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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麽?

壹、危險駕駛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麽?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危險駕駛罪主體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已滿16周歲,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請駕駛證的最低年齡是18。筆者認為,對於16至18之間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來說,這樣的人開車壹定是無證駕駛。但是,無證駕駛的行為不屬於危險駕駛罪。事實上,無證駕駛的行為在我看來也是對公共交通安全的相當大的威脅。因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申請駕駛證的最低年齡為18周歲,因此16周歲至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能取得駕駛資格。那麽,這種人不喝酒開車,也就是說他們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既然駕駛機動車是壹種專業技術工作,那麽無證駕駛汽車對交通安全的危害也是相當大的,不會比酒後駕駛機動車輕。因此,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應當包括無證駕駛。這樣才能完善這個立法的初衷。

2.危險駕駛罪的主觀特征。

危險駕駛行為實際上是對某壹法益的潛在威脅,是壹種狀態,不壹定產生危害結果。行為人做出這種行為時的主觀狀態是怎樣的?筆者認為,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壹種放任的心理狀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間接故意,因為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及社會公眾的交通安全,但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時,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是危險犯,不是結果犯。法律只要求危險駕駛行為。所以只要行為人有這個行為,就壹定是故意,不可能是過失,也不可能是意外。這是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本質區別。

3.危險駕駛罪的客體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大多數人的健康和生命,以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壹種犯罪,其內容是侵犯或危害公共生命、健康或財產。它關註的是行為對“公共”利益的侵害,不壹定會產生危害後果。《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的目的是將個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法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作為保護對象,應當註意其社會性。“公共性”和“社會性”要求關註數量的“多數”。“多數”是公共交通安全概念的核心。因此,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是公共安全。“不確定性”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害的對象和可能發生的結果不能事先確定,行為人既不能具體預見也不能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性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隨時可能擴大或增加。而“大多數人”,卻很難用具體的數字來表達。當行為使更多的人感到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受到威脅時,應當認定為危害公眾的安全。只要行為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就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只是侵害了特定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則不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

4.危險駕駛罪的客觀特征。

酒駕、飆車是法律規定的犯罪客觀特征。筆者認為,這兩種情形只是危險駕駛客觀行為中最具代表性的兩個方面,顯然還不完全,如吸毒後駕駛、無證駕駛、嚴重超載駕駛、私自駕駛改裝或報廢車輛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逃跑並造成死亡的人將被判處7年監禁。

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使用暴力或者搶奪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的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故意與過失的界限看似清晰,但在很多情況下,涉及危險駕駛的刑事案件究竟構成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其他相應的侵犯人身、財產權益的具體犯罪,就變得模糊了。但是,犯罪主觀方面難以認定,並不意味著我國刑法理論存在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主觀罪過的問題,而外界,包括司法認定,只能在罪過的支配下,根據當時的壹些具體的客觀行為、行動、具體情況來判斷推定。人們的認識可能會出現壹些偏差,這應該說是人類認識論的壹個客觀規律。比如A和B有仇,A捅了B好幾刀,導致B重傷。在不確定A的主觀罪過的情況下,很難確定A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在司法實踐中,有時迫於輿論壓力,司法機關要麽轉向被告人,要麽轉向被害人,要麽選擇犯罪作為犯罪後果進行客觀歸罪。筆者認為,在危險駕駛刑事案件中,應加強司法技術研究,提高偵查技術,完善刑事證據規則;在不能判斷行為人主觀過錯的情況下,堅持“疑罪從輕”的原則,以較輕的刑罰定罪處罰,防止客觀歸責和基於犯罪結果和民情選擇犯罪;同時,黨委、立法、行政、司法要形成合力,加強依法治國的宣傳,增強法律對民眾的影響和引導,減少民眾對司法案件的影響。

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上。我國法律規定,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如上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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