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為基礎
1.簽訂資產評估委托合同。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主席令第46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1起施行);
4.資產評估行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部97號令(2065438+2009 1.2)和《財政部關於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等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通過);
6.《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2011 10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
7.《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9.《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
10,《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
11、《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2006〕306號);
12,《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13,《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令號國務院國資委12);
14、《關於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通知》(國資委發[2006]274號);
15、《關於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2009]941號);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3+02.7國務院令第645號第三次修訂);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0);
21.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和原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企業財務、會計、金融、稅收和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
(3)標準的依據
1,資產評估基本準則(2017第43號,2017年6月1日生效);
2.《資產評估職業道德規範》(中國評估協會第30號[2017],2017+65438年6月0日起施行);
3.《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中國評估協會第36號[2018],2019年6月0日起施行);
4.資產評估專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中國評估協會第35號[2018],2019年6月0日起施行);
5.《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委托合同》(中國評估協會第33號[2017],17+0年6月生效);
6.《資產評估專業準則——資產評估檔案》(中國評估協會[2018]37號,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中國評估協會第38號[2018],2019年6月0日起施行);
8.《資產評估執業準則——機器設備》(中國評估協會[2017]39號,2017年6月0日起施行);
9.《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中國評估協會[2017]46號,2017年6月0日起施行);
10,《資產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指導意見》(中國評估協會[2017]48號,2017年6月1日生效);
11,《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中國評估協會[2017]47號,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12、《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方法》(中國評估協會[2019]35號,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3,《資產評估執業準則——房地產》(中國評估協會[2017]38號);
14.與本次評估相關的其他評估標準和規範。
(4)所有權基礎
1,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部分設備采購發票;
3.評估申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4、會計憑證和其他產權憑證。
(五)定價依據
評估人員采用的價格標準均為評估基準日正在執行的價格標準,包括:
1,《資產評估常用數據和參數手冊》(第二版);
2.評估人員收集的其他查詢數據和參數數據;
3、電話詢價、網上詢價等市場信息;
4.被評估單位提供的電子設備評估清單及相關說明材料;
5.中國機電產品價格手冊;
6.IT專業導購網站提供的辦公設備報價;
7、評估專業資產核查、調查、測試、分析等收集的證據;
8.與資產評估有關的其他材料。
(6)其他依據。
1.被評估單位提供的資產清單和評估申報表;
2.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的承諾書;
3、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統計數據和技術標準以及評估機構收集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資產評估的數據來源
1,由委托方提供,承諾合法、完整、準確;
2、國家部門和協會等各類產權信息、統計數據、信息報告;
3.公開市場,如媒體報道、上市公司公告、價格指數、信息來源、可信度等,由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分類篩選;
4.第三方機構和機構通常可以參考參考,如審計報告、鑒定報告等;
5、使用專家作品,引用符合標準的專家;
6.評估公司自己的數據庫;
7、其他渠道或方式獲得。
第三,資產評估的作用
資產評估主要起以下三個作用:
1,顧問角色
從某種意義上說,資產評估屬於壹種專業技術咨詢活動,具有咨詢的功能。咨詢的作用是指資產評估結論為資產業務提供專業的評估意見。雖然這個意見本身沒有強制執行效力,但可以作為當事人問價和競價的參考。
2.法醫職能
法醫檢驗包括鑒定和證明。鑒定是專家根據專業原則對資產交易的現行價格作出的獨立判斷,證明為這種判斷提供理論和事實支持,使其合理、有理有據。
3.促進效應
資產評估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可以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第二,它可以促進業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三,可以促進資產評估的國際化和進壹步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資產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接受委托,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估價,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估價對象價值的,可以自願委托估價機構進行估價。
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進行評估(以下簡稱法定評估)的,應當依法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