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過失致人死亡壹案,並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司機有哪些過錯?
本案源於壹個拉貨平臺的搬運服務。
2065438+2009年9月24日,周某春在貨拉拉平臺開通搶接貨運單服務。2021 2月6日15: 29,周某春接到車某沙的搬家單:從長沙市嶽麓區天壹梅婷運送貨物到步步高梅溪湖國際公寓,路程9公裏,用戶預付車費39元,平臺補貼12元,司機應收費51元。
當日20時38分,雙方取得聯系後,周某春從1層的夾層等了壹輛載有物品和寵物狗的車到15次貨車,用時近40分鐘。在辦理過程中,車木沙拒絕了周某春有償辦理的建議。"周對此很不滿意."
嶽麓法院壹審判決認為,貨運拉拉的司機周在本案中存在四項主要過錯。
錯誤壹,偏航。《貨運駕駛員行為規範和服務承諾》第二章第五條第六點規定:“(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的航行路線行駛。”據長沙警方通報,貨拉拉APP導航路線總裏程為11 km,共有15個紅綠燈,行車時間約21分鐘。偏航路線總裏程為11.5km,有11個紅綠燈,可以節省4分鐘左右。
故障二,沒有提醒車內人員系安全帶。上述貨運代理企業內部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駕駛員接單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做到安全、文明駕駛,同時應當盡到保障跟車人安全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提醒跟車人系好安全帶,確保安全帶可用,做到不分心、不疲勞駕駛。”在跟車過程中,車某沙沒有系安全帶。
毛病三,對車某沙態度不好或者不理不睬。判決書稱:“當日21時29分,周某春駕駛貨車駛離航標,右轉至林宇路。車某沙發現後,兩次提醒被告偏離航向。被告生氣了,壹開始沒理,然後用非常沈重的語氣大聲回復車某沙:‘繞路不再收費。妳的三十塊錢花了這麽久!隨後貨車行駛至林宇路與屈原路交界處,周某春再次左轉,行駛至屈原路。當時的屈原路(雙向兩車道)行人車輛少,路燈昏暗。車某沙第三次提醒周某春偏航,但周某春仍不予理會,獨自開著貨車沿屈原路向南行駛。之後,車某沙第四次提醒周某春偏航,周某春仍不予理會。"
故障四,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汽車墜落。看到車某莎的身體伸出窗外後,周某春才打開雙閃燈,松開油門。他從未及時采取停車或剎車等有效措施,相信車某沙會自行返回車內,導致車某沙死亡。
焦點二:司機的行為是否對乘客造成了實質性的危險?
嶽麓法院的判決中,將周的上述過錯行為分為兩個階段證明其構成犯罪。
第壹階段,針對過錯壹、二、三,證明周某春的行為對車某莎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實質性的危險。判決書稱,“周某春因本案貨運單等待時間長,對被害人心生不滿。他為了節省時間,違反了平臺的安全規定和對跟車客戶的安全保障義務,既不提醒受害人系好安全帶,又擅自偏航,且在受害人提醒偏航後,對受害人置之不理或態度惡劣。事發當晚9時許,不顧被害人偏航提醒和多次反對,執意將車輛駛入人車稀少、燈光昏暗的道路。”
判決書最後得出結論:“周某春的壹系列行為使被害人內心受到驚嚇,然後將上半身探出窗外,使車某莎的人身安全處於現實危險之中。”
首先,周某春保障客戶安全的義務屬於民法上的運輸合同義務。這壹義務只要求駕駛員不得違反交通規則,給乘客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不包括乘客自己造成的損失,如故意、重大過失等。對此,《民法典》第1174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其次,貨車司機確實存在偏航、不提醒乘客系安全帶、服務態度差的客觀行為,也與某司機的撞車甚至跳車行為有關,刑法上不存在因果關系。
對於偏航,從周偏航的原因和目的是可以理解的。周某春明確告訴車某沙,不會因為偏航多收錢。公安公報還顯示,偏航只增加了0.5公裏,但時間縮短了,對已經是晚上9點的雙方都有利。對於壹個專門以拉貨為生的人來說,節省時間是完全合理的。貨拉APP只是推薦路線。推薦路線並不意味著是必選路線。司機根據情況做出有利的改變是合理的。當然,司機有義務向乘客解釋。
因此,周某春的越軌航行行為,主觀上不屬於制造使車某沙的人身安全處於危險之中的行為。客觀上,車木沙沒有人身危險的情況。
何小店認為,壹般情況下,司機不提醒乘客系安全帶,並不壹定會導致乘客探出車外撞車。事實上,由於車莫莎必須將大部分身體探出窗外或者直接跳出車外,所以很容易就可以解下安全帶。因此,不提醒車某莎系安全帶,不屬於周某春為車某莎制造的實質性危險行為。
對於周的服務態度,判決書表述為“態度惡劣”。此前,公安通告是“口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4條
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