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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利用生成合成、個性化推送、排序選擇、檢索過濾、調度決策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協調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算法推薦服務的監督管理。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算法推薦服務治理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算法推薦服務的監督管理。第四條提供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業指南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制定和完善服務規範,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信息服務規範第六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算法推薦服務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推動算法應用更好。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傳播。第七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機制審查、科技倫理審查、用戶註冊、信息發布審查、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理等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制定並公開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持。第八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算法機制的機制、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進行審查、評估和驗證,不得設立誘導用戶沈迷和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道德規範的算法模型。第九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數據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流程。如果發現未顯著標記的算法產生合成信息,應在繼續傳輸前顯著標記。

發現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相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現不良信息的,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相關規定處置。第十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用戶模型中記錄興趣點和用戶標簽的規則,不得在用戶興趣點中記錄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或者作為用戶標簽推送信息。第十壹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算法推薦服務頁面的生態管理,建立健全人工幹預和用戶自主選擇的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選擇、列表類別、彈出等關鍵環節主動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第十二條鼓勵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綜合運用內容去重、分散幹預等策略,優化檢索、排序、選擇、推送、展示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避免對用戶產生不良影響,預防和減少爭議。第十三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不得生成合成虛假新聞信息,不得傳播國家規定範圍以外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第十四條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或者虛假贊、評論、轉發,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者對搜索結果進行排序、控制熱搜或者評選等信息的呈現、實施影響網絡輿情或者逃避監督管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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