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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國土局:農村宅基地確權的標準是什麽?

壹、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根據《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1、1982。在2月國務院發布《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占用土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且在《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實施後仍未拆遷、改建、重建。2、1982年2月《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出臺,從65438年6月+0987年10月《土地管理法》生效之日起,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出部分由中央和國務院在1986年3月確定。3.對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但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宅基地未超過分戶建房用地總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4.農村非農業戶口居民原有宅基地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5、接受轉讓、購買宅基地建房,且原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6.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可以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來確定。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上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在單獨建房時或者現有房屋被政府依法拆除、改建、翻建、翻建時,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8、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9、閑置或房屋倒塌、拆遷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確定。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註銷其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土地。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牧辦)、財政廳(局)、 解放軍新疆土地管理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強城鄉發展統籌進壹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意見》(鐘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壹步規範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提出以下意見:1。界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範圍,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確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應當覆蓋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等相關法律政策文件的規定, 並符合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尊重歷史,註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所依據的文件材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置決定;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勘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等。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各地要以“權屬合法、邊界清晰、面積準確”為原則,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權屬調查技術規程》和《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現有成果及其他相關技術規程和標準,摸清每塊農村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用途(地類),按照統壹的宗地編碼模型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重視地籍變更的調查和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狀。有條件的地方,農村集體土地權屬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測量界址點坐標,計算宗地面積;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依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核實確定權屬界線,詳細描述界線走向,采用地圖計算或數據庫計算等方式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權屬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 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後可放寬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籍調查,應當采用解析法測量界址點坐標,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 2000。已通過測量、勘測等其他方式發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變更登記時應采用解析法重新測算。第四,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擁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按照“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照鄉(鎮)、村、村民小組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存在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的,應當將土地確權到村民小組和農民集體,並向村民小組和農民集體發放證書;對於土地權屬邊界不存在且被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認可這部分土地的現狀,明確歸本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當依法確認到鄉(鎮)農民集體。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村民小組組織不健全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代為申請登記和保管土地權利證書。涉及依法“撤村並組”的,“撤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變的,所有權仍屬於原農民集體;村莊合並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的認可。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履行完畢後,按照變更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上註明每個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涉及依法增減城鄉建設用地和農村土地整理試點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對“撤村建居”後未被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進行調查統計,不進行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新單位名稱後應註明原農民集體名稱。土地登記簿“權利人”欄和土地證“土地所有者”欄中,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填寫為“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五、根據法律規定,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要代表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委托農民集體成員行使所有權;屬於本村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管理。土地所有權登記過程中,農民集體所有權代表應當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由各省(區、市)根據當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第六,嚴格規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應當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確認到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搬遷,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農民集體多數成員同意並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異地建房,並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已經擁有宅基地的農民集體成員,非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者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可以按照規定登記發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註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在農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農民集體發證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以依法對土地進行登記,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應當註明“權利人非農民集體成員”。對無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清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日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七、根據不同歷史階段的超面積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1982《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實施後未擴大土地面積的,可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登記;從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到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農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按實際使用面積登記;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核定的面積進行權屬登記。面積超過當地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屬證書的備註欄中註明超標面積。戶建築或現有房屋被拆除、改建、翻建或重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並按當地標準重新辦理權屬登記。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登記發證工作,村委會辦公、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等依法批準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要依法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當申請權屬登記。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要查清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公示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登記發證。九、妥善處理農村非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非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使用。對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查清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和相關用地政策,在辦理完用地審批手續後,登記發證。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範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範化建設。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未經合法處理的違法土地進行登記發證。不得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通過“村改居”未經合法征收程序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轉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進行登記發證。對不按法律法規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11.加強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序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糾紛調解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十二、規範和完善現有土地登記信息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全面核查和完善現有土地登記信息。對已經登記發放的缺失數據和不標準包裹,要盡快糾正和完善;發現登記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確保登記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和規範性。各地要進壹步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標準,規範土地登記資料管理。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要參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1015-2007)等技術標準,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數據庫建設,進壹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和查詢系統建設,提高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切實發揮土地登記成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註意查詢您當地的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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