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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廠可以被環保關停賠償嗎?有相關案例嗎?

江西磚廠關停,巧用行政訴訟贏得滿意賠償

案件事實

2005年,江西的林先生與朋友合夥開辦了壹家磚廠,主要從事頁巖空心磚的制造和銷售,並依法取得了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2013年3月,因采礦許可證期限屆滿,林先生提交了《關於申請辦理礦業權續期登記及變更礦區範圍的報告》。經過層層審批,區政府於2013年5月下達指令:“此處為自然保護區,禁止開發建設。請有關部門論證後依法處理。”

此後,林先生的申請壹拖再拖,但各部門的執法行動接踵而至。2013年7月,市國土局下發通知,要求包括林先生磚廠在內的幾家礦山企業停止壹切采礦活動,不得持過期證件非法采礦。2014年初,市國土局註銷了林先生的采礦許可證。2065438+2004年9月,林先生磚廠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後,市安監局對其作出決定,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60日內補辦延期手續,經批準後方可開工生產。2014年2月,14市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認為林先生的磚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施工,無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響。該局計劃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同月,區政府下發《生態區空心磚廠合法退出通知書》,明確林先生等數家頁巖空心磚廠為退出企業,要求其在2014 12 31前主動關停,2015 1前主動退出。對主動關停並按期退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補貼和獎勵。對未能按期主動關停退出的,將依法強制關停。林先生因為對應的補貼獎太低,沒有和區政府簽協議。

裁判結果

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最後得到滿意的賠償。

北京市吳律師事務所接受林先生委托後,詳細分析了案情,認為各部門聯合執法只是迫使林先生磚廠退出的壹種手段。在政府的執法行動中,核心是區政府的關閉通知,區政府立即被鎖定為工作重點。我所已起訴國土局、安監局,並向區政府提交行政賠償申請,申請賠償1000多萬元。區政府作出賠償答復,不支持賠償請求。該所隨即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經法院審理,最終決定撤銷區政府作出的賠償答復,並在三個月內再次進行賠償。經過多方努力,林先生終於得到了滿意的賠償。

法律分析

1.區政府作出的撤回通知是什麽性質的?

事實上,區政府並未批準林先生磚廠的續辦申請,下達關停退出通知書的行為屬於行政許可的撤回。《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可見,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可以撤回對行政相對人發放的行政許可。本案中,林先生的磚廠已依法取得采礦、安全生產、經營許可,並投入資金進行生產經營。只要不能確定違法情況,就應該保護其合法權利。采礦許可證到期前,林先生的磚廠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由區政府按程序逐級審批。區政府認為林先生的磚廠在保護範圍內,不應繼續開采,導致林先生的磚廠事實上無法獲準換證。其采礦許可證到期後,被國土部門廢止註銷,區政府隨後作出通知,明確要求林先生的磚廠關停退出,屬於典型的行政許可撤回。

很明顯,林先生的磚廠不是因為自身原因才被允許換發執照的,而是因為區政府保護生態環境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事實上,不予延續許可應視為其撤回行政許可,其關閉的後果不應由林先生的磚廠自行承擔。

2.申請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行政賠償,即行政機關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關於進壹步加強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規定,自然保護區設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以及自然保護區設立後已全部完成並經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批準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 應分類提出差異化補償和退出方案,在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取水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指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變更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對企業和投資者遭受的財產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以上都是主張賠償的重要法律政策依據和參考。

3.對政府行政賠償/補償答復不滿有哪些補救措施?

本案中,針對區政府的答復,林先生選擇直接提起訴訟,再次要求賠償。實踐中,對行政賠償/補償答復不服的,也可以選擇向賠償/補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賠償答復屬於行政行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

此外,在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時,不僅可以不服行政賠償/補償答復要求新的賠償/補償行為,還可以直接提出賠償/補償請求,由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開庭時壹並解決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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