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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是壹門獨立的學科還是壹種方法?

比較法是壹門獨立的法律分支?

比較法學權威學者茨威格特曾說,關於比較法學是方法還是獨立學科的爭論是沒有意義的。而且,在潛心探索科學本質的時候,往往伴隨著壹無所獲的危險。然而,許多與會學者認為,自20世紀60年代比較法出現以來,經久不衰的學術業績和著名學者的出現足以證明這門學科的生命力。因此,應該認識到比較法是法學知識體系中壹個相對獨立的分支。

有學者認為,狹義比較法和廣義比較法都以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較為特征。比較法有自己明確的研究對象和特定的研究方法和手段,這些構成了比較法的基礎。如果說比較是壹種方法,那麽比較法就是壹門學科。因為它指的是規律或規律及其結果的比較。比較法學者之間的交流不是基於相同的研究手段和方法,而是基於相同的研究對象和領域。比較法是法學領域的不同學科在不同層面上研究各自感興趣的課題內容,形成成果,交流思想。所以,不能簡單地把比較研究的方法等同於實質性知識的比較方法。用比較研究方法形成的具有特定知識體系、概念和結構的比較法不再是壹個方法論命題。

另壹位學者指出,比較法作為法律的壹個分支,與傳統和其他學科有很大不同,原因有很多。但是,它並不完全符合我們關於學科分類的壹般標準和思維習慣,這是壹個很重要的因素。比較法是壹門新興的學科,也是壹門開放的、發展的、難以封閉的學科。比較法的特點決定了它很難將其對象確定為壹個嚴格的體系;內容廣泛,難以塑造和統壹;結構是清晰的,但不可能永遠。比較法既是理論學科又是應用學科,既是宏觀學科又是微觀學科,這就決定了其學科成員的多樣性、內容的廣泛性和體系的獨特性。

■比較法只是壹種研究方法?

也有學者認為,比較法並不具有獨立的結構和體系,而只是壹種法學研究方法。雖然比較法研究的範圍和對象是指不同國家的法律,但不可能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全面的比較研究。壹個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內容涉及各個領域。作為壹個學者,不可能對他們進行全面比較。既沒有能力,也不可能。因此,比較法沒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不能說比較法研究的是不同國家的法律,這就證明了比較法是壹門獨立的法學學科。要知道這些不同國家的法律涉及各個領域,包括這些法律現象背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

方法和學科肯定是有區別的。不能因為其“主要是研究外國的法律,並與國內法進行比較”,就認為它是壹門獨立的學科,也不能因為壹個國家需要用比較的方法研究各國的法律或法律制度等法律現象,為本國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服務,就認為它是壹門獨立的學科。任何人都可以而且有望使用比較法的方法,這進壹步說明比較法很難成為壹門獨立的學科,因為它在各個法律部門和法律的分支中,很難單獨存在。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指出,將比較法鎖定在方法上,並不影響各國法律的比較研究。相反,借助這種方法,我們可以深入到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進入不同的法律和文化領域,比較各種形式和目的的法律,從而找到我們所需要的東西。

■既是方法論,也是學科。

有學者認為,比較法既是壹種方法論,也是壹門學科。作為方法論,比較法不是獨立的;作為壹門學科,它是獨立的。這完全取決於用戶的目的、場合和思想境界。但是,無論作為方法論還是作為壹門學科,比較法都有壹個根本的個性,那就是它屬於壹切法學和壹切科學。

他們認為,比較法實際上肩負著實現人類法律文化和諧的世界性使命和責任。壹方面,應當對具體的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發現和解釋國內外法律制度各自的基礎和原因,論證各自的優勢和不足,並通過相關文化和社會背景的解釋,引出改進和完善自身法律制度的思路和方案,從而最終推動自身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的發展。另壹方面,要發現和指出不同民族國家法律的異同及其歷史、文化和社會原因,尋求各民族國家法律的最大和最普遍的和諧,並在此基礎上,使國內法盡可能地接受和吸收對整個人類社會具有普遍性的規則和原則,最終完成設計和構建壹個具有同壹規律或普遍規律的世界的崇高人類使命。兩者之間,後者對於比較法來說是最根本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比較法獲得了它作為壹門科學的地位。

■研究方法要多樣化。

隨著現代西方比較法研究領域的擴大,比較法學家使用的比較方法也趨於多樣化,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規範比較、功能比較和文化比較。規範比較主要是指不同國家的法律規範或具體法律規範的比較,側重於對國內法律制度的研究,如其概念、結構、規範、規則等。

有學者認為,比較法的研究應著眼於功能的研究,不僅要將法律條文與具體制度進行比較,而且要著眼於條文在法律語境中含義的比較研究。功能比較解決社會問題。被比較的國家有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問題或需求,所以我們可以比較他們不同的解決方案。功能比較突破了國內法律概念和法律結構對規範比較的限制。此外,當不同的法律規範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功能時,可以將相應的部分與另壹個國家具有相同功能的相應法律制度進行比較,或者將幾個不同的規則整合為具有相同功能的整體,使其與另壹個國家具有相同功能的法律制度相對應,進行功能比較。這種“分割”或“整合”方式的功能比較,對於法律觀念和法律結構差異較大的國家法律和法律體系之間的比較具有重要意義。這就使得規範不太可能被比較的問題變得可以比較了。

但也有學者指出,功能比較法雖然突破了規範比較法的壹些局限,但仍存在壹些問題。比如,雖然不同國家的社會存在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問題,但畢竟同時存在各自特殊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需求,功能比較是無能為力的。因此,應該運用以法律規範為中心的規範比較法或以社會問題為中心的功能比較法進行比較研究,吸收對方的優點,使比較研究全面正確。

規範比較和功能比較都是從外部觀察外國法律制度,而文化比較則強調從內部參與者的角度了解外國法律文化,從而把握外國法律制度背後的法律思想。有學者指出,文化是法學和比較法研究中的壹個重要因素,但在法律的產生、發展和變化過程中,文化並不是唯壹的、最終的和決定性的因素。因此,在運用文化比較法時,壹方面要重視西方比較法學家對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論述,介紹和借鑒他們的各種比較研究方法論,另壹方面要正確認識法律、文化等上層建築成分之間的關系,以及它們的社會經濟基礎。

■比較法研究要有世界胸懷。

雖然法律比較的方法古已有之,但現代法律中比較法的目的並不局限於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地區的法律制度、原則和規範進行比較研究和質量確認,而是最終達到獲得壹種人法的目的。因此,壹些學者強調,比較法學家應該具有世界胸懷,促進國際法律交流,努力協調和明確各國法律中的普遍規範原則,以促進人類社會整體的發展。

有學者認為,比較法學家不應該刻意強調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和隔閡,而應該更多地關註不同法系之間的和諧與融合。在中國法制建設的過程中,許多學者都有意無意地強調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異,德國法、法國法、英國法與美國法的差異,例如關於堅持法典法還是確立判例法的爭論就反映了這種傾向。

有學者認為,比較法的功能不僅應該尋找同壹性,還應該包括不同國家部門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因此,比較法的研究應該兼收並蓄,註重對各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綜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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