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重慶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

重慶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客觀公正地評價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的業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區(市)、縣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離任,依照本條例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部門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以下統稱審計單位)依照本條例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進行審計監督和審計查證。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法定代表人辭職,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免職、辭退、辭職、辭職、任期屆滿、調動、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職務。第四條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時,必須進行審計。第五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實施離任審計,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經營目標合同、協議和依法訂立的聘用責任目標為依據,堅持獨立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保密的原則。第六條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和組織考核法定代表人工作業績、實施獎懲、晉升和聘用的重要依據。第二章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第七條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由下列審計單位實施:

(壹)市、區(市)縣審計機關;

(二)企業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包括政府授權的管理機構,下同)(以下簡稱部門審計機構);

(3)依法成立的社會審計組織(包括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八條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第九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離任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經驗和職業道德。第十條審計人員依法執行離任審計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打擊報復。第十壹條審計人員實施離任審計時,具有下列職權:

(壹)檢查財務計劃、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被審計的法定代表人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二)向與審計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村證明;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二條審計人員在實施離任審計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審計單位在報告和公布審計結果時,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第三章審計管轄第十三條市審計局負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區(市)縣審計局負責對本轄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市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工作。第十四條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審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關系和人事管理權限分級進行:

(壹)市政府任命的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由市審計局直接審計;

(二)除第(壹)項外的其他市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可以由部門審計機構直接審計,或者由負責任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企業主管部門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第十五條區(市)縣所屬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當地政府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計。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對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的離任審計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查。第十七條除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事項外,企業已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的,當年不再安排其他審計事項。第四章審計內容和程序第十八條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二)企業的債權債務;

(三)企業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目標或就業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五)國有資產的增減情況;

(六)其他應當審計的事項。

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有權追溯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外的上壹年度,但應區分階段和責任人。第十九條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離任手續前,按照審計管轄範圍,由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通知有關審計機關和部門審計機構安排離任審計,或者由企業主管部門直接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離任審計。

企業法定代表人被免職或辭退的,可先免職或辭退再審計;辭職、退職、任期屆滿、調動、退休,離職前應進行審計。

  •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8修訂)
  • 下一篇:比較法是壹門獨立的學科還是壹種方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