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恩施機場屬於湖北機場集團,當地政府是否應該擔心擴建的問題?這就涉及到政府如何管理企業。
由於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計劃經濟的崩潰,大多數老工業國家的高社會福利造成的財政困難,以及政府主導的東亞國家的快速經濟增長,壹些外國學者重新強調了政府的作用。十年前,世界銀行在壹份《世界發展報告》中提出了政府效能問題,並指出政府改革的策略應該是使政府的行動與其能力相適應,通過振興公共機構來提高政府的能力。建立有效政府,第壹,要註意政府制定規則的方式;二是通過這些規則來關註政府的行為。但是,政府應該如何管理企業,政府應該管理什麽、管理到什麽程度、如何管理,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
眾所周知,機場改革是國企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所以成為最後的改革內容。在我國多年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機場,依靠政府進行機場開發和管理的傳統。這種根深蒂固的傳統,在近幾年的改革過程中,基本沒有被觸及。壹直以來,恩施航空站的領導都是由政府任命的具有相應行政級別的“準官員”。機場內部,在長期對政府的依賴下,“幹部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工資能高能低,福利能多能少”。沈重的人員負擔給了機場擴張的內在動力。
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政府角色——基本理論框架
要深入研究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應該如何管理企業,首先要明確政府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角色,建立壹個基本的理論框架。
政府有兩個概念:廣義和狹義。前者是指所有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後者僅指國家權力機關中的行政機關。
壹、歷史回顧——兩種傾向
市場經濟誕生二百多年來,對政府的作用壹直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大致可分為消極和積極兩種傾向,其極端可稱為“政府無用論”和“政府萬能論”。例如,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壹些學者中,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中強調,自由競爭是“壹只看不見的手”,它可以自發地調節經濟的運行,而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幹預往往會阻礙它。詹姆斯·斯圖亞特則強調有效需求和政府幹預,要求國家重視有效需求,采取幹預政策,以保障現代公民的權利。
20世紀30年代以前,“政府無用論”思潮占主導地位。許多學者強調,生產和交換的自然法則是永恒理性的表現,是作為人類社會基礎的個人人性的表現。因此,最明智的做法是讓每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選擇自己的道路,而不要政府幹預。比如約翰·穆勒認為財富生成規律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質,是永恒的,人們不能隨意選擇;財富的分配規律取決於社會的規律和習慣,這是歷史的,是變化的。又如馬歇爾的《經濟學原理》壹書,試圖將資本主義描述為理想社會,將經濟生活中的自由放任和國家不幹預政策描述為上策。甚至有人提出:“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自從20世紀30年代初英國和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蕭條和失業更加嚴重以來,資本主義可以借助市場自動調節機制實現經濟發展和就業平衡的傳統庸俗經濟學理論受到了許多人的批評,人們重新強調了政府的作用。他的代表作是凱恩斯在1936年出版的《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這本書的出版名為《凱恩斯革命》。凱恩斯提出了對資本主義經濟進行明智管理的必要性,並開始從傳統的自由放任觀點轉向國家幹預經濟的觀點。凱恩斯提出了有效需求的定義和影響有效需求的各種因素,主張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幹預,采取財政金融手段,增加公共支出,降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資和消費,以提高有效需求,實現充分就業。從此“政府萬能論”的思潮開始占據主導地位,凱恩斯理論成為當代西方經濟學中最具影響力甚至是主導地位的學派。在其影響下,政府的作用被不適當地誇大了,政府的規模和責任也在不斷擴大。據世界銀行統計,目前老工業國家政府支出幾乎占國內生產總值的壹半,發展中國家約占1/4。
如上所述,近年來的壹些變化引起了人們對政府角色的重新思考。隨著全球經濟壹體化趨勢的日益增強,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們物質文化需求的增加,政府要想扮演“救世主”的角色,必然會感到越來越無力。因此,政府應該認識到自己能力的局限性,集中精力做好自己應該做的事情,比如建立法律基礎、保持政策穩定、投資基礎設施、維護社會公平、保護自然環境等。管理科學家的責任在於用系統科學、政策科學和新興的復雜科學來研究政府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怎麽做,從而為政府機構改革提供決策支持。
第二,市場經濟是以自由企業制度為基礎的。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什麽,市場經濟是如何運行的,為什麽市場可以作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不同學派的經濟學家有不同的觀點。本文不打算對這些五花八門的理論進行評論,而是試圖從壹個不同的視角——管理科學的視角,運用我國著名科學家錢學森教授提出的開放復雜巨系統理論,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整體而言,市場作為買賣雙方可以自由交易的場合的總和,是壹個開放而復雜的巨系統。它主要由千千成千上萬的生產商和采購商組成。它們之間有著無數的緊密聯系和錯綜復雜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各種等級結構(如農村小市場、城市市場、區域市場、國內市場、世界市場等。)和功能結構(如初級產品市場、工業品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等。),而且它與外界有物質、能量和信息。市場經濟體制包括建立在市場基礎上的經濟體制和基於市場的各種經濟活動。
20世紀30年代以前,很多經濟學家孤立地研究個體企業的個體行為和內在規律,大多屬於微觀儒家經典的範疇。而凱恩斯則開始研究大量的整體概念,如投資、消費、收入、失業率等。,即他關註市場經濟體系的整體行為和內在規律,進入宏觀經濟學範疇。在隨後的幾十年裏,盡管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如企業理論、投入產出分析、經濟控制論、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期權定價理論等。,始終缺乏壹種能將微觀企業活動與宏觀經濟運行聯系起來的理論,宏觀經濟理論往往滯後於甚至背離經濟發展的客觀實際。這促使壹些經濟學家探索新的途徑。
系統科學的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壹種可行的理論,即自組織理論。由於系統中各單元之間的相互作用,系統可以朝著功能更強、更好地適應外部環境的方向發展變化,如生物進化、技術進步、社會發展等等。這個過程叫做系統自組織。正如錢學森教授所指出的:“壹個系統在走向有序結構時,可以稱為自組織……”。企業是市場的細胞。他們既是生產者,也是購買者。千千成千上萬的獨立企業活躍在市場上,通過自我組織促進經濟發展。因此,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可以說沒有自由企業制度就沒有市場經濟。但這種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因為每個企業做出的決策必然會受到其他企業的制約,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千千成千上萬家企業在微觀層面上的無序運動,可以在宏觀層面上推動經濟朝著更加合理的方向發展,這是系統科學為解決上述問題指出的方向。
1984年,在諾貝爾獎獲得者蓋爾曼、菲利普·安德森和肯尼斯·阿羅的支持下,壹批從事物理學、經濟學、理論生物學、計算機等學科的研究人員聚集起來,組織了聖塔費恩斯蒂-圖特研究所。SFI),專門從事復雜科學的研究,試圖通過學科的融合來尋找解決生命起源、生物進化、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等復雜問題的方法,取得了壹些有意義的成果,如經濟學中的正反饋現象、混沌現象、競爭法等。
第三,政府幹預經濟至關重要。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是配置資源和調節經濟的主要手段,這就要求每壹個企業都要以最經濟合理的方式為購買者生產市場所需的商品。然而,為了克服某些情況下的“市場失靈”,滿足低收入群體對生活必需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為了追求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福利,保護國家經濟安全,減輕國際經濟環境變化對國家經濟發展的影響,政府需要對國民經濟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
薩繆爾森在《經濟學》壹書中,將政府在經濟中的作用歸結為三大職能:提高效率、維護公平、維持穩定。同時,他還提出要防範“政府失靈”,即政府幹預會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
從系統工程的角度來看,在某些情況下,人為加速或延緩系統發展變化的過程,可以稱為系統的他組織。政府在市場中的作用也可以歸結為市場體系的另壹種組織形式,即通過改變外部條件來影響市場體系的發展。
第四,兩只手之間的力量平衡
通過以上討論,我們可以認為,壹方面,我們應該認識到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指導企業經營、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另壹方面,我們也應該認識到政府作為宏觀調控中“看得見的手”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問題就在於恰當地保持這兩只手的力量平衡,把握壹個“度”。筆者認為,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前提:
(壹)認識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是商品交換(按價值規律)、供求平衡(按供求規律)、競爭發展(按競爭規則)。宏觀調控必須建立在對這三個基本規律的認識上。既要認識到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所發揮的主導作用,又不能像計劃經濟體制下那樣憑主觀意願幹預經濟發展。比如在價格問題上,雖然政府可以通過限價、補貼等手段維持壹些重要商品的價格穩定,但從長遠來看,還是應該讓市場通過價格變化來影響消費者的需求和生產者的積極性,以調節供求關系,最終達到相對平衡。
(二)企業經營者的微觀決策權。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通過市場競爭謀求生存和發展。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內部經營活動(包括計劃、組織、財務、人事、銷售、生產、技術等)擁有完全的決策權。)在微觀層面。政府的宏觀調控必須建立在不侵犯企業經營者微觀決策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通過行使限制權(如否定或增加選擇某種行動方案的可能性,改變決策目標和條件等)對企業經營者的決策施加影響。),但它不應該代表他們做決定。
(C)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恩施機場目前正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政府的宏觀調控應有利於促進這種轉變,以便盡快向市場經濟過渡。因此,宏觀調控措施應該根據情況不斷變化。
政府管理企業的職能和手段
根據上述理論框架,可以進壹步討論政府應該如何管理企業,即政府管理什麽、管理到什麽程度、如何管理。
什麽是管理?至今似乎沒有統壹的定義。有人從字面上解釋,管理就是管轄和處理;有人說,管理就是通過別人來工作;也有人說管理就是決策;也有人說管理就是組織。經濟學家認為管理是壹種經濟資源,政治學家認為管理是壹種權威體系,社會學家認為管理是壹種階級和地位體系,心理學家認為管理是壹種使人適應組織的過程。真的是眾說紛紜,誰也說不準。作者認為,管理是在多變的客觀環境下,管理者試圖利用各種資源實現既定目標的各種活動和全過程。從這種認識出發,我們可以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是政府試圖利用各種資源影響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實現既定的宏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各種活動和全過程。
還需要指出的是,政府管理企業沒有統壹的模式,但也沒有壹定的規律可循,因為各國的大小、民族構成、文化背景、歷史傳統、發展水平、政治制度都不壹樣。筆者認為,關於政府應該管什麽的結論具有普遍性,管的程度大致可以歸納為幾種模式,但如何管這個問題,各國幾乎完全不同。
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可以分為兩種:間接管理和直接管理。所謂間接管理,就是政府通過管理市場來影響企業,政府不幹預企業內部事務,有時甚至不與企業直接接觸;所謂直接管理,是指政府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直接幹預壹些企業的內部事務。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非官方的中介組織管理企業,通過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壹是政府對企業的間接管理
(壹)市場的建立
在資本主義制度初期,市場是為了滿足商品交換的需要而自發形成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必然會不斷提出建立各種層次和功能的市場的要求。在許多國家,新市場的建立通常需要政府批準。比如現代期權市場的起源就是美國於1973年4月26日在芝加哥建立的期權交易所。在中國從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更需要政府在建立市場中發揮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批準建立了證券、期貨、房地產、人才等各類市場,對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今後,政府應審時度勢,抓住時機,在條件成熟時批準建立新的市場。
(2)制定法律
因為市場充滿了各種隨機因素和無序運動,需要壹定的規則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也可以為政府幹預提供法律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可以認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該是壹個系統的法律體系。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調整市場基本關系的法律:在市場經濟興起的初期,用民法和商法來調整市場的基本關系。此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預算法、稅法、社會保障法、投資法、銀行法等壹系列法律相繼出現,使市場的基本關系更加規範。
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由於企業是市場的主體,此類法律主要用於規範企業在市場中的行為。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房地產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等等。
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反傾銷法等。、
(3)監督和控制
政府可以依法通過司法部門或行政機構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監管。如國會通過《謝爾曼法案》、《克雷頓法案》等反壟斷法後,美國依法成立司法部反壟斷局,負責調查固定價格協議、壟斷性合並、價格歧視和搭售等違法事實,並向聯邦法院提起公訴。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設立的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任務是防止不公平競爭,反對影響商業的不公平和欺騙性行為。
管制是指政府為了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率,運用強制力,通過行政機構和行政法規對市場進行幹預。比如美國政府通過國會立法建立了很多監管機構,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經濟監管機構和社會監管機構。前者規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價格和服務;後者規定了壹些對社會有影響的方面,比如環境保護、員工勞動保護等。
壹些經濟學家批評政府管制的作用,認為傳統的政府管制在許多情況下會破壞市場經濟的效率。例如,1982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信息經濟學和監管經濟學的創始人斯蒂格勒壹直反對將政府公布的監管目標等同於監管的實際效果。他認為,政府監管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往往會起到抑制競爭的作用。因此,近年來,美國政府壹直在進行監管改革,試圖引入激勵機制,將命令式監管轉變為更加靈活和智能的監管。據報道,由於對航空、鐵路、汽車運輸、電信和有線電視等五個行業放松管制,美國僅在1990就獲利400億美元。
(4)宏觀指導
所謂宏觀引導,就是政府運用政策、計劃、稅收、信息等宏觀手段引導市場,從而影響企業的行為。其中,常用的方法有:
產業政策:包括產業政策、農業政策、能源政策等。其基本目標是引導企業將資源配置到效率更高或更有發展前景的領域,從而提高整體經濟效率。如二戰後,日本通過產業政策引導企業,經過重建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技術密集型產業三個階段,在1980年,產業結構審議委員會提出了《80年代貿易與產業政策展望》報告,引導企業向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階段發展,加快電子信息技術、節能技術、新材料技術的應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人認為,如果產業政策運用不當,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經濟計劃:雖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是否有必要制定國家經濟計劃有不同的看法,但許多國家都采用了這種方法,如法國、德國、日本、韓國和新加坡。雖然這些國家的規劃形式不同,但它們的相似之處在於,規劃是指導性的,而不是強制性的;關註宏觀發展目標而非微觀具體項目;在制定計劃的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需要經過議會的審議和批準。
財稅調整:用財稅手段引導企業是國外的通行做法。例如,法國對國家鼓勵的行業或企業給予補貼或免稅,並為其出口提供擔保;美國通過對增加的研發支出減稅20%來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支出。日本政府用有重點的信貸政策來鼓勵產業結構的調整,等等。
信息引導:企業在決策時需要大量的外部信息,政府可以通過提供信息來引導企業的行為。比如,美國政府通過大量的政府出版物向公眾提供信息;法國政府還成立了法國外貿中心,為出口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
各國政府對企業的直接管理通常只涉及國家投資或與政府有契約關系的企業。在國家投資的企業中,政府直接管理的目的是保護國家所有者的權益。這種管理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組織控制
政府對企業的組織控制通常有以下方法:
設立董事會:董事會作為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政府可以委派董事參與。比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三位董事中,1位是財政部官員,另外兩位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任期六年;英國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均由主管企業的大臣任命,任期5年;德國國有企業的董事會由監事會設立。監事會成員壹半是股東代表,另壹半是職工和工會代表。股東代表由財政部長選出,職工代表通過內部協商選舉產生,但須經財政部批準。監事會主席由財政部部長推薦,副主席由職工代表擔任。法國國有企業董事會按照三分原則設置,即董事會成員由國家代表、職工代表和企業外部代表(包括消費者、顧客、技術和經濟管理專家以及熟悉企業所在部門或地區經濟問題的人士)組成,各方代表比例為1/3。政府代表由政府任命;另壹方面,企業的外部代表是根據有關人員的技術水平或業務能力,以及他們對各種區域經濟問題的了解和他們對各種受影響的公共和私人經濟活動的知識水平來選擇的。職工代表由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候選人應在企業工作5年以上,並需要壹兩個工會提供擔保,或至少由員工的客戶和聯合生產委員會提供擔保。法國國有企業董事會規模不壹,最多18人。每位成員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三屆。
總經理的任命:雖然大多數國家的國有企業總經理都是由董事會任命的,但也有壹些國家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如法國規定,在國家控股90%以上的企業中,總經理由主管部長提名,內閣會議討論通過,由法律任命;韓國政府規定,全資或控股企業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推薦,政府任命。
(2)金融監管
大多數國家對國有企業都有嚴格的財務監管。主要包括對預算、投資、價格、薪酬的監督。壹般來說,國有企業的預算必須得到議會或政府的批準。法國政府還規定,國有企業投資超過654.38+00萬法郎的項目必須經過財政部批準。物價和工資的管理主要是針對壟斷國企。例如,法國政府控制這類企業產品或服務價格的基本原則是抵消邊際成本,還有壹個委員會負責確定壹個工資增長率,並根據經濟增長和通貨膨脹等因素每年提出工資增長的框架計劃。壹些國家還派代表到企業進行財務監督。比如美國,國家派出監督員或監督團,保證國家對企業利潤分配和虧損補貼的決策權;在法國,財政部派出“國家督察員”,主要任務是督促企業遵守各項財務規章制度,檢查企業賬目是否符合規定,向政府提供企業的各種信息,為企業管理出謀劃策。他們可以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參加董事會,有發言權,但沒有投票權。他們還有權查閱企業的任何資料,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向財政部長寫報告,反映情況和意見。審計人員檢查企業賬目大多是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而國家審計署每年都會對國企賬目進行壹次事後審計。在此基礎上,國家審計署每年提交壹份國有企業賬目報告,分析其財務管理和經營情況。
(三)業務指導
雖然政府原則上不幹預企業內部管理,但在壹定程度上可以影響企業的經營。政府使用的壹些手段如下:
計劃合同:壹般來說,政府不應該幹預企業內部的經營計劃,但可以通過計劃合同施加影響。如法國政府采用與重點國有企業簽訂計劃合同的方式,協調企業追求利潤與國家政策目標之間的矛盾,將國有企業納入國家計劃體系。既保證了企業發展戰略與國家規劃目標的融合,又使企業在規劃的框架內保持最大限度的經營自由。在規劃合同中,壹方面規定了政府承擔的財政投入和利潤分配義務;另壹方面也規定了企業承擔的盈利、自籌投資、用工、技術開發等義務。合同規定了企業的盈利目標、服務質量、生產率和價格漲幅,政府據此控制企業。在該指標體系的約束下,企業可以選擇最優的運營模式。合同期限壹般為3至5年。
采購合同:政府作為企業的使用者,可以通過采購合同對企業施加影響。例如,美國政府作為市場上最大的買方(從65438年到0990年,美國聯邦政府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占其支出的33.2%,達到約4000億美元),通常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賣方,並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美國很多企業(尤其是生產軍用物資的企業)都非常依賴政府采購,所以政府對他們的影響也很大。
承包:對於壹些無法在市場上競爭的服務業,政府可以通過競爭性招標將服務項目承包給相關企業,如服務合同、管理合同、租賃、長期承包經營等。比如巴西把道路維護承包給私人公司,比政府雇人維護道路節省了20%的費用。政府可以通過對合同執行的監督對企業施加影響。
行政指導:這是壹些東亞政府管理企業的獨特手段。這種行政指導是建立在政府與企業相互協商基礎上的間接幹預措施,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程序控制、考核、說服協商、指揮、信息交流、宣傳號召等。但由於壹些行政指導措施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業做出了不符合政府意圖的判斷,就可以不服從政府的指導。二戰後,日本在調整產業政策的過程中,出現過不止壹次企業不服從政府指導的情況。
在國有企業比重較大的國家,政府還可以通過對國有企業的直接管理,引導國民經濟向政府設定的方向發展。
第三,通過非官方的中介組織管理企業
壹些國家的政府還通過各種非官方的中介組織對企業進行限制和管理。比如日本的行業組織,新加坡的法定機構等等。日本工業的每個行業都有相應的行業團體,如日本鋼鐵聯盟、日本汽車工業協會、日本纖維工業聯盟等。這個行業群體是有層級結構的,大的組織裏面有很多更小的組織。這些行業團體的重要職能是:為本行業企業提供信息、咨詢、人才培訓等服務;協調本行業企業利益;代表本行業企業,加強與政府專業局的聯系,說服專業局實施有利於本行業的政策,為政府機構提供本行業的相關信息,協助政府機構進行行政指導。從某種意義上說,貿易團體是日本政府幹預各行業乃至企業活動的有利工具,也是政府與企業組織或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基本溝通渠道。這樣,壹方面,日本政府直接面對的企業數量大大減少,從而縮小了管理範圍,讓政府部門有更多的時間從事戰略指導;另壹方面,企業聯合起來組成行業組織,讓企業有更多的權力與政府談判,確保最終的實施方案是政府與企業共同協商的結果。
第四,政府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
政府通過提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也可以間接影響企業。這些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很多都是由國有企業運營的。例如,美國政府的市場幹預活動主要是提供不適合私人經營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如道路、機場、城市給排水、電力、郵政、教育、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法國規定所有公共事業歸國家所有,交通、郵電等基礎產業也歸國家所有;德國政府在為企業員工提供社會保障和教育培訓服務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
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是否有模式可循,學術界看法不壹。有人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是有偶然性的,取決於執政黨或統治者的價值觀以及他們對客觀形勢的判斷,所以沒有固定的模式。也有人認為,壹個國家因國情不同而成為典範。筆者認為,政府對企業的管理雖然有偶然性成分,但主要取決於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發展程度等因素。所以,雖然各國政府管理企業的手段和機構不同,會隨著社會和科技的進步而變化,但還是有壹定的內在規律可循的。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助於我們掌握政府管理企業的實質性經驗,而不是壹些表面的、形式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