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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少天?

根據不同類型的行政訴訟案件,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1.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有三種情況:

(壹)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者自由選擇提起訴訟的案件,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必須先提起行政復議(復議前)或者行政復議後當事人選擇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人民法院收到訴訟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3.壹審時限。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期。

4.提起上訴的期限。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申訴。

5.二審時限。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遇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

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投訴內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更正的內容。不得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指導和說明而拒絕受理申訴。

對不服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申訴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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