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進行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築工地揚塵汙染,是指建築工地在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拆除建築以及存放、堆放、清運建築材料和建築垃圾過程中產生的塵粒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第四條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控制、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並將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建立揚塵汙染綜合防治體系。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規劃區外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公安、交通、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第七條建築工地揚塵汙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平臺對建築工地揚塵汙染實施在線監控和視頻監控,實現數據互聯和信息共享。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並實施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施工揚塵汙染環境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汙染的責任,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按時足額支付;
(三)監督施工開始前配套防治揚塵設施的安裝;
(四)臨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覆蓋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覆蓋三個月以上的。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依法需要備案的,及時向主管部門備案;
(二)保證揚塵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
(三)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控制揚塵汙染源;
(四)合理使用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確保專款專用;
(五)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揚塵汙染防治公示牌,公布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相關責任人和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
(六)大中型建築工地應有專職人員負責防塵措施的落實和監督。各施工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對揚塵物料、垃圾、渣土和裸露土地進行密封、覆蓋、灑水和車輛清洗,並記錄揚塵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第十壹條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三)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人信息;
(四)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的計劃使用情況;
(五)揚塵汙染防治設施設備、使用規定及相關控制措施。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壹)施工現場周圍應設置硬質封閉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
(二)施工現場入口、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加工區、辦公區等區域應當硬化、綠化或者固化;
(3)施工現場出入口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和泥漿沈澱設施,防止泥漿外溢。車輛駛出工地前應進行沖洗,不得帶泥上路;
(四)按規定路線進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應密封裝載,確保不泄漏;
(5)土石方、拆除工程分段進行,並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6)施工現場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材料,應當覆蓋嚴密或者存放在倉庫內;
(七)在裝卸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時,應當封閉或者噴灑,防止揚塵汙染;
(八)施工現場裸露地面應當覆蓋防塵網和防塵布,並定期灑水抑塵或者進行植被綠化,防止粉塵汙染;
(九)城市建築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其他地區的建設工程現場攪拌砂漿機的,應當安裝防塵裝置;
(10)施工期間,應在現場建築結構的腳手架外側設置能有效抑塵的密目防塵網或防塵布;
(十壹)清理地面建築垃圾應當灑水、噴霧、密閉、清運;
(12)物料、渣土或廢棄物的垂直運輸應從電梯隧道、建築物內部管道和封閉管道運輸,或裝箱運輸,不得散落在空氣中;
(十三)施工中產生的廢土、廢料等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除。堆放壹周以上,應覆蓋防塵網和防塵布,並定期噴灑粉塵,防止風蝕和水蝕遷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