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和信托在法律上屬於信托關系,可以以募集單壹資金和集合資金的形式進行投資,資金可以投資於各類資產(包括在交易所交易的品種或未通過交易所轉讓的權益類債券、權利等資產);在某些方面,基金子公司在資產管理上與證券公司類似。他們可以募集單壹基金投資各種資產,也可以募集集合資金參與交易所和集合信托轉讓的產品。但信托、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資限制、投資者限制、投資效率、監管約束等方面仍存在顯著差異。
首先,基金子公司和信托的區別
1,投資限制
信托計劃不能投資銀信合作中的票據資產;基金子公司在各種投資標的上不受限制。法律依據:銀監會於2012年初發布了《關於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同時,對於已有的票據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托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後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
2.投資者的數量有限
信托計劃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超過50人,基金子公司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超過200人。法律依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和合格機構投資者人數不限。”;《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人數不受限制”。
3.投資效率
信托計劃投資房地產項目需要提前審批,基金子公司運作房地產項目不需要審批。法律依據:《信托公司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申請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和“申請發行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經批準後,信托單位可以出售。"
4.監管約束
對信托的監管約束較多,相關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限制和禁止信托公司開展票據業務、房地產業務、政府平臺業務(如四部委“462號文”);目前對基金子公司的限制很少。
5.凈資本約束
信托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占用凈資本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沒有凈資本限制。法律依據:《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規定。
6.投資能力
信托公司在資本市場的投資能力普遍較弱;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團隊和投資管理經驗,在投資交易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方面具有優勢。
7、支付規則
實踐中,目前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會默認遵守“剛性兌付”的約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並沒有這種做法。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托到期後,信托公司必須將本金和收益分配給投資人。當信托計劃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需要信托公司兜底處理。實際上,我國並沒有法律規定要求信托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只是信托業內不成文的規定。
8.集體籌資能力
壹些大型信托公司有專門的直銷團隊和穩定的配資能力,有的可以用自有資金或信托資金池進行投資,在運作大型配資項目時相對安全;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渠道有限,集合產品銷售壓力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有較強的銷售實力(比如股東是第三方銷售機構或者股東是自銷實力較強的信托公司),也可以解決部分銷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