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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罪會導致終身監禁?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於那些不需要判處死刑,但需要永久隔離社會的罪犯,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的罪犯,其他主要罪犯和嚴重的經濟罪犯。根據有關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但是,對於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壹、無期徒刑有以下特點:

1,無期徒刑屬於自由刑,剝奪了罪犯的自由。即罪犯被關押在某個地方,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拘留時間不能從刑期中扣除。因為沒有無期徒刑的刑期,所以不存在判決執行前羈押時間折抵的問題;由於在判決確定前不是“實際執行”,羈押時間不能作為減刑假釋的前提條件計入實際執行刑期。

3.無期徒刑的基本內容也是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根據《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減刑或者假釋,也是為了鼓勵罪犯積極改造。所以無期徒刑不同於某些國家刑法中的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的減刑範圍

1.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2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壹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3.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以後減刑的,減刑幅度按照有期徒刑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的間隔不得少於兩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的限制。

三。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理由。

1.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給予否定的政治評價。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莊嚴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也應該剝奪他們這種莊嚴的權利,以示對他們的政治懲罰和否定。

2.防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被赦免或者假釋後,利用其政治權利重新犯罪。從宣布核準死刑到執行死刑必須經過壹定的時間。在此期間,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可能遭遇特赦,不執行死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假釋。如果判決的時候沒有宣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類罪犯被赦免或者假釋以後,仍然享有政治權利,也可以利用政治權利危害社會。

3.有利於處理壹些與罪犯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罪犯雖然被剝奪了生命或終身自由,但有些權利可能由他人行使。比如以前罪犯有作品,他們的親屬可能會代為行使出版權。剝奪這類罪犯的政治權利終身,有禁止其親屬代為行使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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