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做法來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分批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壹次性或分階段收購的方式,這在壹定程度上可以緩解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政策驗收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初步了解,但無法深入行業。在這個階段,他們可以聯合同行業的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托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不良資產後,將資產的收益權出售給信托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在這種模式下,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提前收回資金成本,解除資金占用,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四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計算現金流,將信托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組後的資產支持證券出售給投資者。至於不良資產的後期管理,還是可以委托給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2006年至2008年期間,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案例共有4起,發行總額約為6543.8+034億元。但2008年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這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越來越高,預計這類業務很快會放開。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範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方式,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也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輸血壹些可以起死回生的項目,幫助企業走上正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二)以物抵債。對於壹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要走漫長的訴訟路線,通過以物抵債,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三)公開征集重整人或投資人。在充當不良資產壹級批發商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者參與不良資產投資,享受行業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地方政府資源,深化不良資產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資產管理公司雖然面臨著無限商機,但由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著更大的“去資本化”壓力。對於已經交易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要分類管理,才能獲得更大的盈利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因為本金部分不會變化,收入來源是利息或罰息,盈利空間有限,所以要快速化解;對於產權不良資產,基於“根雕理論”,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長期持有,精心雕琢,以時間換取空間,從而獲得更高的收益。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處置不良資產多通過債務催收、內部賬戶管理、壞賬核銷、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展期或重組、招拍掛、債轉股、實物資產再利用等方式。受處置效率的制約,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開始創新處置方式。
在嚴格考核的壓力下,很多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同業資金或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表外化,降低不良率。因此,不良報表的定價壹般由銀行當年的核銷額決定。具體來說,缺陷報告有以下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控股模式。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信貸,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向資產管理公司註入資金。然後資產管理公司用從銀行獲得的資金來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表外的目的,銀行承諾在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在這種模式下,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出售給信托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通過同業授信或理財資金與銀行對接。在這個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或者證券公司都是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 * *共同設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不良資產,並進壹步進行不良資產處置,處置收益由合夥人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控股和互持兩種模式,本質上都是銀行用時間換空間的操作。雖然二者都實現了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性釋放,但風險依然存在於銀行體系。壹方面,階段性的聲明為銀行贏得了壹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需要快速處置,可以在未來幾年慢慢消化;另壹方面,銀行在支付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為不良處置負責,未來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和人員運營費用,最後不得不降價再次買斷出售,導致最佳出售時間延後,可能得不償失。
三。信托公司的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托公司與銀行合作由來已久。他們可以和壹些城商行合作,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不良率高,不敢投資自己的區域資產,但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托公司可以發揮資金中介的作用,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與大銀行不良資產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將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托公司積累了銀行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給。從信托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不是信托擅長的領域,但信托公司在房地產、基建、政府平臺、資本市場等領域壹直擅長資產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具有資產處置能力,信托公司可以聯合專業化的資產服務機構設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層級設計和增信措施,應對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種模式可以讓信托公司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養信托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信托公司通過通道業務培養識別和判斷不良資產價值的能力。在此基礎上,信托公司可以獲得大量的不良資產包,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和管理委托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雙贏。在這種模式中,信托公司是壹種“大投行”,既可以是中間SPV,也可以是不良資產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的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來看,保險資金規模較大,對不良資產也有配置需求。目前,保險公司已經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體來說,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因為本土資產管理公司有SASAC背景,風險較低。但這種模式下,商業機會有限,不足以支撐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
此外,在保監會政策放開的條件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與具備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機構合作設立有限合夥基金,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深度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業務。
保險資金甚至可以作為單壹LP介入特定優質項目,然後以基金份額為基礎資產發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進壹步對接保險公司體系內受托管理的資金。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基金份額撬動整個保險體系。
動詞 (verb的縮寫)非持牌機構的相關業務模式
1.子行業不良項目投資
在房地產、小額貸款等細分行業,市場上已經有壹些專業的投資機構。例如,壹些由民間資本或外資設立的房地產M&A基金,專註於投資存在違約風險的房地產項目,通過對項目的地段選擇和精算技巧,獲取目標項目的違約鞏固、轉型和經營改善帶來的收益。也有以房地產為抵押,專註於個人和小微企業不良資產處置的民間投資機構。因為標的多,個人的風險被大大分散,個人和小微企業的防禦能力差。投資機構在司法中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相對容易處置,所以平均處置期可以控制在兩年左右,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
2.不良資產的生產性運營模式。
目前,壹些資產服務機構設立了不良債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主要是高凈值客戶。因為不良資產處置周期壹般在兩年以上,資產服務機構需要加強流動性管理,甚至用自有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產品設計上,可以直接設計兩年期限的產品,也可以設定不同期限的產品,滿足不同需求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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