特定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定義是什麽?
是指以民事法律事實為基礎,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表現。
民事法律關系及其意義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特定主體和不特定主體。如前所述,在相對法律關系中,每壹方的主體都是特定的,但在絕對法律關系中,義務人即債務人是任何不特定的人。但也可以看出,只有義務人特定與否,任何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即民事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內容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直接法律表現。任何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民事主體,都必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權益,依法享有作為或不作為的可能性。具體包括三種可能;1權利人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2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做或不做某壹行為。3 .當權利受到侵犯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保護權利的可能性。在本質上,公民權利都體現了壹定的利益,但並不都是生活中的利益。只有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利益才能體現為權利。能夠得到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利益,必然是社會利益的個體利益,法律不會保護。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相對應,是指為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義務人作為或不作為的必要性。公民義務和公民權利壹樣,也是由法律確認的,也體現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壹。不同的是,民事義務反映的是主體行為的必要性,而民事權益反映的是主體行為的可能性。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相互對立,相互聯系,統壹地約束著民事主體。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權利的內容要通過相應的義務來表達。義務的內容受到相應權利的限制。壹方享有權利,另壹方必然有相應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往往是同時產生、變化和消滅的。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沒有特定的對象,就會成為無法落實、毫無意義的東西。理論界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對象是壹個東西,有的人認為對象是壹個東西,壹個行為。伊通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只能是體現壹定物質利益的行為。對外民事法律關系是壹個統壹的概念,其客體也應該是統壹的。將“物”和“行為”分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不妥當的。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只能作為權利客體,不能作為客體。簡單的東西,比如訴訟,不能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要件。只有將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壹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買賣關系中的客體是交付銷售的物的行為;運輸關系中的客體是及時交付運輸標的物的行為。即使在所有權關系中,其客體也不是財產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的行為。
復合民事法律關系的通俗理解。。
單壹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壹套相應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壹方享有權利,另壹方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義務關系單壹明確。存在所有權法律關系的,權利人享有權利,義務人有義務不妨礙所有人行使權利。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由兩組或兩組以上相對應的權利義務構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典型的雙邊合同關系是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
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有哪些?
請看百度百科:民事法律關系。
baike.baidu/view/10563
這裏是最詳細的。
參考資料:
baike.baidu/view/10563
侵權行為為什麽不設立變更、破壞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如何理解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和消滅?
侵權行為的構成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
侵權行為的存在、造成的實際損害、行為與造成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關系。
法律關系的建立、變更和消滅是有條件的,例如:
兩個人簽訂合同,只要主體合法,內容合法,滿足合同成立的條件,那麽法律關系就成立了。法律關系的變化就好比兩個人簽訂合同後,其中壹方將其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那麽法律關系就發生了變化。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雙方都履行了義務,比如壹個買賣合同,壹方支付了貨款,另壹方交付了貨物。那麽,那個時候,民事法律關系就消滅了。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什麽?
妳可以理解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利&義務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承擔的物。換句話說,客體連接了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形成了民事法律關系。比如可能不合適。客體如扣,左邊是權利主體,右邊是義務主體。
例:A有壹件古董,B提出要買,A同意以654.38+萬元成交。其中古董和65438萬元為物件。
b需要向A支付65438+萬元取得古董所有權。
a需要將古董交付給B,獲得65438+萬元的所有權。
所以妳明白嗎?
PS:給我點意見。我的姐妹打字有困難。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的壹事壹議原則
壹事不再理原則源於羅馬法的“壹案不二審”制度,該制度的理論基礎是“訴權消耗”理論。所謂“訴權消耗”,是指所有的訴權都會被訴訟所消耗,不允許對同壹訴權或請求權進行第二次訴訟。目前,學術界對壹事不再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理論將壹事不再理等同於既判力的消極作用,認為“判決應以壹次為限,判斷民事判決既判力的依據是作為壹般指導思想的壹事不再理的要求”[i]。從廣義上講,禁止重復起訴和既判力的效力仍被視為壹事不再理的雙重內涵。[二]
壹.對壹罪不二審原則的基本理解
目前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壹事不再理”原則包含兩層含義:壹是訴訟有效,即對已經起訴或正在訴訟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次起訴,即使再次起訴,法院也不壹定受理;二是判決生效後,案件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有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同壹事件既然已經被法院受理或判決,就不允許再起訴,法院也不應該再受理,這樣既避免了作出矛盾的判決,也避免了當事人和訴訟的糾纏。
“壹事不再理”壹直被視為民事訴訟中的壹項“原則”。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是基於壹事不再理原則,但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具體的壹事不再理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壹事不再理的含義的把握和適用相當混亂。不同法院,甚至同壹法院的法官,對於什麽是“壹事不再理”,如何“壹事不再理”,也沒有形成統壹的認識和規範的操作。該原則適用不當不僅會影響已決案件的既判力,還會妨礙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
二、對壹事不再理原則的理解
如何理解壹件事不再合理主要涉及兩點:1。什麽是“壹物”;2.如何“忽略”?
(壹)什麽是“壹件事”
“壹物”的語義理解是“同壹物”或“同壹事實”。由“壹件事”引起的糾紛,經法院實體處理後最終解決,再要求法院重新處理事實,這是法律所禁止的。
對於“壹個事件”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1989《中國沿海涉港澳涉外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其中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同壹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行為以不同案由提起兩次訴訟”。《紀要》指出,判斷“壹件事”的標準是“同壹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筆者認為“同壹法律事實”是案件的具體事實,包括具體時間、地點、當事人及其行為。包括實體法上產生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以及產生訴訟權利義務的爭議事實,如侵權事實(使受害人能夠請求侵權賠償等)。)和違約事實(使當事人能夠主張違約賠償等。).在這兩種事實中,前者是基礎和前提。沒有後者,就沒有訴訟利益,因而也就不能請求訴訟救濟(即沒有民事訴權)。如果民事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和民事救濟權利的爭議事實與前壹次訴訟的法律事實相同,則再次將原告告知法院,構成兩次訴訟壹案,法院應“忽略”後壹次訴訟。
(2)如何“忽略”
“不要再提了”是從法院的角度做出的表述。“理”是指法院受理,所以“不再理”的意思應該是法院不再受理,表示法院不會支持原告起訴,這是壹種消極的態度,因為原告起訴的事實已經由之前的訴訟處理,法院已經作出了人為的判決。如果再次受理,不僅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還會浪費司法資源,還可能做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因此,如果原告的起訴違反壹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采取裁定的形式予以處理。立案前發現不應當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應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妳能決定駁回索賠嗎?筆者認為不能,因為判決是用來實體處理案件的;裁決用於處理案件的程序性問題,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判決駁回了訴訟.....>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