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負擔監督。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主管全省企業負擔監督工作,市、縣、設區的市經貿委(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負擔監督工作(以下簡稱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
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檢查有關企業負擔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負擔監督工作;
(二)受理和調查涉及企業負擔的舉報和投訴,組織調查處理重大、復雜的舉報和投訴案件;
(三)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壹級人民政府和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查處增加企業負擔的案件;
(四)調查研究企業反映的突出問題,提出治理措施;
(五)承擔企業監管的其他任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負擔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企業負擔監督規章制度,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企業負擔監督工作。
企業監管所需經費應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監察、審計、中小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的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負擔監督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
企業發現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不適當,規範性文件之間相互抵觸的,可以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收到書面建議的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或者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建議的企業。第七條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以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發布的規章、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發布的規定為依據。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無權自行設置。
向企業收取政府性基金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為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無權自行設立。
涉及企業的集資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無權自行設立。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編制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並予以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或者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公布。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執收單位應當向企業出示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收費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尚未列入目錄的,應當出示。
企業有權拒絕繳納超過目錄規定標準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執收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依法取得《收費許可證》;
(2)填寫企業提交的企業繳費登記卡;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收費;
(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五)流動收費員應當取得《收費員證》。
《企業繳費登記卡》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壹印制,免費發放給企業。
企業繳費登記卡應當載明收費單位、收費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和收費人員姓名。第十條企業對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實施收費的征收部門予以說明,也可以向企業負擔監督主管部門或者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查詢。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辦理企業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條件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