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民法典的統壹和正確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民法典總則司法解釋
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實施好民法典,充分發揮民法典總則統領全局的作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總則司法解釋),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全體會議通過。
總則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為本,認真執行民法典,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幸福和人格尊嚴的重要規範性文件。這壹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於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相關案件,統壹裁判標準,確保民法典統壹正確實施,實現高質量司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總則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始於2020年6月,當時對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清理,對《民法通則意見》、《合同法解釋壹》、《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條文進行了逐壹梳理。在起草過程中,先後召開了20多次調研論證會,系統征求了全國高院、中央有關單位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的意見,三次書面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得到了有力的指導和幫助。
總則司法解釋的起草嚴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若幹規定》中的要求,始終堅持廣泛聽取意見,確保條文內容能夠最大限度地濃縮,經得起檢驗。第壹,緊扣立法意圖。充分尊重和采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二是突出強基礎導向和實踐導向。7期法院系統研討班有5期在中基層人民法院舉辦,聽取了200多名壹線審判業務專家的意見。三是註意吸收學術成果。四次專家論證會涵蓋了三代民法學者的代表,共有200多人參與了論證。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相關專家參與起草論證工作並提供意見。
起草總則和司法解釋主要是解決三個問題。首先是確保民法典與舊法的有序銜接。民法典實施後,廢止了民法通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也相應廢止了《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合同法解釋壹》、《合同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但是,這些司法解釋中仍有許多條款與民法典保持壹致,在審判實踐中仍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有必要保留下來,進行整理,避免法律適用出現空白,影響民法典的實施。二是系統梳理人民法院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和智慧。民法典采用了編纂立法的技術,大部分條文是對原有法律的繼承。人民法院運用這些法律規定處理民事糾紛積累了許多有效經驗,有必要將其納入,以更好地達到統壹裁判尺度的目的。比如關於表見代理的具體適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就做了詳細規定。經過十幾年的審判實踐,有必要將其吸收到民法典總則的解釋中。基於同樣的考慮,《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部分條款精神也被吸收到了這份司法解釋中。三是回應民法通則實施後需要明確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民法典總則》中的大部分條款都是從《民法通則》中派生出來的,已經實施了四年多。其間,人民法院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也發現了壹些需要統壹規範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民法典總則濃縮了民事法律體系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指導性的規則,體現了民法典嚴密邏輯體系中“總”的特點和規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牢固樹立系統思維,準確把握民法典總則及其分則、民法典與其他民商法、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之間的適用邏輯關系。以上三個方面的目的,說到底就是為了統壹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更好地貫徹民法典,維護其權威。
總則共39條司法解釋,分為總則、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死亡、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附則9個部分。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壹,在理念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細化習慣適用規則、監護制度、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訴訟時效等制度規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始終,彰顯民法典強調公平正義、倡導誠實守信的價值取向。特別是細化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等制度規則,進壹步明確了在“扶不扶”、“勸不勸”、“追不救”、“不作為”、“不理不睬”等問題上的態度,堅決防止“和稀泥”,讓司法對群眾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有溫暖、有遵守、有保障。
第二,內容突出權利保障。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保護自然人權利為中心,從保護未成年人和胎兒利益、規範權利行使、平衡失蹤人和利害關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統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司法立場。
第三,形式體現了小而精的起草思路。始終堅持問題導向,以審判執行需求為出發點,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不追求大而全的制度或壹攬子解決所有問題。而是把重點放在總則適用中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具有豐富實踐基礎、能夠最大限度凝聚知識的問題上,明確相應的法律適用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26年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發施[2022]6號
最高人民法院
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適用
總則部分幾個問題的解讀
(2026年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壹.壹般規定
第壹條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對民事關系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直接適用該規定;民法典第二編至第七編沒有規定的,除根據性質不能適用的以外,適用民法典第壹編的規定。
對於同壹民事關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規定是民法典相應規定的細化的,適用該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典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適用該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關於基本原則的規定。
第二條在壹定區域和行業範圍內,長期為普通人從事民事活動時所普遍遵守的民間風俗習慣,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十條規定的習慣。
當事人主張適用習俗的,應當提供關於習俗及其具體內容的相應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查明。
習俗的適用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或者公序良俗。
第三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使權利的對象、目的、時間、方式、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認定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所稱的濫用民事權利。
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構成濫用民事權利。
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沒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因濫用民事權利造成的損害,依照民法第七編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胎兒出生前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主張相應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第五條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該行為是否與其生活有關,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是否能夠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後果,以及該行為的標的、數量、價格或者報酬。
第三,監護
第六條自然人的監護權由人民法院根據其年齡、身心健康、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有關組織的監護能力的確定,應當以其資格、信用、財產狀況等因素為依據。
第七條監護人的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生效時被指定人不同意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擔任監護人,父母壹方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另壹方在遺囑生效時具有監護能力。當事人對確定監護人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訂立協議,約定有監護能力的父母免除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協議約定未成年人父母喪失監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約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同順序的人共同擔任監護人,或者由最後順序的人擔任監護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民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具體參考下列因素:
(壹)與被監護人的生活和情感關系密切;
(2)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令;
(三)是否存在不利於履行監護職責的違法犯罪情節;
(4)監護能力、意誌、品行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監護人壹般應為壹人。如果更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可能是幾個人。
第十條當事人不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自收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指定無不當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申請;認為指定不當的,應當依法撤銷指定,另行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在收到指定通知三十日後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變更監護處理。
第十壹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依照民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與他人訂立事先確定監護人的書面協議後,協議壹方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協議確定的監護人有《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申請撤銷其監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第十二條監護人與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就監護人是否具有民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應當終止監護關系的情形發生爭議,申請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經審理,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指定的監護人和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同意變更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作出判決。
第十三條因患病、外出務工等原因在壹定期間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並將自己的監護職責全部或部分委托給他人,當事人主張受托人因此成為監護人。
四。失蹤和死亡聲明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案件,應當將下列人員認定為民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壹)被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依照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八條、第壹千壹百二十九條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
(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夥人等民事主體,但未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權利義務的除外。
第十五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請求失蹤人的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原告。
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支付失蹤人所欠債務和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被告。經審理認為債權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死亡案件,應當將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照民法第壹百二十九條對被申請人享有繼承權的親屬認定為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近親屬和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八條對被申請人享有繼承權的親屬,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壹)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全部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2)未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夥人等民事主體,除不申請宣告死亡不能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外,不能認定為《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第十七條自然人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經有關機關認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八條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但行為本身表明已經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以其他形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九條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有錯誤理解,並且壹般理解為如果沒有錯誤理解行為人不會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是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行為人能夠證明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但是,除非根據交易習慣確定行為人無權請求撤銷。
第二十條以第三人意思表示有誤為由請求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適用本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故意告知虛假信息,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致使當事人基於錯誤理解表示意思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行為。
第二十二條因恐懼心理,致使自然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致使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和財產權益受到損害,被迫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one hundred and fifty第壹條規定的脅迫。
第二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折價或者賠償損失的,準用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有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當事人約定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沒有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依照《民法典》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
不及物動詞代理
第二十五條。幾個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其中壹人或者數人不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行使代理權的,依照民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因急性病、通訊中斷、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自行處理代理事項,又不能及時與被代理人取得聯系,不及時將代理委托給第三人,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無權代理行為未經追認,對方當事人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行為人應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承擔舉證責任。行為人不能舉證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相對人的相應訴訟請求;行為人能夠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為人和相對人各自的過錯確定責任。
第二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1)代理權的出現;
(2)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沒有過錯。
對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有爭議的,以無權代理符合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條件為條件,由相對人承擔舉證責任;委托人應當對相對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