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統籌規劃,加強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第四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關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五條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壹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統壹管理工作,其機構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六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全民即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集體所有。第七條國有土地可以依法指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指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八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由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由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林地、草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確認,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的確認,分別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第十壹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十三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或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護第十四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和統計。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六條城市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在河湖安全區,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河湖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第十七條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塗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