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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環城公園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環城公園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城公園是指環城景區(包括銀河、西山、琥珀湖、黑池壩、環北、環東)、包拯陵園、逍遙津公園、興華公園,具體範圍以環城公園綠線為準。

本辦法所稱環城公園建設項目控制區,是指環城公園綠線外延50米以內的區域。第三條環城公園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可持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環城公園的保護,保障環城公園保護和管理的投入。第五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部門)負責環城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其所屬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市建設、規劃、市容、土地、工商、環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環城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對環城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園林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環城公園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環城公園規劃。?第八條城市公園規劃依照法定程序編制、修編。

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充分保護現有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第九條經批準的環城公園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

環城公園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變更規劃內容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環城公園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環城公園規劃,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園林部門審批後實施。

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或者妨礙遊覽。

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壹條城市公園建設項目控制區內,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

包公廟、包公陵園、清風閣等歷史文化景觀資源,地理景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景觀影響分析,不得破壞景觀。第十二條已建在環城公園和建設項目控制區內的影響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環城公園的規劃和景觀要求限期遷出或者拆除。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環城公園內,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的植被、地貌和水體。施工結束後,及時清理現場,恢復環境原貌。第三章保護第十四條環城公園內的水體、植被、野生動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和園林建築、文物古跡等人文景觀及其周圍環境,屬於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護風景資源和設施的各項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環城公園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確需臨時占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進行建設的,應當經市園林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建設,期滿後應當恢復原狀。第十六條環城公園水域不得進行營利性養殖。第十七條建立科學、合理、經濟的環城公園補水機制。加入環城公園的水水質必須達到景觀用水標準。第十八條城市公園燈光設置應當選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產品。

城市公園周邊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亮燈時間應當向社會公示並科學調整。

環城公園建設項目控制區內的照明應當與環城公園的照明景觀相協調,已建的不符合景觀協調要求的照明應當逐步改造。第十九條在環城公園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市園林部門審核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文娛活動。

經批準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其活動計劃應當與景區環境相協調,並接受市園林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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