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結構風險盡職調查完成,意味著並購前期工作告壹段落。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最重要也是首先要考慮的是交易結構設計,這也是法律人最能發揮智慧的地方。所謂結構設計,包括路徑和流程兩部分。需要註意的是,交易結構的設計必須綜合考慮合法性、稅負、時間要求等所有因素,避免顧此失彼,損害交易。路徑是解決什麽樣的安排能夠合法地實現交易雙方的商業目標;還要考慮什麽樣的安排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稅收負擔;甚至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交易;在相當多的情況下,甚至需要考慮什麽樣的路徑安排不會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或管制。流程就是在路徑明確後,梳理不同工作項的順序,設計不同的節點安排。如果順序不同,控制力可能不同,交易的稅負也可能不同;在不同的節點,要達到的目標不壹樣,各方的權利義務可能也不壹樣。(1)路徑合法性風險無論什麽路徑,合法性都是第壹要求。筆者在參與某企業發債項目時發現,某上市企業利用政府招商引資的機會,獲得了某目標公司的控股權,但為了完全控制該企業,又將國有股份委托在持股位置,但國有股股東向其支付托管報酬。個人認為,這種“逆向支付”的托管路徑設計存在法律缺陷,也使得國有單位的管理者面臨很高的法律風險。這遠不如使用優先股制度或其他安排合法。業務中經常會遇到來自投資或金融機構的咨詢,老股東期望轉讓控股權後獲得穩定收益。所做的路線安排是在並購時作出特殊或補充約定:小股東不參與經營管理以獲取固定回報。這種安排也面臨法律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優先股制度無法滿足控制權轉讓後小股東的利益預期,法律安排是大股東持有股權托管或收取投票權,大股東向小股東支付托管報酬或收取費用。(2)並購前的重組風險在M&A交易中,往往不是單壹的股權交易。通常情況下,並購前重組會基於壹些必要的考慮而設計,即各方單獨或分別實施自己的重組,然後進行M&A交易。為了避免回報投資和外資M&A的問題,筆者參與了壹次並購,是先實施獨立第三方的重組和外資再投資的制度安排。但在國內某家電巨頭對省內某家電連鎖企業的並購中,為了以9010000元(體系內所有企業註冊資本之和)體現6000萬元的估值,先成立項目公司,再由項目公司收購目標公司的企業,再由收購方溢價向項目公司追加140萬元。通過看似民間投資的路徑安排和資本公積的制度安排,實現654.38+0.4億元和6000萬元的7:3股權結構,合法且無成本地實現經營目標。(3)在稅收風險的交易結構中,除合法性風險外,第二個風險是稅收風險。中國稅收法律法規的高度政策化和文件化無疑加劇了這些風險。因此,需要密切關註重組結構設計的稅務風險,壹定要聽取財務甚至稅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在壹次合並中,是對方稅務顧問安永提出,企業分立衍生的新設企業在12個月內不能發生股權變動,否則不適用所得稅特別處理。才及時調整了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安置方案,將待交易資產留在老企業實施股權交易。而且如果目標公司是自然人股東,股權溢價交易會有20%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收購方有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因此,需要進行必要的股權調整安排,對自然人屬性的股東股權進行篩選,然後實施交易。(4)擔保設計風險由於M&A交易金額大、周期長、環節多,相當壹部分交易風險將在M&A交易結束後逐步釋放。因此,交易各方的風險點和發現周期不同,擔保制度的設計重點也不同。在擔保主體上,壹方面應是連帶的、不可撤銷的、無爭議的,另壹方面應追溯到作為實際控制人的自然人,以避免各擔保主體的“有限責任”;定量上,擔保主體越多越好,以此認識到壹旦出現問題,責任方的關聯企業將血本無歸。在擔保的具體內容上,應準確界定擔保責任的形式、擔保期限、擔保範圍、不同擔保方式之間的關系等。,並特別註意避免擔保效力的缺陷,排除保證人的通知權和同意權。2.財務風險M&A交易中的財務風險主要有:(1)財務數據的完整性風險由於財務數據屬於目標公司,老股東往往會擔心財務數據中包含的“不利”因素,往往會隱瞞甚至銷毀部分財務數據,導致財務數據和財務檔案不完整,可能會導致目標公司受到處罰。(2)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附註風險審計報告是對公司財務事項的第三方審查,往往會揭示壹些風險事項,而財務報表附註通常是需要關註的財務事項,這些信息,尤其是保留意見和強調事項,會包含目標公司的財務缺陷信息。(3)利潤歸屬的確定如果M&A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存在壹個利潤歸屬節點的界定問題,這個歸屬協議關系到上市公司的業績。(4)事後風險由於M&A交易會持續壹段時間,且目標公司無法停止經營等待合並完成,雙方交易所依據的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都是基於壹個暫定的基準日,基準日到實際交割日的持續時間是不確定的。這期間發生的事項如何調整,營業損益如何承擔或享受,需要明確。(5)價格風險的支付交易價格的支付需要根據具體的交易結構合理安排,既要考慮相應的節點控制,又要考慮相應的風險控制,交易完成壹定時間後必須支付余款,防止交割交接後風險的釋放。3.正式合同的風險正式合同簽訂時,不同於框架協議,不僅要求簽訂主體最終以法律形式落地,還要求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可能包括各種附件和附屬協議的簽訂和完整性。當然,正式合同並不意味著合同文本的終結,對於甩尾事項和特殊事項可能需要簽訂補充協議,但至少要明確這些事項的處理原則。正式文本的風險還需要註意不同文本之間的效力順序和效力沖突的安排,特別是簽署的文本可能與工商機關或其他政府部門要求備案審批的文本不完全相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明確規定各種文本之間效力的安排。4.股權交割的風險基於不同的標的公司,股權交割的要求和主管機關不同,辦理股權交割的程序不同,同時要辦理的變更也不同。有的股權交割需要前置審批(如外商投資企業),有的需要辦理認證手續。應特別註意各種特殊法律規範的特殊要求,以避免程序或效力缺陷。5.公司交接風險股權交割只是對目標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前提,但並不意味著對公司的實質性控制。公司的交接,包括法定交接(更換各種機構,變更相應的證照等。)和實時交接,是公司控制的現實水平。這些轉讓可以在股權交付之前、之後或期間實施。在公司交接中,壹方面要註意目標公司的順利交接,另壹方面要完善各項交接程序,制定完善的交接文件,明確責任,保全證據。在公司交接前,通常會有過渡性安排,以體現交易各方的* * *管理安排,避免單方面控制下目標公司的變動風險。6.勞動事務風險M&A交易通常涉及員工遣散問題,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的安置以及董事和監事的更換。壹方面,在盡職調查過程中,要註意是否有高額的遣散費補償安排或對遣散費替代的限制甚至禁止條款。另壹方面,必須在正式交易文本中明確規定此類事項的處理方式,明確責任主體、內容、救濟和替代處理方案。
上一篇:周公夢見骨灰盒是什麽意思?夢到骨灰盒是什麽意思?可以嗎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