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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的形式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以下列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包括合同、信函和數據電文;口頭形式。以口頭方式訂立合同,有利於節省時間,化繁為簡,對加快交易速度有重要作用。其他形式。

1.合同形式有哪些?

在民法中,合同形式分為重要合同和不必要合同。所謂實質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例如,必須由雙方簽字並由證人或公證處認證的合同。非正式合同可以口頭、書面或其他證明形式訂立,包括見證,而不必采用書面形式。在英美法中,雖然沒有重要形式和不必要形式之分,但也有相同的概念。比如,在英美法的分類中,有壹個已簽字的蠟封合同。該合同應屬於按規定的形式和程序訂立的合同,類似於大陸法中的重要合同。

買賣雙方以通信方式進行交易時,如果任何壹方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就必須在要約或承諾通知中提出這壹保留。此時,合同不是在雙方通過書信往來達成協議時成立,而是在簽訂書面合同時成立。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簽訂書面合同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根據壹般原則,合同應在雙方以通信方式達成協議時成立,即含有承諾內容的信件、電報或電傳生效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第四百九十壹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報等形式訂立合同的。並要求簽署確認書,簽署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自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國際貿易合同成立的法律規範是什麽?

(A)合同當事人在表達意願時應當壹致。

這意味著協議是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的。也就是說,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另壹方當事人表示對要約的承諾。雙方達成協議時,合同成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有要約,沒有承諾,合同就不成立。即使雙方互相要約,意圖完全壹致,合同仍然不成立。

在國際貿易慣例中,要約和承諾分別稱為發盤和承諾。在相關的國際貿易法中,要約和承諾的定義非常嚴格。判斷國際貿易合同是否成立,不僅要看是否存在要約和承諾,還要看這兩種行為是否成立。

(二)關於對價和對價的規定

在普通法中,對價是合同成立的壹個重要因素。按照英美法,合同當事人之間是有關系的,是我給妳的給妳的。這種通過相互支付從對方那裏獲得利益的關系叫做對價。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買方付款以獲得賣方的貨物,而賣方交貨以獲得買方的付款。

對價是大陸法系提出的合同成立要件之壹。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例如,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都必須簽署合同,這是有原因的。買方的考慮是拿到貨,賣方的考慮是拿到貨款。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法律承認合同效力之前必須有對價或對價;否則,合同將得不到法律保障。

(3)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

國際貿易合同壹般是在法人之間簽訂的。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組織起來的,它只能通過自然人進行活動。因此,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必須具備訂立合同的能力。此外,法人本身必須具備壹定的行為能力。法人最常見的具體形式是公司。

(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各國法律規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法律,不得損害公眾利益。這裏的公共利益是廣義的,包括公共安全、良好習慣和道德規範。在國際貿易中,簽訂違禁品貿易合同是違法的,如毒品、走私貨物、嚴重敗壞社會道德風尚的物品等。與敵國或國家禁止的國家簽訂貿易合同也是違法的。

對於非法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壹旦雙方發生糾紛或爭議,任何壹方都不能上訴。法律不承認和保護這種合同。同時,法律認為必要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並沒收買賣的物品。

(五)當事人必須在自願、真實的基礎上簽訂合同。

合同是雙方協議的結果。根據各國法律,如果由於各種原因或事實,當事人所表示的意思不是自願的、真實的,則合同不成立。這些理由和事實大致如下:

1,強制

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同意,只要合同是在脅迫下訂立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因為脅迫下作出的意誌表示不是自願的表示。英美法中,除了普通法中的強制法定原則,還有平衡法中的“不當影響”原則。“不當影響”主要適用於濫用特殊關系以訂立合同為手段從中謀取利益的情形。在大陸法中,除了法定的強制原則之外,還有“絕對強制”的法定原則。前者指施加心理壓力;後者意味著除了施加心理壓力之外,對當事人來說也是強制性的。在“不正當影響”和“絕對脅迫”下簽訂的合同無效。

2.欺騙

欺詐是指旨在使他人犯錯的故意行為。各國法律都認為,因欺詐而訂立合同時,遭受欺詐的壹方可以撤銷合同。以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英美法將欺詐行為稱為“欺騙性的不正確陳述”,受騙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並解除合同。關於對某壹事實保持沈默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國外壹般認為,只有壹方有義務對某壹事實進行說明,才構成欺詐;如果沒有這種義務,不能僅僅因為沈默就構成欺詐。以銷售合同為例。在談判過程中,當事人沒有義務提供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因此不需要提供說明,不能認定為欺詐。但是買賣標的物的情況必須如實說明,因為這關系到對方是否締約的決定,買受人必須告知。如果妳知道壹旦告知買方,買方就不會簽合同,那麽妳采取沈默的方式隱瞞,就構成欺詐。

3.錯誤

錯誤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的錯誤。錯誤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從而影響合同的效力。各國法律都認為,意思表示的任何錯誤都會使合同無效,交易缺乏必要的保障。因此,我們應該對這個問題采取謹慎的態度。英美法認為,合同壹方的錯誤原則上不能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有在錯誤導致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真正的協議,或者在已經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雙方對合同標的物的存在、性質、數量或者與交易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有不同意見時,才能宣告合同無效。

根據《國際貿易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國際貿易的合同形式主要分為兩種:必要合同和非必要合同。此外,國際貿易合同成立的法律規範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約因和對價的規定、合同當事人的能力、合同標的物和內容的合法性、當事人必須在自願真實的基礎上簽訂合同等五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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