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中農民工受傷,承包方有哪些連帶責任?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2.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
3.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第二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的範圍、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壹致,壹方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中標合同外,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購買建設物業、無償建設房屋配套設施、盈利、向建設單位捐贈物業等合同。,從而變相降低工程價格。壹方以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文章
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起訴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可以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壹方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的過錯、損失的大小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壹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支付時間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判決。
第七條
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貸款人和借款人對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a)開工日期是指由雇主或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時為開工日期;如果由於承包商原因導致開工時間延誤,開工日期應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時間。
(2)如果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實際進場,開工日期應為實際進場時間。
(3)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記錄表中規定的時間,結合開工條件具備的事實確定開工日期。
第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條
雙方約定的工期延長,應經發包人或監理人簽證等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延長的確認,但能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工期延長且延期理由符合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支持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延長。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延長工期申請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延長工期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第十壹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順延。
第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代表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向被告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發包人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反訴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
(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未在約定期限內竣工驗收的,雙方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90日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90日後起兩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第十八條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損壞或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的損壞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農民工施工傷害的承包方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要看具體情況。但賠償責任必須承擔。如果發包人明知承包業務的發包人沒有業務資質,還會繼續分包給他們。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受到傷害,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各項法律規定。