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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男方不願離婚辯護

離婚抗辯是壹種法律文書。壹方不同意離婚怎麽寫答辯書?以下是男方對離婚的抗辯,歡迎參考!

被告趙xx,女,漢族,19xx 10年5月5日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碼532901x xxxxxxxx,聯系電話1390xx。

被申請人:李xx,男,白族,19xx 10年10月28日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XX村委會二社76號,身份證號碼532901x xxxxxxxx,聯系電話138872XXXXX。

李XX提出離婚訴訟,妳院已依法受理。

被告現在對被告的訴訟提出答辯。

被申請人認為雙方關系未完全破裂,被申請人提出的離婚理由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被申請人不同意離婚。

原因如下:

壹是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1)雙方婚姻基礎良好。

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再婚。20xx年10月經人介紹,於20xx年2月7日在雲南省大理市民政局登記,65438。

被申請人帶著與前夫所生的兒子與被申請人共同生活。

婚後,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互敬如賓,夫妻雙方感情壹直比較融洽。

婚後,我們壹起在齊新工作,經營壹個家庭。被申請人子女在香格裏拉工作生活,被申請人兒子與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同住。

在充分考慮到家庭的特殊性後,兩人協商,所有生活費用按照AA制平均分攤。他們在後期生活中對對方的性格、工作、生活方式都感到非常滿意後,可以遷就對方的家庭成員(包括接納對方的孩子,被申請人親自承諾把壹半的房子和土地給被申請人的兒子,把他當成自己的),然後經過所有的協商,他們登記結婚。

(2)被申請人主張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和不實之詞,完全沒有根據。

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在起訴狀中,被申請人編造了不認識、結婚匆忙、婚後關系不好等謊言,是沒有良心的捏造,與事實不符。

事實是,被調查人和被調查人是恩愛的,是關心的,是體貼的,被調查人生病了也盡力照顧被調查人。

為使被申請人通過勞動致富,被申請人花費26000.00元購買了壹輛哈飛路寶,後來到中甸開餐館。為了支持被申請人的事業,被申請人賣掉了哈飛路寶,投資給被申請人開餐館。

因為他們婚前就認識,婚後感情基礎牢固,彼此感情很好,所以不存在被調查人所說的“不認識就匆匆結婚”的情況,與事實嚴重不符,是被調查人沒有良心的謊言。

2.被投訴人在起訴狀中編造的被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在信仰、愛好、經濟支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陳述。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無稽之談,是顛倒黑白的謊言,是對被調查者的誣告。

事實是,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婚前約定了經濟AA制,包括所有家庭開支,在幾年的生活過程中從未因經濟開支發生過矛盾。

因為他們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場所也不壹樣,雙方約定互不幹涉對方的生活方式,所以從來沒有因為什麽信仰或者愛好發生過爭吵。

回答者為了珍惜生命中的第二次婚姻,不想讓這個來之不易的家庭分崩離析,壹直在努力維持生活。

3.被申請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稱雙方從20xx 11開始分居,未履行夫妻義務,不屬實。

事實正好相反,因為原告經常在中甸兩點與達利的家人聯系,這是正常的生活規律。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感情深厚。2013年2月,原告生病住院,在附屬醫院做手術。被告和原告的子女都盡了最大努力照顧護理和康復。

(3)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壹直保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

被告婚後未能確立夫妻關系的說法不成立。

其實,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恩愛的,是關心體貼的,被告在原告生病的時候也盡力照顧。

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關系良好,壹直保持著和諧的夫妻生活。婚後雖然偶爾會因為瑣事發生爭吵,但夫妻之間難免會有爭吵。

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關門”。不能因為生活中壹兩次吵架就離婚吧?雙方經營的家庭旅館是夫妻關系的真實見證。怎麽能說雙方關系破裂了呢?

(4)被申請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受到其部分親屬的慫恿。

被告人受其侄子楊XX、李XX唆使。因其侄子楊XX、李XX不具備停車條件,原被告離婚後可以買車停放在原告家,也可以帶遊客到原告家住宿。

因被告受楊XX、李XX唆使,壹時糊塗,才起訴離婚。

被申請人認為,這些親屬之間的利益關系只是婚姻家庭的小事,完全可以通過協調溝通解決,不必走到離婚的地步。

第二,雙方都是再婚,對婚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他們應該珍惜這段感情,維護重新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結過壹次婚,再婚組建家庭不容易。

第壹次結婚後,男女雙方要建立更牢固的夫妻生活。

雙方能走到壹起,證明雙方都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

被告堅持離婚的原因無非是瑣事。

他給出的壹些理由只是回答者不負責任的借口。

夫妻生活在壹起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雙方都應該堅持自己的二婚,維持這段感情。

俗話說“三起三落,白頭偕老”。

夫妻在壹定時期內對壹些事情產生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雙方長遠和根本的利益,應該相互理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生活。

本案中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離婚,只是正常夫妻生活交響樂中的壹個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可能遇到的壹個“門檻”。受訪者認為,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互諒互讓,就壹定能維護好這個本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遠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被調查者堅信雙方關系沒有完全破裂,還有挽回的空間。懇請法院給雙方壹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壹個挽回的機會。

故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裁定不準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

我在此傳達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調查人:趙XX

20XX年3月22日

被告: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漢市XXX區XXX大道。

訴訟代理人:XXX,湖北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漢市XXX區XXX路。

被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離婚糾紛壹案,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壹個年幼的兒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被告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相識相戀XXX年。經過XXX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他們在XXX年結婚了。婚後,他們感情很好。他們互相鼓勵,共同進步,在各自的事業上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婚後兩人不僅事業大豐收,還在XXX年生下了壹個健康可愛的兒子。

但被申請人完全不顧夫妻感情和被申請人的犧牲,違背夫妻相互忠誠的法律義務,先後與壹名叫XXX的年輕女子保持不正當關系,使被申請人長期忍受難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

考慮到還有不道德的第三者,也不完全是被調查者的錯。考慮到兒子還小,父母這麽早離婚,得不到健康家庭的溫暖,肯定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必然會導致兒子童年的人間悲劇。回答者與回答者多次交談,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本案中,被告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他多次向被告承諾絕不做對不起被告的事,還向被告做了書面保證,承認欺騙妻子的事實,並下決心改正,所以被告原諒了被告的錯誤。

因此,被告認為雙方婚前基礎牢固,婚後感情融洽,感情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被申請人不同意與被申請人離婚,為維護家庭穩定,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離婚申請。

二、夫妻* * *擁有的財產。

三、夫妻* * *有債務。

第四,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被告:XXX

XXX年XXX月XXX日

男不願離婚聲明3 XXX,女,漢族,19xx年5月8日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棟3單元0樓4室。

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電話號碼139872XXXXX。

XXX,男,漢族,19xx年6月出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我和XXX的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

如原告所說,由於婚前時間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原告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和工作。

因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已多次試圖協商離婚。協商過程中,雙方已於20xx年6月分居,故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捏造、混淆視聽,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故被申請人在此提出上述辯護意見,請求法院予以核實采納。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告:XXX

XXX年XXX月XXX日

附:本答辯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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