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無期徒刑有以下特點:
1,無期徒刑屬於自由刑,剝奪了罪犯的自由。即罪犯被關押在某個地方,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拘留時間不能從刑期中扣除。因為沒有無期徒刑的刑期,所以不存在判決執行前羈押時間折抵的問題;由於在判決確定前不是“實際執行”,羈押時間不能作為減刑假釋的前提條件計入實際執行刑期。
3.無期徒刑的基本內容也是對罪犯進行勞動改造。根據《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減刑或者假釋,也是為了鼓勵罪犯積極改造。所以無期徒刑不同於某些國家刑法中的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的減刑範圍
1.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22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壹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3.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以後減刑的,減刑幅度按照有期徒刑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的間隔不得少於兩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的限制。
三。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理由。
1.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給予否定的政治評價。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莊嚴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也應該剝奪他們這種莊嚴的權利,以示對他們的政治懲罰和否定。
2.防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被赦免或者假釋後,利用其政治權利重新犯罪。從宣布核準死刑到執行死刑必須經過壹定的時間。在此期間,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可能遭遇特赦,不執行死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假釋。如果判決的時候沒有宣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類罪犯被赦免或者假釋以後,仍然享有政治權利,也可以利用政治權利危害社會。
3.有利於處理壹些與罪犯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罪犯雖然被剝奪了生命或終身自由,但有些權利可能由他人行使。比如以前罪犯有作品,他們的親屬可能會代為行使出版權。剝奪這類罪犯的政治權利終身,有禁止其親屬代為行使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