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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憲法與帝國憲法大綱的異同比較

第壹,清帝統治大清帝國,而且是壹連幾代,壹直受人尊敬。(《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壹大日本帝國,由石灣系列天皇統治。(《大日本帝國憲法》)

第二,君主神聖的尊嚴不可侵犯。(《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三條皇帝神聖不可侵犯。(《大日本帝國憲法》)

3.通過法令制定法律和提交法案的權利。所有的法律,雖然由眾議院解決,但不是由詔令批準和頒布的,不能實施。(《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六條皇帝可以裁決法律、法令、頒布和實施。(《大日本帝國憲法》)

4.召集、開啟和關閉、暫停展覽和解散眾議院的權利。解散時,即使要求民眾重新選舉新成員,被解散的老成員也與齊人無異。如有反抗,將視情節依法處理。(《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七條天皇召集帝國議會,其會議,休會和解散眾議院。

,全憑皇帝的命令。(《大日本帝國憲法》)

五、建立魯官制和公司推廣權。用人之權在君,臣輔之,府不得幹涉。(《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十條皇帝規定行政部門的官制和文武百官的戴贈。

文武官員免除,但本憲法和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大日本帝國憲法》)

第五十五條

國務大臣輔佐畢皇帝,擔當此任。(《大日本帝國憲法》)

註:即日本所謂的內閣對天皇負責,但只對國會負責的原則,或脫離內閣的原則。在日本,國會無權選舉首相和國務大臣。內閣的組織完全由天皇在聽取大臣會議的意見後任命。這是二元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

六、指揮陸海軍和制定軍事制度的權利。陛下出動全國兵力,建立常備軍全面實施。所有軍事事務都不受法院的幹預。(《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11條皇帝命令陸海軍。(《大日本帝國憲法》)

第十二條

皇帝規定了陸海軍的編制和常備軍的人數。(《大日本帝國憲法》)

註:日本所謂總司令獨立,內閣即政府,無權指揮軍隊。

7.宣戰、媾和、締結條約、派遣使節、承認使節權。兩國建交的事是君主決定的,不是議院決定的。(《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十四條皇帝宣布戒嚴。(《大日本帝國憲法》)

八、賞罰權。恩典來自君主,而非臣下。(《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十五條皇帝授予爵位、勛章等榮譽。(《大日本帝國憲法》)

九、壟斷司法權。任命壹個審判法庭,按照國王規定的法律辦事,不要靠聖旨隨時改變。司法權屬於君主,法官最初由君主任命,代表他執行司法。如果法官不以聖旨隨時更改,則案件至關重要,必須以國王的法令為準,不涉及分歧。(《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五十七條司法權依法由法院以天皇名義行使。(《大日本帝國憲法》)

十、發布命令和制作命令的權利。但是,除非提交眾議院批準,否則不得通過命令改變或廢除已頒布的法律。法是為了君主行使司法權,令是為了君主行使行政權。兩權分立,所以法律不是靠命令廢除的。(《帝國憲法大綱》)

第九條皇帝可以發布或者命令政府發布必要的命令,以執行法律,維護公共和平與秩序,增進臣民的幸福。

,但不是通過命令來改變法律。(《大日本帝國憲法》)

十壹、在眾議院閉會期間,遇有緊急情況,可發布法律的詔令,並可利用詔令籌集必要的款項。然而,在下壹屆會議之前,它必須提交眾議院批準。(《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八條為了維護公眾的安全或者避免災難,天皇

根據緊急需要,在帝國議會閉會期間,可以發布代表法律的敕令。

這項法令應該在下壹屆會議上提交給帝國議會。如果議會不答應,

政府應該宣布它將失去效力。(《大日本帝國憲法》)

十二、王室經費,應由君主制定,從國庫中支出,議院不得討論。(《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六十六條皇家經費每年由國庫按現行定額支付,除將來需要增加時,不需要帝國議會的資助和褒獎。(《大日本帝國憲法》)

十三、皇家儀式,應經皇家總督和特別大臣同意,王室不得幹涉。(《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皇家模型第74條修改,

沒有帝國議會的決定。(《大日本帝國憲法》)

十四、符合法令所定資格的臣民,可以是文武官員,也可以是議員。(《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十九條日本臣民根據法令的資格,

可以擔任文武官員等職務。(《大日本帝國憲法》)

十五、臣民在法律範圍內,壹切言論、著作、出版和集會、結社等事,都允許自由。(《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二十九條日本臣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言論、寫作、出版、集會和結社自由。(《大日本帝國憲法》)

十六、臣民除非依照法律,不得被逮捕、監禁或處罰。(《帝國憲法大綱》)

對應:第二十三條日本國民除依法外,不得逮捕、監禁、審判或處罰。(《大日本帝國憲法》)

十七、臣民可以要求法官審理案件。(《帝國憲法大綱》)

十八、受試者應服從法律的審判。(《帝國憲法大綱》)

第24條日本國民不得被剝奪由合法法官審判之權利。(《大日本帝國憲法》)

十九、臣民的財產和住所,不得無故侵入。(《帝國憲法大綱》)

第27條日本國民之所有權不得侵犯。因公益需要的,應當依法分割。(《大日本帝國憲法》)

二十、臣民依照法律,有納稅和當兵的義務。(《帝國憲法大綱》)

第20條日本國民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大日本帝國憲法》)

第21條日本國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大日本帝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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