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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0

法律主觀性:

財產訴訟保全是指法院依據職權,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保證未來判決生效後順利執行而采取的保護措施。20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財產訴訟保全司法解釋(2016 17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6次會議通過,自2016 12 1起施行)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結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第二條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應當由立案、審判機關裁定,壹般應當移送執行機關執行。第三條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及其他有關材料。人民法院決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第四條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實施。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的規定責令保全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保全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是爭議標的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30%。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的擔保;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補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絕補充的,可以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保全。第六條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範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等內容。,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保函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範圍、擔保責任等內容。,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財產保全擔保違反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駁回申請。第七條保險人通過與投保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擔保書應當明確寫明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申請財產保全而遭受的損失,並附相關證據材料。第八條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的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準許。第九條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提供擔保: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二)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經濟困難的;(3)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四)因見義勇為受到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保全錯誤的可能性小;(6)申請人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償債能力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執行程序開始前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提供擔保。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擬保全財產的明確情況。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擬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裁定執行期間,保全申請人可以向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護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查詢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金額範圍內的財產,並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無法找到可以保全的財產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被保護人的財產信息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財產外,不得公開被保護人的其他財產信息,不得在財產保全和執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第十三條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需要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人民法院保全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財產時,被保全人指定代為保管的,應當準許繼續使用。第十四條被保全的財產是機動車、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保全人書面報告該動產的所有權、占有、使用情況,並予以核實。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保全裁定,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確定的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割或者因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采取凍結銀行賬戶資金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凍結的具體金額。第十六條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措施,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後立即辦理。同壹財產有多份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按送達時間先後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七條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在訴訟或者仲裁中自動轉為保全措施;進入執行程序後,保全措施將自動轉為被執行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照前款規定,在訴訟或者仲裁中自動轉為保全措施或者在執行中轉為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期限連續計算,人民法院無需重新作出裁定。第十八條保全申請人申請延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的,應當承擔未續保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保全期間的確切屆滿日期和前款申請延續保全的有關事項。第十九條再審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受理債務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的保全申請。再審期間,原生效法律文書停止執行,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條財產保全期間,被保全人請求自行處分保全財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申請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被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以合理的價格處分,並控制相應的價格。被保全人要求自行處理被保全的有爭議的財產的,應當征得保全申請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允許被保全人自行處分保全財產的,應當通知申請保全人;保全申請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第二十壹條保全法院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超過壹年仍未處置被保全財產的,除被保全財產有爭議的以外,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法院可以請求保全法院調取被保全財產執行。但是,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保全法院與先行等待執行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被保全的財產有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同級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 *同壹上級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被保全財產的種類、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被保全財產價值的關系等,指定執行法院,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被保全財產。第二十二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解除對爭議財產的保全的,必須征得申請保全人的同意。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全申請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壹)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二)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不服,允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三)仲裁裁決駁回仲裁申請或者請求的;(四)其他人民法院不服起訴,允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駁回的;(六)保全申請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申請保全的人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的,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在裁定執行過程中,發現財產保全裁定的內容與被保全財產的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變更或者更正。第二十五條申請保全的人或者被保全的人對保全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十日內進行審查。不服保全裁定申請復議的,經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撤銷或者變更裁定;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對駁回復議申請的裁定不服,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予以撤銷,並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二十六條保全申請人、被保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的執行違反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審查處理。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訴訟糾紛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在保全裁定執行期間,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或者執行,基於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或者保全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保全申請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就執行異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被保全財產的保全。第二十八條在海事訴訟中,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16 12 1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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