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依法自治,讓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務,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條中國* * *生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 * *生產黨章程開展工作,發揮領導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村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中國* * *農村生產黨基層組織的領導,依法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引導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職責;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及時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二章村民會議
第五條村民會議由本村18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除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壹)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村財務收支報告;
(三)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進行評價和監督;
(四)討論和制定計劃生育方案;
(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取消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提議在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
第七條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村民會議的組成和職權、村民小組組長的職責、村民的權利和義務;
(二)土地管理、承包費的收取和使用、生產服務、財務管理、村辦企業管理;
(三)社會保障、鄰裏關系、婚姻家庭、尊老愛幼、計劃生育和檔案管理;
(四)科學、技術、文化、法制和道德教育,移風易俗,反對邪教和封建迷信;
(五)村民會議認為應當規範的其他內容。
村規民約的內容應當由村民會議依法討論決定。
第八條人口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選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每五至十五戶或者若幹村民小組推選壹人,其總數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但不得少於二十人。
村民代表應當具有壹定的議事能力,辦事公正,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將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應當及時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如實反映。
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全體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村民代表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經三分之壹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條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按照《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直接選舉產生。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成員;幾個自然村聯合成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的分配要照顧本村的情況。
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依法進行換屆選舉。上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壹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將公章、財務賬目、檔案和辦公設施移交給新壹屆村民委員會;逾期拒不移交的,新壹屆村民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履行公民義務;
(二)有壹定的文化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能帶領群眾勤勞致富,走* * *帶富之路;
(三)清正廉潔,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
(四)身體健康,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村民會議,並向村民會議報告工作,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和決議,接受村民的評價和監督;
(二)編制本村的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農民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5)教育村民實行計劃生育;
(六)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草案,管理村財務和集體財產,提出村集體支出草案等重大事項;
(七)編制村莊建設規劃草案,並按照規劃進行街道建設,引導村民建設住房,改善居住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八)調解民間糾紛,幫助維護社會秩序,促進村民團結和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加強民族團結;
(九)向村民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法制觀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發展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事業,組織村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提高村民的道德修養和文化素質;
(十)教育村民珍惜國家和集體財產;
(十壹)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所列事項,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後方可處理。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工作制度建設,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議事規則和紀律守則。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必要時,小組委員會主任和村民小組長可以列席會議。
村民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壹次。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和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享受誤工補貼。享受的人數和標準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享受誤工補貼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人數和補貼標準給予指導。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願向村民會議提出辭職,由村民會議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
以權謀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玩忽職守,給村民生產生活造成壹定損失的;
(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五)年度評議中,半數以上村民認為不稱職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行為。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罷免。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需要補選的,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分委員會主任壹般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
各下屬委員會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
第二十壹條村會計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半數以上參加人員同意,方可按照有關規定聘任。
具有法定會計資格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會計。村民委員會主席不得兼任會計。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有利於生產、生活和活動的原則,設立若幹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和更換。村民小組長的職責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組會議,組織本小組的村民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交給的任務和開展各項活動,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處理村民小組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等方面的培訓,並負責解決所需經費。
第四章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務公開專欄、召開村民會議、發布明白文等方式及時公開村務。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
(壹)落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村民會議決定的事項;
(二)村的財務狀況和集體財產的保值、增值、處置情況;
(三)計劃生育的落實和適齡兒童的入學情況;
(四)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分配情況;
(五)水電費的收取;
(六)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裏的財務狀況至少每三個月公布壹次。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保障村民享有廣泛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接受村民的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民主財務管理制度。村民會議可以選舉三至五名村民組成村民財務管理小組。村民財務管理小組應當審查和監督村民委員會的收支賬目,並對村民會議負責。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民理財小組成員。
村民委員會的壹切財務支出,都要經過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後才能入賬。
村民財務管理小組每月至少審核壹次財務賬目。
第二十七條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提議,經村民會議半數以上參加人員同意,可以對村民委員會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保證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01 1 1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實施中國人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