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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警察學院2020年報名政策解讀

廣東警察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五章考試、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的資格和要求

第六章入學規則

第七章新生註冊與審核

第八章畢業與就業

第九章收費標準

第十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章XI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十二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確保夏季普通高考順利招生,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65 438+04]35號)和《關於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於進壹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任玥社發[2017]144號)和國務院、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並全面落實《教育部關於進壹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通知》(教函[2065438]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廣東警察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家標準代碼:11110。

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招生計劃應當單獨設置招生機構國家標準代碼。

第五條學校地址:

總部(嘉禾校區):廣州市白雲區東平文聖莊路118號;郵政編碼:510440

濱江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500號;郵政編碼:510232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立高等學校。

第八條學校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公安廳;學校業務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十條省公安廳政治部、辦公室紀檢監察部門、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任組長,下設招生辦,全面落實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政策。 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招生管理,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壹條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招生的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則,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由省公安廳政治部、學校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錄取期間將成立信訪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和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學校錄取批次分為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次。

(1)本科提前批:公安、偵查、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刑事科學與技術、交通管理工程、警務指揮與戰術、網絡安全與執法等公安專業。

(2)本科批次:法學、行政管理、社會工作等專業。

(三)廣東省外本科批次按生源省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各專業學校的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公安部相關規定,為公安英烈、警察子女預留不超過1%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本科提前批分為普通招生計劃和專項培養招生計劃。普通招生計劃面向廣東省生源,專項培養招生計劃面向廣東省東西兩翼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各市(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惠州、肇慶)生源。

各專業具體招生計劃數提前分批設定,各專業女生招生計劃數按照不超過本專業招生計劃數15%的比例設定。詳見招生專業目錄。

第五章考試、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的資格和要求

第十六條報考本科提前批的考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 * *生產黨;

(四)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熱愛公安事業,立誌為國家和廣東省的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而努力學習;

(6)普通高中畢業;

(7)年滿16周歲不滿22周歲(2004年9月1至8月31之間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質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的政治條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體檢標準;

(10)具有普通高考條件的廣東戶籍,應為往屆高中畢業生。

第十七條報考本科的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堂[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正常錄取。

第十八條報考本科提前批的考生,必須參加省公安廳組織的政審、體檢、體能測試和面試。其中壹項結論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具體要求:

(壹)政治調查的要求

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必須通過市級公安機關組織的政審。

(2)身體要求

體檢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140號(試行))和《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82號(試行))。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身高:男170 cm及以上,女160 cm及以上。

體重:男性體重指數(單位:kg/m2)在17.3-27.3之間,女性體重指數在17.1-25.7之間。

視力:單側裸眼視力4.8以上。

色覺:無色盲,色弱。

在審核考生承諾的患病經歷及相關信息和省招生辦提供的高考體檢表相關內容的基礎上,組織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範對身高、體重、面容、外貌、血壓、視力、色覺、聽力、嗅覺等重點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做出全面體檢結論。

(3)體質評估的項目和標準

體質健康評定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跑50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9.2秒,女≤10.4秒;

立定跳遠。可測次數:3次,合格標準:男性≥ 2.05m,女性≥1.5m;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4分35秒,女≤4分36秒;

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上述四項中有三項或三項以上符合標準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體能測試、面試、體檢地點:廣東警察學院嘉禾校區(廣州市白雲區東平文聖莊路118號);時間:7月底8月初(以招生網通知為準)。

第六章入學規則

第十九條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辦的有關招生政策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全面衡量其德、智、體、藝能力。

第二十條在各省(區、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內,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分類錄取。

第二十壹條根據學生情況確定投入比例,投入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將根據學生情況在此比例內進行適當調整。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級招辦公布的平行誌願投檔規則和學生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中,統壹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要求的,根據考生意願,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在廣東省內,報考我校本科層次的普通類專業,文科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科目的考試,理科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科目的考試,且均為等級制,至少兩門科目達到C級以上。

第二十四條文科、理科專業定級時,按照各省(區、市)規則定級後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按照考生總成績排名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壹專業誌願。如果專業名額滿了,那就逐壹查看學生後續的專業誌願。考生總成績相同時,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優先錄取。

無排名或排名分的省(區、市)總分相同時,按普通高考順序和分數由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理科是數學、語文、外語、科學的結合。

我校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實行“分數優先”原則,分為廣東省東、西兩翼單獨區域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地級市。在單獨地區,按照考生總成績排名,由高到低錄取高分考生,先安排第壹專業誌願。如果專業名額已滿,則逐個檢查學生後續專業誌願。考生總成績相同時,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五條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全部未被錄取時,如有專業調劑的,按照考生投檔到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總分從高到低進行調劑。不服從調劑,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計劃內專業空缺相關要求的考生,予以辭退。

第二十六條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第二十七條關於加分或照顧錄取的政策,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數線。加分適用於投檔和專業定級。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秀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在學校錄取。對考生學習成績的要求按照各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海南省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相關辦法執行。

第七章新生註冊與審核

第二十九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進行身體健康復查。體檢不符合要求或經復查不適合就讀專業的,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進行政治、文化、健康復試。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取消資格。

第三十壹條已報名參加我校夏季高考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的報名手續。逾期不報到者,按放棄錄取資格處理。

第八章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二條畢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取得規定學分,達到畢業(畢業)條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畢業)證書。發證學校名稱:廣東警察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和學位證書。休學的學生將視情況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書。

根據國家《關於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規定》和《關於進壹步深化我省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任玥社發[2065 438+07]144號),允許本科學生提前完成學業,取得相關畢業證、學位證後,參加全國統壹組織的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招警考試。其中,廣東省東西兩翼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招收的城市生源,在專項培養實施地地級市公安機關範圍內,畢業生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自願選擇就業單位。

通過廣東省東西兩翼及北部生態發展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錄取到我校的考生,需與我校、市公安局、市委組織部簽訂專項培養協議進行培養,考生檔案遷入我校。

第九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我校收費標準按《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學費標準:治安、偵查、經濟犯罪偵查、禁毒、警察指揮與戰術、法學、行政管理、社會工作專業4590元/學年;刑事科學與技術、交通管理工程和網絡安全與執法專業5190元/學年。住宿標準:1350-1700元/學年。

通過廣東省東西兩翼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錄取的學生,先按標準繳費。根據學校下達的省級財政專項公安專業培訓經費,對學生在校期間減免學費、住宿費和培訓服裝費。

第十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壹)學校設立壹、二、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學習成績優異,在校表現突出者,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三)貧困家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勤工儉學。

(4)對於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院將酌情給予臨時生活補助。

第二章XI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電話:020-34067093

傳珍:020-34067794

電子郵件:413766086@qq.com

學校網站:

招生網站:

第三十六條省公安廳政治部、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室)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受理相關投訴。

省公安廳政治部:

聯系人:阮家駒

監督電話:020-83923964

廣東警察學院:

聯系人:何培中

聯系電話:020-020-36194876,020-34068666。

傳珍:020-020-36194875

電子郵件:1871722357@qq.com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適用於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廣東警察學院授權廣東警察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對公安院校招生的政治考察、體能測評、體檢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和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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