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招牌,是指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場所設置的標明其名稱、字號、商號的戶外招牌、牌匾等招牌。
本條例所稱標誌,是指除依法設置的公共信息標誌以外,公共場所設置的標誌、標牌。第四條市城管委是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誌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標牌的監督管理。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監察機構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標牌的具體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標牌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交通運輸、環保、綠化、城管執法、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誌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誌管理投訴受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和標誌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第六條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布局合理、規範,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街區人文特色相結合,並與周邊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第二章布局規劃和技術規範第七條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和招牌的總體布局,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和標誌的總體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和標誌。第八條市區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誌的詳細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誌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招牌的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城市重要節點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招牌的控制要求,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招牌的體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確戶外商業廣告設施和公益宣傳設施的比例。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標誌、標牌設置技術規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標誌設置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標誌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和安全檢查的具體要求。第十條戶外廣告設施和標誌、標牌相關規劃和設置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示,並采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相關行業協會、相關專家和其他相關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壹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地點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
(2)風景圍欄、護欄、道路隔離帶;
(3)房屋的屋頂;
(四)國家機關辦公室;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建築;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和場所。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招牌、標牌禁止有下列情形之壹:
(壹)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通信設施的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和行人通行的;
(二)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建築物(構築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四)在綠地、河流、湖泊、濕地等生態敏感區域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以及其他戶外公共場所設置獨立戶外廣告設施;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城市上空做廣告;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