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是關於相鄰土地的使用。
立法背景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需要臨時或長期使用相鄰土地是必然的,調整因使用相鄰土地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是相鄰關系的重要內容。如果沒有法律來規範鄰居之間的這種行為,很容易引發鄰居之間的糾紛。
條文釋義條文規定的相鄰土地使用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因修建、修繕建築物而臨時使用相鄰土地;第二種是在相鄰的土地上安裝管道。
1.因建築施工或修繕而臨時使用鄰近土地。因建築施工或修繕需要土地所有權人臨時使用相鄰土地或建築物的,相鄰土地或建築物的權利人應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甲方要在自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範圍內自建房屋,需要在乙方的相鄰土地上臨時搭腳手架,乙方應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是阻攔。許多國家都規定了這種基於建築物的相鄰土地臨時使用的相鄰關系。比如日本民法典第207條規定:“
(1)當在邊界處或邊界附近建造或修理圍墻或建築物時,土地所有人可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毗鄰的土地。但是,沒有鄰居的允許,妳是不允許進入他家的;
(二)在前款情形下,鄰居受到損害的,可以請求賠償。“為解決因建設臨時占用相鄰人土地而產生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指出,相鄰壹方因建設臨時占用另壹方使用的土地,占用方未按範圍使用的, 目的和雙方約定的期限,責令及時清理現場,清除障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二,在相鄰地面安裝管道。從建築工程的角度來說,土地所有者不能安裝電線、水管、煤氣管等管道,除非經過鄰居的土地,而這些管道對土地所有者來說是必須的。土地所有者有權通過鄰居的土地安裝它們,但他應該選擇損害最小的地方和方法。如果還有損害,他應該賠償。許多國家或地區都規定了在相鄰土地上安裝管道的問題。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91條第壹款規定:“當土地所有者取得所有損害賠償時,他有義務允許在其土地上安裝類似的管道如水道、排水管、煤氣管和地上電纜。但限於沒有它的地就無法安裝,或者只能花大價錢安裝。”我國臺灣省民法對管道安裝權有專門規定。第786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不得安裝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線軸,除非他穿過他人的土地,或者如果他能安裝,他可以穿過他人的土地安裝。但是,應該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並給予賠償。依前項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它線軸後,如情況有變化,其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變更設置。前項變更及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但有其它習慣者,從其規定。”只能協商,沒有權利不讓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施工中車輛、行人通行的溝、井、洞沒有遮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或者故意損壞、移動遮蓋物、圍欄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壞道路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九十二條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